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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一級建造師《法律法規》章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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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一級建造師《法律法規》章節考點

  第四章 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節 建設工程合同制度

  (一)合同的法律特徵和訂立原則

1.簡述合同的訂立原則?

答:合同的訂立原則包括:

(1)平等原則;

(2)自願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合法原則。

2.簡述合同的分類?

答:合同分為以下六類?

(1)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無名合同首先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然後可比照最相類似的有名合同的規則適用

(2)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大部分合同都是雙務合同,如建設工程合同。

單務合同有贈與合同、無償委託合同、無償保管合同

(3)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須交付標的物為標準。

保管合同、定金合同、民間借款合同都是實踐合同

注: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

(4)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必須採取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5)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贈與合同、借用合同是無償合同

(6)主合同和從合同

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也無效。(“從隨主”)

3.簡述建設工程合同的概念?

答:建設工程合同分為:

(1)勘察合同;

(2)設計合同;

(3)施工合同。

  (二)合同的要約與承諾

4.簡述合同的要約與要約邀請?

答:(一)合同訂立與合同成立

(1)訂立是過程;成立是結果

(2)合同訂立的兩個必經階段:要約與承諾(注:要約邀請不是必經階段)

(二)要約

(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的構成要件:

①要約內容具體確定;

②要約應表明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合同即告成立)。

(三)要約邀請

(1)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向不特定人發出。

(2)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3)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4)行為人撤回其要約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不承擔法律責任。

5.簡述要約的法律效力?

答:(1)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到達主義”)

兩個例外:

①中標通知書是從發出之日起生效;

②合同書是從最後一方簽字蓋章生效。

(2)要約的撤回: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3)要約的撤銷: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4)不可撤銷的要約: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在於: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則是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後。

6.簡述合同的承諾?

答:(1)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承諾的方式: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3)承諾的生效:

1)承諾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

2)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4)承諾的內容

1)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2)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實質性變更,則不為承諾,而視為新要約;

3)實質性變更:合同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辦法等的變更。

  (三)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內容

7.簡述工程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內容?

答:(一)法定形式

(1)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 、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行為)

(2)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合同的內容

(1)當事人;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報酬;

(6)履行期限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四)建設工程工期和支付價款的規定

8.簡述建設工程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規定?

答:(1)開工日期

1)開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工日期和實際開工日期

2)監理人應在計劃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工期自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

(2)暫停施工

1)暫停施工包括髮包人或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指示暫停施工和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

2)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3)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復工指示後84天內仍未復工的,視為“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承包人違約的情形(注:此時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緊急情況需暫停施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並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在接到通知後24小時內發出指示,逾期未發出指示,視為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

(3)竣工日期

1)實際竣工日期晚於約定竣工日期構成違約

2)竣工日期的確定:

①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②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③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9.簡述工程價款的支付?

答:(1)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還不能確定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4) “黑白合同”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5)工程量有爭議的工程款結算:依簽證;沒有簽證時可依其他證據確認。

(6)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1)利率的確定: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利息的起算: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①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②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

③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7)工程墊資的處理

1)有約定按照約定;

2)沒有約定按工程欠款處理;

3)沒有約定墊資利息的,不得要求支付利息。

(8)承包人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3)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五)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

10.簡述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

答:(1)賠償損失的範圍:

損失賠償額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2)約定賠償損失(違約金)優先於法定賠償損失;(約定優於法定)

(3)可預見規則:

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4)減損規則: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能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11.簡述承包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

答:(1)轉讓、出借資質證書造成的'損失:連帶責任

(2)轉包、違法分包造成的損失:連帶責任

(3)與監理單位串通造成的損失: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