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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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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都是很多勞動者都想知道的內容,然而大多數的勞動者不知道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存在著什麼關係。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區別,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區分

⑴主體資格不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單位,一方是勞動者,限於適格自然人,兩者是“一對一”關係。而勞務關係的主體較寬泛,無特定性,雙方可能是法人對法人、法人對自然人、自然人對自然人,會出現“一對一”“一對多”“多對多”關係。

⑵主體地位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地位不平等,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係。而在勞務關係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是“純粹”的財產關係,往往呈現出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特點,而勞動關係是一種穩定、持續、被管理的關係。

⑶權利義務不同。報酬、社會保障待遇上,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等待遇,勞動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屬於工傷事故,勞動風險分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或由社會工傷保險基金賠付,而勞務關係中工傷風險一般由勞務提供者承擔,僅有獲取勞務報酬權利等等。

⑷適用法律不同。勞動關係由勞動法調整,其發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的糾紛,其產生、變更、終止及糾紛解決均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勞動仲裁是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式,未經仲裁不得訴訟。而勞務關係在履行合同中的所產生的糾紛,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範和調整。因勞務關係發生爭議後,當事人可仲裁可訴訟,無先後之分。

  解除勞動關係的方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也就是在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注意,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但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這種情形勞動法做了規定。主要有兩種情況: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餘職工辭職勞動關係解除。這種情形,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係的自然解除。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等情形,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關係協調機制

一、勞動關係的含義和基本內容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以實現勞動為實質而發生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係。

二、勞動關係的主體、建立和執行

勞動關係的主體是指擁有勞動力的勞動者和使用勞動力的用人單位。

勞動者的資格,是指勞動者在法定的年齡內、具備所從事勞動的身體健康條件、具備符合勞動要求的文化和技能水平、具備支配自己勞動能力的自由。

用人單位的資格,是指用人單位依法成立、能夠以自己的行為行使用人的權利和履行用人的義務。

勞動關係的執行是指勞動關係形成和存續的動態過程。

三、勞動關係雙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者的權利包括: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勞動者的義務包括: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用人單位的權利包括:勞動用工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工資獎金分配權。

四、勞動合同法律關係

(一)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概念

勞動合同法律關係,是指基於勞動合同法律事實,由勞動合同法律調整,從而形成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關係。

(二)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特徵

1.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

2.勞動合同的主體自發形成的一種法律關係,其體現了當事人自己的意志。

3.勞動合同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通常是對等的`、相互的。

(三)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內容

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主要是指參加勞動合同法律關係,享有勞動合同權利和承擔勞動合同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指向的事物,主要指的是勞動行為。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四)勞動合同履行地原則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執行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五、勞動關係協調機制

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是政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三方代表,在制定法律法規、調整勞動關係、處理勞動爭議等方面,履行好各自的職責,發揮好各自的作用,進行協商和對話,消除誤解,弱化有爭議的問題,增加達成協議的機會,共同協調勞動關係的機制。勞動關係協商機制,實際上是一種平等對話的機制。

在勞動關係三方機制中:首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應堅持平等原則,互惠互利、互諒互讓,通過直接協商談判、締結契約等方式,建立和調整相互間的關係,解決出現的問題。

其次,政府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中起著調節和干預作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政府的主要代表,其中主要職能是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監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