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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師《專業知識與法律》出題點:合作博弈定義和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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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根據是否可以達成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分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

招標師《專業知識與法律》出題點:合作博弈定義和特點

合作博弈研究人們達成合作時如何分配合作得到的收益,即收益分配問題。合作博弈採取的是一種合作的方式,或者說是一種妥協。妥協其所以能夠增進妥協雙方的利益以及整個社會的利益,就是因為合作博弈能夠產生一種合作剩餘。這種剩餘就是從這種關係和方式中產生出來的,且以此為限。至於合作剩餘在博弈各方之間如何分配,取決於博弈各方的力量對比和技巧運用。因此,妥協必須經過博弈各方的討價還價,達成共識,進行合作。在這裡,合作剩餘的分配既是妥協的結果,又是達成妥協的條件。

  合作博弈強調的團體理性(collective rationality),是效率、公平、公正;

  合作博弈存在的兩個基本條件是:

  (1)對聯盟來說,整體收益大於其每個成員單獨經營時的收益之和。

  (2)對聯盟內部而言,應存在具有帕累託改進性質的分配規則,即每個成員都能獲得比不加入聯盟時多一些的收益。

如何保證實現和滿足這些條件,這是由合作博弈的`本質特點決定的(詳見博弈論的概念和型別。也就是說,聯盟內部成員之間的資訊是可以互相交換的,所達成的協議必須強制執行。這些與非合作的策略型博弈中的每個局中人獨立決策、沒有義務去執行某種共同協議等特點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從現實的社會經濟生活中還可以看出,能夠使合作存在、鞏固和發展的一個關鍵性因素是可轉移支付(收益)的存在。即按某種分配原則,可在聯盟內部成員間重新配置資源、分配收益。這就必然包含了內部成員i和j之間的利益調整和轉移支付。因此,可轉移支付函式的存在,是合作博弈研究的一個基本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