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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僱傭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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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從僱傭合同發展而來,本質上沒有多大區別,極為相近,但還是有一些差別。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合同與僱傭合同的差別,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與僱傭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僱傭合同的區別

(1)二者的歷史不同。僱傭合同的歷史久遠,自從奴隸社會剝削的存在,人類的勞動關係中就開始有了僱傭關係,隨著勞動交換的需要而逐漸產生了僱傭合同。勞動合同是在資本主義商品經濟較為發達的十七世紀的僱傭合同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2)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3)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供給勞務為目的,系以僱傭人對勞務人之“所有”及對勞動者之“支配”為中心,而勞動合同則是以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其“人”為中心[19],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4)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雙方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甫礌顛啡郯獨奠掃訂激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側重於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5)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屬於法人或社會團體,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受僱人與僱用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係”,受僱人的勞動須“在於高度服從僱方之情形下行之[20]”。而僱傭合同既可以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單位,也可以雙方均為公民,且僱員不成為僱主的成員。受僱提供的勞務十分廣泛,凡法律調整的服務均可以適用於僱傭合同。

(6)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目前,我國合同法尚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適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規制。

(7)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寫勞動合同的方法

一般勞動合同都有模板,可直接選用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範本。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範本基礎上進行修訂和完善。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簽訂1年合同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簽訂3年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的工資的80%,並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

  勞動合同的特徵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係。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