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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人員的定義和範圍(第三條)
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裝置、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目前特種作業人員共有十大類。
1、電工作業
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3、高處作業
4、製冷與空調作業
5、煤礦安全作業
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7、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8、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9、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10、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條件(第四條)
1、年滿18週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經社群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
3、具有國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還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種作業人員監督管理部門及職責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複審工作。
免於培訓的規定(第九條)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方式(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稽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稽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考試程式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有效期(第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複審期限(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複審1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複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複審程式
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複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複審培訓(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複審或者延期複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離崗六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第三十二條)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