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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級建造師《法律法規》章節考點

一級建造師 閱讀(7.6K)

一級建造師考試你們複習了沒有呢?下文是小編精心整理的2017年一級建造師《法律法規》章節考點,對重要知識點進行強化練習,要記得這些知識點,考試很有用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年一級建造師《法律法規》章節考點

1Z302000 施工許可法律制度

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是一種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特殊活動,對建設工程是否具備施工 條件以及從事施工活動的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嚴格的管理和事前控制,對於規範建設 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生產,提高投資效益,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 國家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Z302010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 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施工許可制度是由國家授權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開工之前對其是否符合 法定的開工條件進行稽核,對符合條件的建設工程允許其開工建設的法定製度。建立施工 許可制度,有利於保證建設工程的開工符合必要條件,避免不具備條件的建設工程盲目開 工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或導致國家財產的浪費,從而使建設工程在開工後能夠順利實施, 也便於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瞭解和掌握所轄範圍內有關建設工程的數量、規模以及施工隊伍 等基本情況,依法進行指導和監督,保證建設工程活動依法有序進行。

1Z302011 施工許可證和開工報告的適用範圍

我國目前對建設工程開工條件的審批,存在著頒發“施工許可證”和批准“開工報 告”兩種形式。多數工程是辦理施工許可證,部分工程則為批准開工報告。

  一、施工許可證的適用範圍

(一)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2001年7月原建設部經修改後釋出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 道、裝置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 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1.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

按照《建築法》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 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據此,《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 在300m2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搶險救災等工程

《建築法》規定,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

這幾類工程各有其特殊性。所以,從實際出發,法律規定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

(三)不重複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為避免同一建設工程的開工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門重複審批的現象,《建築法》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這有兩層涵義:一是實行開工報告批准制度的建設工程,必須符合國務院的規定,其他任何部門的規定無效;二是開工報告與施工許可證不要重複辦理。

(四)另行規定的建設工程 《建築法》規定,軍用房屋建築工程建築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據此,軍用房屋建築工程是否實行施工許可,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

  二、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建設工程

開工報告制度是我國沿用已久的一種建設專案開工管理制度。1979年,原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在《關於做好基本建設前期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了這項制度。1984年原國家計委釋出的《關於簡化基本建設專案審批手續的通知》中將其簡化。1988年以後,又恢復了開工報告制度。開工報告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1)資金到位情況;(2)投資專案市場預測;(3)設計圖紙是否滿足施工要求;(4)現場條件是否具備“三通一平”等的要求。1995年國務院《關於嚴格限制新開工專案,加強固定資產投資源頭控制的通知》、《關於嚴格控制高檔房地產開發專案的通知》中,均提到了開工報告審批制度。近些年來,公路建設專案等已由開工報告制度改為施工許可制度。

需要說明的是,國務院規定的開工報告制度,不同於建設監理中的開工報告工作。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的規定,承包商即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按合同約定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報告,經總監理工程師審定通過後,即可開工。雖然在字面上都是“開工報告”,但二者之間有著諸多不同:(1)性質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門的一種行政許可制度,後者則是建設監理過程中的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開工準備工作的認可;(2)主體不同,前者是建設單位向政府主管部門申報,後者則是施工單位向監理單位提出;(3)內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設單位應具備的開工條件,後者則是施工單位應具備的開工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