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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險源識別評價監控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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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重大危險源識別評價監控及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安全生產法》,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加強專案部安全生產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預防能力,實現項 目部安全生產工作從被動防範向源頭管理轉變,現結合專案部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 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三條 專案部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相應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機構,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制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重大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第四條 單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其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

第二章 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

第五條 單位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和申報登記範圍的要求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並填寫《重大危險源申報表》,並報總監辦。

第六條 專案部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管理資料庫、檔案庫和定期報告制度,實現自身重大危險源的簡易辨識與危險源的危險等級初次評估。

第三章 重大危險源監控評估

第七條 專案部應對重要的裝置、設施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引數、危險物質進行定期檢測,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體系。

第八條 專案部應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重大危險源檔案應包括:

(一)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

(二)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第九條 應該每兩年至少對本專案部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條 安全評估工作應由註冊安全評價人員或註冊安全工程師主持進行,或者委託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 第十一條 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

(一)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三)危險、有害因素辨識;

第十二條 重大危險源的'生產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裝置、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髮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

準發生變化時,專案部及所屬各單位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並將有關情況報總監辦和二廣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銷。

第十四條 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和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後果,重大危險源分為以下四級:

(一)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四章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第十五條 專案部及所屬各單位的決策機構或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資金的投入。

第十六條 專案部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七條 專案部應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特別是避險方法書面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八條 專案部在重大危險源現場應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裝置、設施的安

全管理。

第五章 重大危險源缺陷和隱患治理整頓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缺陷和隱患的立項、監控、整改、稽核、銷項工作制度。

第二十條 對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暫停經營、限期整改,經評定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專案部及所屬各單位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並報總監辦和二廣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及周邊環境概況;

(二)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三)危險辯識與評價;

(四)應急裝置與設施;

第二十二條 專案部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和演練計劃,每年進行一次實戰演練或模擬演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專案部安質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重大危險源識別評價監控及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推進危險源識別、評價及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提高對事故的防範能力和對重要危險源的控制力,有效防範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消除事故苗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

第二條 經理部分管安全的副經理負責危險源識別與風險評價的領導工作,並對確定的重要危險源稽核批准。

第三條 各施工隊負責排查、識別所轄範圍內的危險源並實施和管理。

第四條 安質部負責組織危險源的識別、彙總、分析、評價和確定,並按工程進展情況不斷更新,各相關部門協助實施。

第三章 危險源辨識

第五條 危險源識別範圍:a) 本經理部在施工生產活動中存在或可能發生的危險源。b) 所使用的產品或服務中存在或可能發生的危險源。c) 識別危險源應充分考慮常規、非常規兩種活動狀態和過去、現在、將來三個時態。

第六條 危險源的識別採用現場排查法,由安全檢查人員同其他相關人員在現場進行識別、觀察。

第四章 危險源評價

第七條 風險評價採用LEC評估辦法,它綜合考慮各個環節發生事故的可能性,人員暴露在這些環境的頻率以及一旦發生事故所產生後果的嚴重性等三方面因素,採取“評分”的辦法和對比的手段,根據總的危險分值簡易評價作業環境的潛在危險性。

第八條 經理部和各施工隊安全管理人員根據本程式的規定分工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對所轄場所的危險源進行評分評級,確定重要危險源並實施控制。

第五章 重大危險源管理

第九條 重大危險源管理:

1、經理部分別制定重大危險源識別監控管理辦法,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臺帳。

2、經理部負責組織本專案有關人員對該施工工程進行危險源辨識、評價,列出一般危險源和重大危險源,對重大危險源確定監控時間和監控巡查時間。

3、經理部對識別出的重大危險源編制應急救援措施及監控責任制度,總工程師審批後下發各施工隊。

5、各施工隊在進行重大危險源施工前必須按要求對下進行專項安全技術交底,並要求進行現場公示。

6、各經理部必須設定專人對危險源進行監控檢查,並留有監控檢查紀錄,對重大危險源要增加檢查頻次,經理部每月組織一次安全檢查,並留有檢查紀錄。

7、經理部成立以經理為組長的救援搶險隊伍,施工現場配備所需的應急救援物資和裝置。

第六章 總 則

第十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中交二公局成綿樂鐵路工程指揮部第二專案經理部安質部。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危害辨識與危險評價結果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