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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師考點: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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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師考點: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

  (一)異產毗連房屋的概念和房屋使用規則

異產毗連房屋,是指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裝置和附屬建築,而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按照所有權證規定的範圍行使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使用和修繕房屋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房地產管理、消防和環境保護等部門的要求,並應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毗連關係。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共有、共用的門廳、陽臺、屋面、樓道、廚房、廁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設施等,應當共同合理使用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除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及使用人約定的情況外,任何一方不得多佔、獨佔、損害其他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利益。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權利範圍,侵害他方權益的,應當停止侵害,並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為危險房屋的,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必須按有關規定及時治理。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房屋危險的,應當及時排除危險,同時,其他所有人和使用人有權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的發生,造成損失的,由造成房屋危險的責任方應當負責賠償。

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異產毗連房屋共有部位時,應當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二)異產毗連房屋的修繕規則

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如需改變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結構時,除須經城市規劃部門批准外,還須徵得其他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因使用不當造成異產毗連房屋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繕。異產毗連房屋的自然損壞,房屋所有人應當修繕,不得拖延或者拒絕。

異產毗連房屋發生自然損壞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修繕費用依下列原則處理:

1.共有房屋主體結構中的基礎、柱、樑、牆的修繕,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共有牆體的.修繕按兩側均分後,再由每側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3.樓蓋的修繕,其樓面與頂棚部位,由所在層房屋所有人負責;其結構部位,由毗連層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4.屋蓋的修繕:

(1)不上人房蓋,由修繕所及範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可上人屋蓋,如為各層所共用,由修繕所及範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如僅為若干層使用,使用層的房屋所有人分擔一半,其餘一半由修繕所及範圍覆蓋下層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5.樓梯及樓梯間的修繕:

(1)各層共用樓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為某些層所專用的樓梯,由其專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6.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裝飾,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7.房屋共有、共用的裝置和附屬建築(如電梯、水泵、暖氣、水衛、電照、溝管、垃圾道、化糞池等)的修繕,由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可組成房屋管理組織,也可委託其他組織,在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房屋的使用、修繕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