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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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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全面及時掌握我院重大危險源的數量、狀況及分佈,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險源早期預控機制,有效防範重、特大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醫院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2、重大危險源監管、監控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合理設計、統籌規劃、強化監控、科學治理。

(1)要定期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摸清底數,掌握各重大危險源的數量、狀況和分部情況,建立重大危險源資料庫和定期報告制度。如實填報登記《重大危險源申報表》。

(2)要定期組織開展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作業場所、裝置、設施、系統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引數、危險物質進行實時檢測或定期檢測,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體系。每年要落實安全治理整改對策措施。

(3)要針對我院存在的各類重大危險源情況,明確專門管理機構監管、配備專門人員檢測監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開展動態檢測監控、分析檢測監控引數、及時處理存在的安全隱患。

(4)必須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類重大危險源開展專項安全檢查,對存在缺陷和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要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整改,消除危險危害因素、確保安全生產。

3、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應急預案,並要根據重大危險源的變化情況及時修訂完善;要對職工家屬進行重大危險源安全應急預案

宣傳教育、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讓職工瞭解、掌握重大危險源事故的應急救援程式、自救互救知識。

4、要嚴格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及其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後果,實行分級管理與監控: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是可能造成特別重大、特大事故的危險源,必須作為安全管理和檢測監控的重點物件;三級、四級重大危險源是可能造成重大、一般事故的危險源,也應加強管理和監控、不留死角。 5、對各類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治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則,要採用先進科技檢查監控手段和治理技術裝備,提高監控、治理的本質安全水平。

6、安全科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隱患,必須下達書面治理整改通知單責令有關單位或部門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必須責令有關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停止生產作業或停止使用執行,制定切實有效的防範、監控、整改措施後要限期整改完成。

7、安全科必需加大對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治理整改質量的跟蹤監督力度,對因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時、治理整改質量不好的,不論發生事故與否,均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整改不力、監管不力責任。

8、安全科必須加強職工對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治理、防災、避災等知識的教育培訓,提高職工對重大危險源事故的防控和管理能力。

9、從事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均必須經過具有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專門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操作資格證後,方可從事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作業。

醫院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安全生產法》,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預防能力,實現中國建材集團安全生產工作從被動防範向源頭管理轉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三條 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相應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機構,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制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重大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第四條 單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其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

第二章 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

第五條 單位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見附件

一)和申報登記範圍(見附件二)的要求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並填寫《重大危險源申報表》(見附件三),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

第六條 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管理資料庫、檔案庫和定期報告制度,實現自身重大危險源的簡易辨識與危險源的危險等級初次評估。

第三章 重大危險源監控評估

第七條 單位應對重要的裝置、設施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引數、危險物質進行定期檢測,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體系。

第八條 單位應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重大危險源檔案應包括:

(一)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

(二)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第九條 應該每兩年至少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條 安全評估工作由註冊安全評價人員或註冊安全工程師主持進行,或者委託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

第十一條 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

(一) 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 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三) 危險、有害因素辨識;

第十二條 重大危險源的生產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裝置、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髮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公司及所屬企業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

安全評估,並將有關情況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銷。

第十四條 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和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後果,重大危險源分為以下四級:

(一) 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 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 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 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四章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及所屬企業的決策機構或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資金的投入。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特別是避險方法書面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八條 各單位在重大危險源現場應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裝置、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重大危險源缺陷和隱患治理整頓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缺陷和隱患的立項、監控、整改、稽核、銷項工作制度。 第二十條 對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暫停經營、限期整改,經評定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及所屬企業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並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及周邊環境概況;

(二) 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三) 危險辯識與評價;

(四) 應急裝置與設施;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和演練計劃,每兩年進行一次實戰演練或模擬演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職能部門(總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