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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獎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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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社會監督,嚴格獎勵與處罰,保證政務公開優化服務活動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取得實效、特制定本辦法。

民政工作獎罰

第一條虛心接受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政務公開.優化服務的監督。廳機關內設立群眾投訴舉報信箱和監督電話。電話號碼:(0971)82440268244027。

第二條廳機關黨委、紀委具體一負責督工作,受理群眾的投訴舉報。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認真進行調查核實,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條聘請省人大、省政協和省紀委、監察機關、省直機關工委、新聞單位、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及老民政幹部為義務監督員,檢查、監督民政廳政務公開優化服務工作,定期進行評議,提出改進意見。

第四條對廳機關公務員和廳屬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對廳機關公務員和廳屬單位工作人員的處罰,採取行政處理和經濟懲罰相結合的辦法,以行政處罰為主。

第六條獎勵、處罰與《民政廳機關'為民政做貢獻'積分制實施辦法》相掛鉤,由廳人教處負責實施。

第七條在政務公開優化服務中,切實履行優化服務的職責,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經廳政務公開優化服務領導小組研究,予以獎勵:

1、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公開辦事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範作用。

2、政務公開優化服務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有良好的社會效果、較大的社會反響。

3、對符合以上兩款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給予表揚、報請記功、授予榮譽稱號,並根據群眾、處室建議,按貢獻大小,相應增加民政貢獻積分或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4、對在政務公開優化服務中受到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作為年度評先、評優、考核、記功,晉升職務、級別、工資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違反《青海省民政系統政務公開優化服務管理規定》“服務紀律”條款造成社會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經廳政務公開優化服務領導小組研究,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黃牌"警告、經濟處罰、調換工作崗位及調離廳系統等處理。

1、違犯"服務紀律",情節較輕的,責成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對違紀人從本人的民政貢獻積分中扣罰1分或扣罰當月獎金。

2、違犯"服務紀律",被服務物件投訴者,經調查問題屬實,由單位主要領導陪同違紀人向服務物件賠禮道歉,在單位內部通報批評,從本人的民政貢獻積分中扣罰2分或扣罰2個月獎金。

3、年度內違犯"服務紀律",被服務物件投訴兩次,經調查屬實,或貽誤工作,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廳給予警告,或調換原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從本人的民政貢獻積分中扣罰3分或扣罰3個月獎金。

4、年度內違犯"服務紀律",被服務物件投訴三次以上(含三次),經調查屬實,情節嚴重,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責令調離民政系統,並扣罰全年獎金。

5、廳機關幹部職工違犯"服務紀律",年度內被服務物件投訴兩次以上(含兩次)的,經調查屬實,所在處室不得評為先進單位。

第九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虛心接受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政務公開.優化服務的監督。廳機關內設立群眾投訴舉報信箱和監督電話。電話號碼:(0971)82440268244027。

第二條廳機關黨委、紀委具體一負責督工作,受理群眾的投訴舉報。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認真進行調查核實,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條聘請省人大、省政協和省紀委、監察機關、省直機關工委、新聞單位、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及老民政幹部為義務監督員,檢查、監督民政廳政務公開優化服務工作,定期進行評議,提出改進意見。

第四條對廳機關公務員和廳屬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對廳機關公務員和廳屬單位工作人員的處罰,採取行政處理和經濟懲罰相結合的辦法,以行政處罰為主。

第六條獎勵、處罰與《民政廳機關'為民政做貢獻'積分制實施辦法》相掛鉤,由廳人教處負責實施。

第七條在政務公開優化服務中,切實履行優化服務的職責,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經廳政務公開優化服務領導小組研究,予以獎勵:

1、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公開辦事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範作用。

2、政務公開優化服務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有良好的社會效果、較大的社會反響。

3、對符合以上兩款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給予表揚、報請記功、授予榮譽稱號,並根據群眾、處室建議,按貢獻大小,相應增加民政貢獻積分或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4、對在政務公開優化服務中受到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作為年度評先、評優、考核、記功,晉升職務、級別、工資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違反《青海省民政系統政務公開優化服務管理規定》“服務紀律”條款造成社會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經廳政務公開優化服務領導小組研究,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黃牌"警告、經濟處罰、調換工作崗位及調離廳系統等處理。

1、違犯"服務紀律",情節較輕的,責成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對違紀人從本人的民政貢獻積分中扣罰1分或扣罰當月獎金。

2、違犯"服務紀律",被服務物件投訴者,經調查問題屬實,由單位主要領導陪同違紀人向服務物件賠禮道歉,在單位內部通報批評,從本人的民政貢獻積分中扣罰2分或扣罰2個月獎金。

3、年度內違犯"服務紀律",被服務物件投訴兩次,經調查屬實,或貽誤工作,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廳給予警告,或調換原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從本人的民政貢獻積分中扣罰3分或扣罰3個月獎金。

4、年度內違犯"服務紀律",被服務物件投訴三次以上(含三次),經調查屬實,情節嚴重,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責令調離民政系統,並扣罰全年獎金。

5、廳機關幹部職工違犯"服務紀律",年度內被服務物件投訴兩次以上(含兩次)的,經調查屬實,所在處室不得評為先進單位。

第九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