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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聘用人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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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聘用單位):青陽縣新河鎮人民政府

鄉鎮聘用人員合同

乙方(受聘人員):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學歷: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電話: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聘用合同為有固定期限合同,實行一年一簽。

(二)本合同期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

二、聘用崗位和職責要求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崗位意向,決定聘用乙方。乙方同意在該崗位工作,並按甲方崗位職責要求履行義務,完成工作任務。

三、工作條件和崗位紀律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工作時間、安全衛生等方面的規定。 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崗位及工作要求,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乙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保守有關祕密。

四、工作報酬、福利

(一)甲方按800元/月向乙方支付工資。

(二)乙方在合同期內的福利待遇均按鎮聘用人員有關規定執行。

五、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或重新簽訂聘用合同。

(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並書面通知乙方:

1、連續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或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的;

2違反工作紀律及相關規章制度,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3、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4、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統一安排交流、調動的;

5、其他因個人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3、本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五)因政策變化、機構改革等客觀原因須分流或減員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單方解除本合同,並書面通知甲方:

1、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2、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的;

除本款規定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未能協商一致的,乙方應當繼續履行;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與甲方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解除本合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聘用合同期滿的;

2、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八)甲方應當在本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就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乙方。續訂聘用合同的,雙方協商辦理續訂手續。

六、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一)由於本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聘用合同的無效,由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

(二)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都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應當各自承擔相當的責任。對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

七、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縣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1、本合同僅適用於本鄉鎮聘用的工作人員;2、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仔細閱讀合同書,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執行;3、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蓋章和職工(乙方)本人簽名(蓋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