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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人員聘用培訓管理考核和獎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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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本院實際,就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質的認定、聘用、管理、考核、獎懲制定以下制度:

醫院人員聘用培訓管理考核和獎懲制度

一、專業技術人員資質的認定

(一)上崗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學歷,及具備相應的上崗證及其他資格證。

(二)醫護人員必須具有醫師(護士)執業證、註冊證,並在兵團衛生行政註冊備案,經考核試用合格後方可上崗。

二、專業技術人員的聘用

(一)實行專業技術人員聘用制。單位與職工訂立聘用合同,明確雙方責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確定聘用關係。

1、聘用合同的期限為一般為5年。

2、聘用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報師人事局備案。

3、聘用者在合同存續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聘用後發現聘用人員學歷不符合報考條件者;

(2)聘用後無法勝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適合繼續工作者;

(3)因聘用者工作責任心原因導致嚴重醫療缺陷、影響較大的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的發生;

(4)嚴重失職、瀆職或違法亂紀,經教育無效,觸犯法律法規, 1

對聘用單位利益造成損害的。

(5)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含)15天,一年內累計超過(含)30天者;

(6)患病或非因公(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經過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也不服從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7)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

(8)不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

4、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與醫院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發現醫院未履行相關職責和義務的;

(2)依法應徵入伍的。

5、訂立聘用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都應承擔違約責任,付給對方違約金3萬元。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含組織培養學習等費用)。

(二)聘用人員基本條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作風正派,服從分配,勝任工作;身體健康,無明顯疾患,年齡在28週歲以下(特殊情況者除外);持有教委認可的中等及以上醫學院校畢業證書,具有執業資格證書者予以優先。

(三)招聘程式:被聘用者本人申請,醫院辦公室審查,護理部組織專業考試,院領導面試,成績合格者,擇優錄取。

(四)聘用辦法:錄取後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者經院長辦公會議批准,正式予以聘用。醫院根據《勞動法》 2

有關規定,與其本人簽訂專業技術人員勞動合同。

三、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

(一)專業技術人員一經錄用,即分配至相關科室,納入科室統一管理、統一使用。

(二)專業技術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我院制定的規章制度,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三)專業技術人員同樣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由所在科室負責考核,評出考核等級。考核結果與合同續聘、工資、獎金、晉升晉級掛鉤。

(四)聘用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1、聘用合同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內容;

2、聘用合同期限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雙方即終止聘用關係;也可根據醫院、聘用者雙方實際情況及聘用者年度考核結果,決定續聘與否,但續聘年限最多不超過10年。如聘用者連續二年參加執業資格考試未取得執業資格證,即不再續聘。

(五)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都應按合同規定支付給對方違約金;

2、聘用者與醫院解除或終止合同,都必須辦好工作交接手續,離院不得帶走醫院科技成果、內部資料、裝置器材,違者責令賠償經濟損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制度

(一)在院長直接領導下,由醫療質量與業務考核小組負責

制定年度業務考核計劃,並組織實施;日常工作由科室負責人分配。

(二)根據醫院衛生服務工作需要,有計劃的安排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短期培訓、進修等業務學習,定期進行考核檢查。

(三)各科室每週組織一次以上的業務學習,業務學習計劃由負責人制定,並上報辦公室備案。

(四)每季度以各科室為單位,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一次“三基”業務理論考試及技能考核,時間為季度末(四十歲以下必須參加,外出進修者除外),試題以臨床多選題為主,考試形式為閉卷筆答。學分成績由護理部彙總、登記、備案,作為年終業務考核的一部份。

(五)考核的原則:客觀公正、全方位、制度化、效率原則。

(六)考核的具體方式:直接領導考評、同行考評、下屬考評、自我考評、組合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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