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職場>

江蘇南通養老保險政策問答

職場 閱讀(1.25W)

網路綜合江蘇南通養老保險政策問答】:

江蘇南通養老保險政策問答

一、如何進行參保登記申請?

凡是屬於《市政府關於完善市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通政發〔2012〕56號)文規定參保範圍(包括市直、崇川區、港閘區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機關、事業單位自批准成立,領到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之後 30日內,應向南通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提出辦理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登記的書面申請,領取並填寫《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表》。

二、南通市、區(不含通州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範圍及物件是哪些?

南通市、區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單位是指市直、崇川區、港閘區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部、省屬駐通的機關事業單位,即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成立,辦理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單位。參保人員為上述參保單位的正式在編下列人員:

1.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合同制職工;

2.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3.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新招錄人員,即2012年7月1日以後進入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和軍隊轉業幹部除外)。

原在機關或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且按規定不繳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的工作人員,流動到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按規定仍不在參保範圍之內,不需繳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

三、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按國家政策和統計部門的工資總額為統計口徑)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參保人員以本人工資收入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參保人員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四、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單位及個人繳費率如何確定?

答:參保單位按單位繳費基數的28%繳納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按本人繳費基數的5%繳納養老保險費。今後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個人收入的增加以及保險基金收支變化,適時調整繳費比例,參保單位不超過33%,參保人員不超過8%。

五、在哪些情況下辦理社會保險登出登記?

因機構改革、單位遷移等各種原因,參保單位被撤消、合併、分立,應終止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的,單位需及時辦理登出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參保單位在辦理登出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利息、滯納金。

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物件稽核內容是哪些?

1、職工是否屬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物件;

2、職工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

3、參加工作時間;

4、職工工資及構成情況;

5、職工距離退休剩餘年限;

6、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總額及構成等。

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手冊》如何發放?

1、單位領取並填寫《南通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手冊領取花名冊》。

2、機關事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單位實際在職參保人數發放統一印製的《南通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手冊》(從企業轉入的人員除外,仍繼續使用原參保的養老保險手冊);單位應按規定填寫《養老保險手冊》中參保人員資訊專案,並送經辦機構加蓋鋼印。

3、機關事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南通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手冊領取花名冊》輸入計算機系統。

八、養老保險手冊如何稽核?

《養老保險手冊》實行年度稽核制度。

1、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列印一次《南通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繳費記載》。

2、參保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領取本單位所有在職參保人員的《南通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繳費記載》,並交參保職工本人核對、簽字確認。

3、 參保單位應將職工簽字確認後的《南通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繳費記載》貼上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上。並將《養老保險手冊》集中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稽核蓋章。

4、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南通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繳費記載》及《養老保險手冊》稽核蓋章情況進行記錄,將有關資訊輸入計算機系統《南通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手冊年度稽核臺帳》。

九、納入機關事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養老金專案有哪些?

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養老金專案為:基本退休費和退休人員補貼。不在支付範圍內的專案仍由原單位負責支付。

十、參保單位應何時上報養老保險基金結算資料?

參保單位於每月25日之前報送當月養老保險基金結算資料,逾期未報資料的單位,視作人員無變動,經辦機構按上月養老保險基數進行結算。經辦機構及時開出當月養老保險基金結算憑證委託參保單位所在地開戶銀行進行扣繳,參保單位不得拒付。

十一、參保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養老保險費的,怎樣處理?

參保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催繳欠費,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十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行政、刑事處罰,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以下行政、刑事處罰時,在單位停發工資期間不計算工作年限,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

(1) 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2) 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

(3) 被羈押人員

(4) 被叛處管制的人員

(5) 被叛處拘役的人員

(6) 被叛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

十三、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經有關部門審查核實後,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所在單位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後,可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十四、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的,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在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後,可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十五、在職參保人員經核定被錯判犯罪的,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在職參保人員經核定被錯判犯罪的,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補償後,由職工申請,單位同意,可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十六、在職參保人員在被管制、拘役或緩刑期間,能否辦理離退休待遇核准手續?

在職參保人員在被管制、拘役或緩刑期間,不予辦理離退休待遇核准手續。管制、拘役或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準和現行計發辦法核准其養老保險待遇。

十七、在職參保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處罰,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在職參保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處罰,由所在單位負責辦理個人繳費退領手續,將其《養老保險手冊》交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十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養老保險待遇如何處理?

(1) 離退休人員因違法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停止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按有關規定改發生活費。上述行政、刑事處罰期滿後,按國家規定重新確定養老保險待遇。

(2) 離退休人員觸犯刑律,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取消養老保險待遇。

十九、省內由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職工 ,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處理?

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從調入單位起薪之月起參加所在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個人帳戶。職工在原單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可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並按《〈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實施辦法》(蘇勞險[1998]11號)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關於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險[1996]9號)第五條的規定推算儲存額。

1、職工由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應由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出具未參保的證明

2、職工由已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提供其歷年實際繳費基數。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參保的繳費年限(含原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養老保險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可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時間),在推算儲存額時, 推算儲存額的工資基數,改按本人蔘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期間歷年實際繳費工資計算。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而未參加或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

3、國家公務員和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不論是否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均可按蘇勞社險[2001]44號檔案的規定給予一次性補貼。

4、原在各級人才市場中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事代理人員,根據有關政策改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執行後,參照第2項的規定執行。

二十、省內由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處理?

