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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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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長效機制

鎮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制度

為著力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設,建立如下四項制度,保證農民負擔不反彈。

(一)、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監管工作的保障機制,成立農民負擔監管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每年至少集中組織一次以上減輕農民負擔和惠農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二)、建立健全農民負擔案件預警機制,堅持預防為主,切實加強農民負擔問題的源頭控制,對涉農收費罰款等加強監管,對涉及農民負擔規定出臺,進行嚴格稽核,對群眾所反映的問題逐件限期查處和信訪查處,並通報督促整改。

(三)、建立健全農民負擔案件應急處置機制,制定農民負擔案件應急處理預案,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四)、建立健全農民負擔案件責任追究機制,繼續實行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主要領導負責制和誰主管誰負責的部門責任制,嚴格責任追究,對案情較大影響惡劣的,對事發單位實行農民負擔重點監控,對負有責任的人員給予黨政紀處分,其主要領導必須作出書面檢查,並在監控期內不得評優評先。

二、農民負擔涉農收費公示制度

按照省、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現結合實際,

制定如下涉農收費專案、價格收費標準公示制度。

(一)、涉農收費專案、價格收費標準必須在收費場所或方便群眾閱覽的地方公開明示;

(二)、鎮應在政府所在地,村在村部設立收費公示牌;

(三)、鎮政府有關涉農收費單位及中國小均應在本單位收費場所設立收費公示牌;

(四)、公示的內容包括:收費檔案、收費專案、計算單位、收費標準、收費票據、投訴電話等

三、農民負擔信訪制度

農民負擔涉及千家萬戶,直接關係到農民的切身利益,為加強農民負擔監管和規範化管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信訪舉報制度,杜絕農民負擔案件的發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農民負擔信訪工作堅持分級負責,歸口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二)、建立完善首問責任制、領導責任制、責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

(三)、強化審計,規範財務管理。鎮財政所和農經人員對涉農收費專案進行全面審計,對審計出的違規違紀問題進行嚴肅處理,通過審計及時完善管理制度,使農民負擔真正減輕不反彈,從源頭上減少信訪量。

(四)、嚴格督查,確保信訪落實。建立健全信訪案件

登記交辦、督辦、查辦和反饋工作制度。

五、及時掌握信訪資訊,及時協調明確責任,依照法律法規辦事,實事求是,把矛盾和糾紛解決在基層,使問題處理在萌芽狀態。

四、農民負擔案件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農民負擔監管工作,嚴防農民負擔反彈,根據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如下責任追究制度:

(一)、凡涉及農民負擔案件的下列人員為責任追究物件

1、黨政主要負責人,對案件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其他黨政領導班子成員;

2、有關涉農收費部門和單位責任人;

3、有關直接責任人員;

4、對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村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

(二)、涉及農民負擔案件的內容

1、違反減負政策,工作作風粗暴,引發死人、傷人的惡性案件;

2、違反減負政策,並處理不力,造成幹群衝突事件;

3、違反減負政策,造成重大影響;

4、對農民負擔問題引發的惡性案件,隱瞞不報、謊報,甚至報而不查,阻礙干擾案件打擊報復舉報人;

(三)、針對以上的涉及農民負擔案件的責任人,將給

予嚴重的黨政紀處分,絕不手軟,一查到底。

五、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

(一)、村級範圍內興辦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修建和維護村級道路、植樹造林、集體公益事業、村民需要興辦的其他公益事業,所需資金和勞務可通過一事一議籌集。

(二)、村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需遵循量力而行、群眾受益、民主決策、上限控制、使用公開的原則。

(三)、一事一議的審批程式,年初村委會,或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專案,由村民代表逐戶徵求所代表農戶的意見並經農戶簽字認可,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鎮政府稽核,送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執行。

(四)、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屬村集體所有,所收資金全部交鎮農經部門代管,按議定的用途使用。

(五)、村集體公益事業專案完工後,要及時辦理決算,對一事一議的收支情況進行決算和審計,並張榜公佈,接受群眾監督。

鎮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的 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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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對下列涉及農民負擔事項實施監督管理:(一)村範圍內集體公益事業籌資;(二)農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礎設施建設投工投勞;(三)易澇地區規定範圍內公益性排澇水費;(四)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五)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收費;(六)農民承擔的其他費用和勞務。對農民的補貼補償和村級財政性補助資金的發放和使用,納入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的範圍。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部門責任制,建立健全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各級領導幹部崗位目標責任制,並作為考核領導幹部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加大對農業和農村公益事業的投入,指導、幫助和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民負擔監督管理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農民負擔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其工作經費應當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各級農民負擔主管部門的職責是:(一)宣傳貫徹有關農民負擔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實施本條例;(二)會同相關部門稽核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其他單位涉及農民負擔的檔案及規定、措施;(三)受理有關農民負擔問題的舉報和投訴,負責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四)對籌資籌勞、公益性排澇水費、土地徵用補償費、村級財政性補助資金等的管理、使用及收支情況組織開展專項審計;(五)建立和完善農民負擔監測網點和監管機制,培訓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六)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發展改革、財政、價格、監察、工商、審計、信訪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農民負擔主管部門依法做好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涉農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和糾正本部門、本系統加重或者變相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禁止藉助行政權力在辦理農民婚姻登記、計劃生育、住房建設、外出務工、子女入學等相關手續時搭車收取服務費,搭售商品。第六條嚴格實行農民負擔監督卡制度。經批准的籌資和投工投勞專案及標準、排澇水費以及對農民的補貼補償等,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組織填入省農民負擔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或者監製的農民負擔監督卡,由村民委員會組織發放到農戶,並張榜公示。

村民委員會必須按照農民負擔監督卡收費和安排出勞。

第七條 實行涉農收費公示制度。凡是向農民收取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執收單位必須事先將收費依據、專案和標準予以公示,並按照公示的規定收費。

