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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管理知識》知識點:特種裝置安全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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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的專業技術人員。 以下是為大家分享的安全工程師《管理知識》知識點:特種裝置安全監察,供大家參考借鑑,歡迎瀏覽!

安全工程師《管理知識》知識點:特種裝置安全監察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

特種裝置是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我國對特種裝置實行安全監察制度,它具有強制性、體系性及責任追究性的特點,主要包括特種裝置安全監察管理體制、行政許可、監督檢查、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等內容。

2003年2月19日,《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頒佈。200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修改,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是一部全面規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裝置的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安全監察的專門法規,是我國特種裝置安全監察制度的法律保障.

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體制

國家對特種裝置實行專項安全監察體制。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以及經濟發達縣的質檢部門設立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

根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我國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地方是指各級地方人-政府的質量技術監督局。

目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內設特種裝置安全監察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內設有特種裝置安全監察處,各地市設安全監察科,工業發達的縣或縣級市設安全股。各地建立壓力容器檢驗所和特種裝置檢驗所。

二、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法規體系

目前,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方面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基本形成了“法律一行政法規一部門規章一規範性檔案一相關標準及技術規定”5個層次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法規體系結構。其中,法律層次主要包括《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產品質量法》、和《商品檢驗法》;行政法規層次主要包括《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規章主要以國家質檢總局局長令形式釋出的辦法、規定、規則;技術法規主要由各類安全監察規程、管理規定、考核細則、檢驗規則構成;相關標準則是指技術法規中引用的各類標準。

三、安全監察制度

按照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及進出口等環節,對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裝置的安全實施全過程一體化的安全監察。目前,對特種裝置的安全監察,主要建立兩項制度:一是特種裝置市場準入制度;二是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7個環節全過程一體化的監察制度。

四、特種裝置安全生產監察機構和人員的職責

1.機構的職責

(1)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特種裝置安全法規,督促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2)制定或參與審定有關特種裝置的安全技術規程、標準。

(3)對特種裝置製造、安裝單位進行檢查,發現違規行為時,責令該單位予以糾正。

(4)檢查特種裝置的使用情況,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行為。

(5)發現不安全的因素,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使用單位解決;逾期不解決,或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時,有權通知停止該裝置的執行。

(6)監督有關單位對特種裝置操作人員的培訓和考試,核發合格證。

(7)依法制止無證操作特種裝置。

(8)參加或進行特種裝置的事故調查等。

2.特種裝置安全監察人員的職責

(1)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特種裝置安全法規,督促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2)對特種裝置設計、製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使用、維修保養、

學清洗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裝置安全法律法規行為時,有權通知違規單位予糾正。

(3)對特種裝置的製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使用、維修保養、化學清洗活動進行檢查,有權制止無資質或違章作業行為,發現安全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報告監察機構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相關單位限期解決;逾期不解決,有權通知停止裝置的製造和使用。

(4)監督有關單位對司爐工、焊工、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醫用氧艙維護人員、水處理人員、電梯操作人員、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客運索道管理人員、充裝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有權制止非持證人員上崗作業。

(5)制定或參與審定有關特種裝置安全技術規程、標準。

(6)參加特種裝置事故的'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的方式與內容

(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的方式

根據特種裝置監察工作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行政許可制度

對特種裝置實施市場準人制度和裝置準用制度。市場準入制度主要是對從事特種裝置的設計、製造、安裝、修理、維護保養、改造的單位實施資格許可,並對部分產品出廠實施安全效能監督檢驗。對在用的特種裝置通過實施定期檢驗,註冊登記,施行準用制度。

2.監督檢查制度

監督檢查的目的是預防事故的發生,其實現手段:一是通過檢驗發現特種裝置在設計、製造、安裝、維修、改造中的影響產品安全效能的質量問題;二是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用行政執法的手段糾正違法違規行為;三是通過廣泛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和法規意識;四是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五是加強日常工作的監察。

3.事故應對和調查處理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在做好事故預防工作的同時,要將危機處理機制的建立作為安全監察工作的重要內容。危機處理機制應包括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組織和物資保證、技術支撐、人員的救援、後勤保障、建立與輿論界可控的互動關係等。事故發生後,組織調查處理,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處理事故。

(二)特種裝置安全監察的內容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特種裝置設計、製造、安裝、檢驗、修理、使用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的情況。

2.特種裝置、特種裝置操作人員及其他相應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3.建立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4.特種裝置的設計、製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使用、維修保養、化學清洗是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5.參加或進行特種裝置的事故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