職工由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基金。原在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的個人帳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聯合下發的《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繼續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時,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退休待遇規定。

1、職工由企業流動到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從調入單位起薪之月起按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原在企業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視同在機關事業單位參保的繳費年限。

2、職工由企業流動到未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單及養老保險手冊應存入職工本人檔案。

二十一、省內機關事業單位間流動的職工,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1、職工由未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已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從調入單位起薪之月起按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在原單位按國家和省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

2、職工由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未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原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的個人繳費記錄及相關資料封存,並暫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單及《養老保險手冊》應存入職工本人檔案。

3、職工在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不轉移基金。

二十二、職工由本省企業流動到外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1) 職工由本省企業流動到外省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有關規定轉移基金。

(2) 由本省企業流動到外省未納入參保範圍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原在本省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的個人帳戶封存,並暫由本省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管理。

二十三、職工由本省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外省機關、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處理?

(1) 職工由本省未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外省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本省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出具未參保的證明。

(2) 職工由本省已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外省未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原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的個人繳費記錄及相關資料封存,並暫由本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單和《養老保險手冊》應存入職工本人檔案。

(3) 職工由本省已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外省企業或已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的,應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並轉移參保期間的個人繳費部分。

二十四、由外省企業流動到本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1) 職工由外省企業流動到本省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的,應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有關規定轉移養老保險基金。

(2) 由外省企業流動到本省未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

二十五、職工由外省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本省機關、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1) 職工由外省未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我省已參保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應由外省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出具未參保的證明,職工在流動前按國家和省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

(2) 職工由外省已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我省企業或已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的,應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並轉移養老保險基金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其中流動到企業的,按《〈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實施辦法》(蘇勞險[1998]11號)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關於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險[1996]9號)第五條的規定推算儲存額。

二十六、參加機關事業保險的合同制職工計發退休養老金時,其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答:根據江蘇省人事局蘇人險[1994]12號文和南通市人事局通人薪[1996]210號檔案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職工到達退休年齡時,其繳費年限按週年計算,不足一週年的尾數按一年計算。其繳費年限最多隻計算到法定退休年齡。

二十七、參加機關事業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其養老保險問題如何處理?

根據南通市人事局通人薪[1998]48號檔案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中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凡繳費年限滿10年以上的,且一直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到規定退休年齡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繳費年限不滿10年以及繳費年限雖滿10年但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就回農村的農民工,應根據其繳費年限,按本人最後3年月均繳費基數計算,每滿1年發兩個月養老金一次性結清,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二十八、對少數年齡較大的人員,從企業調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根據南通市人事局通人薪[1998]48號檔案規定,對少數年齡較大的從企業調入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可根據職務(稱)高低,距離退休時間長短,按照機關、事業與企業單位養老金髮放差額,收取一定數量的養老保險補償金,具體標準如下:

若二年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者,應繳納15年的養老補償金。

若三年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者,應繳納13年的養老補償金。

若四年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者,應繳納11年的養老補償金。

若五年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者,應繳納9年的養老補償金。

若六年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者,應繳納7年的養老補償金。

若七年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者,應繳納5年的養老補償金。

若八年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者,應繳納3年的養老補償金。

若十年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者,應繳納1年的養老補償金。

超過十年者,不再繳納養老補償金。

二十九、參保人員在職死亡或出國定居的,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參保人員在職死亡或出國定居的,經出示有關證件或證明,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含財政或單位補貼的),本息一次性發給本人。參保人員死亡的,可由法定受益人領取。

三十、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有無社會保障號碼?

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碼即為本人身份證號碼。

三十一、南通市所轄縣(市)、通州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否統一?

南通市所轄縣(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現在尚未統一。有的縣(市)實行單基數,有的縣(市)實行雙基數,各縣(市)的養老保險制度由各地負責解釋。

三十二、機關事業單位臨時性用工社會保險費如何繳納?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參保物件為單位在編並由同級人事部門審批工資的正式人員。臨時性用工未納入機關事業單位的參保範圍,這部分人員應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企業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參加所在地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三十三、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後,參保人員如何辦理養老保險?

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後,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應成建制參加當地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轉制前已參加當地機關事業保險的單位和職工,應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應參加而未參加或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應當補繳,並在補繳後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三十四、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後,職工養老保險如何辦理?

隨軍隊後勤保障專案成建制移交地方的軍隊事業單位,移交後仍為事業單位的,執行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為企業的,執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職工原來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單位和個人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移交前已退休的職工不隨原單位移交,由原單位上級主管機關負責移交地方民政部門安置。

三十五、城鎮退役士兵(含士官)養老保險如何繳納?

1995年1月1日以後,機關或各類事業單位接受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士官),應從報到起薪之月起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在部隊服役期間和待分配期間按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的時間應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三十六、聘用制公務員是否繳納養老保險?

根據南通市人事局《市級行政機關和工作機構聘用公務員試行辦法》(通人公「2003」69號)的規定:“受聘的公務員在聘期內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享受公務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因此,符合上述檔案要求所聘用的公務員暫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三十七、養老保險手冊遺失如何辦理?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手冊遺失後,先在當地報紙登記遺失申明,然後攜帶登有遺失申明的報紙及身份證到養老保險機構辦理補領手續。

[江蘇南通養老保險政策問答]相關文章:

1.養老保險買斷政策

2.長春養老保險補繳政策

3.補交養老保險新政策

4.養老保險新政策2017

5.城鎮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

6.泰安養老保險新政策

7.解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

8.2017年社會養老保險新政策

9.貴州養老保險最新政策

10.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