農民對公示內容提出詢問的,執收單位應當予以解答。

第八條 村級範圍內籌資籌勞,應當遵循村民自願、群眾受益、量力而行、民主議定、程式規範、上限控制、使用公開的原則,實行“一事一議”。議事範圍為建制村,必要時按照受益主體和籌資主體相對應的原則,議事範圍可以縮小為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組。

籌資的物件為本村戶籍在冊人口或者所議事項受益人口,籌勞的物件為符合上述條件的勞動力。每人每年承擔的出資出勞數額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規定的上限控制標準。

第九條 籌資籌勞應當用於本村範圍內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修建和維護村級道路、血防滅螺、植樹造林、村莊建設與整治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需要興辦的其他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專案,並注重使用效益。

除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專案,不得列入籌資籌勞的使用範圍。

第十條 需要籌資籌勞的,由村民委員會、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聯名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預案。

所提預案必須張榜公示,徵求村民意見。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由村民委員會將包括籌資籌勞事項、分攤辦法、減免措施等內容的方案,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依照法定程式審議和表決。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籌資籌勞事項的,村民委員會應當邀請村財務監督小組成員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有重要分歧意見時,應當提交村民會議決定。

第十一條 籌資籌勞方案通過後,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報縣級農民負擔主管部門稽核後實施。

籌資籌勞使用情況,由村財務監督小組稽核,村民委員會公佈,接受村民監督。

第十二條 向農民籌資應當在農作物收穫後籌集。向農民籌勞按照標準工日計算,原則上以投勞為主,在農閒時安排用工。農民自願以資代勞的,其工價標準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規定的上限。禁止強制農民以資代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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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長效機制

鎮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制度 第2張

為著力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設,建立如下四項制度,保證農民負擔不反彈。

(一)、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監管工作的保障機制,成立農民負擔監管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每年至少集中組織一次以上減輕農民負擔和惠農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二)、建立健全農民負擔案件預警機制,堅持預防為主,切實加強農民負擔問題的源頭控制,對涉農收費罰款等加強監管,對涉及農民負擔規定出臺,進行嚴格稽核,對群眾所反映的問題逐件限期查處和信訪查處,並通報督促整改。

(三)、建立健全農民負擔案件應急處置機制,制定農民負擔案件應急處理預案,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四)、建立健全農民負擔案件責任追究機制,繼續實行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主要領導負責制和誰主管誰負責的部門責任制,嚴格責任追究,對案情較大影響惡劣的,對事發單位實行農民負擔重點監控,對負有責任的人員給予黨政紀處分,其主要領導必須作出書面檢查,並在監控期內不得評優評先。

二、農民負擔涉農收費公示制度

按照省、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現結合實際,

制定如下涉農收費專案、價格收費標準公示制度。

(一)、涉農收費專案、價格收費標準必須在收費場所或方便群眾閱覽的地方公開明示;

(二)、鎮應在政府所在地,村在村部設立收費公示牌;

(三)、鎮政府有關涉農收費單位及中國小均應在本單位收費場所設立收費公示牌;

(四)、公示的內容包括:收費檔案、收費專案、計算單位、收費標準、收費票據、投訴電話等

三、農民負擔信訪制度

農民負擔涉及千家萬戶,直接關係到農民的切身利益,為加強農民負擔監管和規範化管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信訪舉報制度,杜絕農民負擔案件的發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農民負擔信訪工作堅持分級負責,歸口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二)、建立完善首問責任制、領導責任制、責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

(三)、強化審計,規範財務管理。鎮財政所和農經人員對涉農收費專案進行全面審計,對審計出的違規違紀問題進行嚴肅處理,通過審計及時完善管理制度,使農民負擔真正減輕不反彈,從源頭上減少信訪量。

(四)、嚴格督查,確保信訪落實。建立健全信訪案件

登記交辦、督辦、查辦和反饋工作制度。

五、及時掌握信訪資訊,及時協調明確責任,依照法律法規辦事,實事求是,把矛盾和糾紛解決在基層,使問題處理在萌芽狀態。

四、農民負擔案件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農民負擔監管工作,嚴防農民負擔反彈,根據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如下責任追究制度:

(一)、凡涉及農民負擔案件的下列人員為責任追究物件

1、黨政主要負責人,對案件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其他黨政領導班子成員;

2、有關涉農收費部門和單位責任人;

3、有關直接責任人員;

4、對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村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

(二)、涉及農民負擔案件的內容

1、違反減負政策,工作作風粗暴,引發死人、傷人的惡性案件;

2、違反減負政策,並處理不力,造成幹群衝突事件;

3、違反減負政策,造成重大影響;

4、對農民負擔問題引發的惡性案件,隱瞞不報、謊報,甚至報而不查,阻礙干擾案件打擊報復舉報人;

(三)、針對以上的涉及農民負擔案件的責任人,將給

予嚴重的黨政紀處分,絕不手軟,一查到底。

五、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

(一)、村級範圍內興辦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修建和維護村級道路、植樹造林、集體公益事業、村民需要興辦的其他公益事業,所需資金和勞務可通過一事一議籌集。

(二)、村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需遵循量力而行、群眾受益、民主決策、上限控制、使用公開的原則。

(三)、一事一議的審批程式,年初村委會,或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專案,由村民代表逐戶徵求所代表農戶的意見並經農戶簽字認可,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鎮政府稽核,送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執行。

(四)、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屬村集體所有,所收資金全部交鎮農經部門代管,按議定的用途使用。

(五)、村集體公益事業專案完工後,要及時辦理決算,對一事一議的收支情況進行決算和審計,並張榜公佈,接受群眾監督。

鎮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的 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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