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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概述》知識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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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計的概念

《審計法概述》知識點整理

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據法律,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活動。

(二)審計法的概念及調整範圍

審計法是調整審計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現行審計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審計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 支、財務收支,依照法律規定接受審計監督。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 定。

(三)審計法的原則

審計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合法性原則、客觀公正原則、實事求是原則、廉潔奉公原則和保守祕密原則。

(四)審計工作領導體制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省、自治 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 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審計管轄範圍內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地 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