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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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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南省工傷賠償標準表

河南省工傷賠償標準

一、 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二、 住院伙食補助費

1、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 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四、 護理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1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五、 職工因工緻殘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況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種情況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河南省規定:支付本人16個月、14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56個月、4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種況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河南省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6—1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6—3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七級36個月,八級26個月,九級16個月,十級6個月。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

金按全額的80%支付;依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對於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人員,用人單位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其工傷醫療費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 因工死亡賠償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河南省職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4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對屬於搶險救災、見義勇為工亡者,按60個月發給。

4、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5、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七、非法用工傷亡賠償

1、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

2、勞動能力鑑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3、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4、傷殘的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6、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八、其他情形

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河南省工傷賠償標準 [篇2]

一、一般傷情

1、醫療費:

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

3、交通費:

4、 食宿費:

5、 康復性治療費

6、 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費用:

7、工資、福利

8、 護理費:

(一)醫療費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2款。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三)交通費、食宿費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2、3款。

(四)康復治療費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六)停工留薪工資福利 【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或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2款。

(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1、2款、第33條第2款。

二、造成殘疾的 除以上幾項外,另外參照享受以下傷殘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根據《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標準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七級十二個月,八級十個月,九級八個月,十級六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五十六個月,六級四十六個月,七級三十六個月,八級二十六個月,九級十六個月,十級六個月。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百分之三十。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關係同時終止。工傷職工距正常退休年齡五年以上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一年

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得減少按照失業保險規定應當享受的待遇和按有關規定應當享受的經濟補償金。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 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十二個月,八級十個月,九級八個月,十級六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三十六個月,八級二十六個月,九級十六個月,十級六個月。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百分之三十。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關係同時終止。工傷職工距正常退休年齡五年以上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得減少按照失業保險規定應當享受的待遇和按有關規定應當享受的經濟補償金。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 工亡待遇標準

(一)喪葬補助金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第1款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第1款第(二)項

供養親屬範圍 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週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本項法律依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2003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8號》第二條、第三條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標準: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2011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釋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報》公佈2015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9109元,根據該資料計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82180元

(2)、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第一款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附:一、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佈根據2015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六十二條:“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二、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

《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5年5月31日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不屬於財政撥款支援範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機關和財政經常撥款支援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傷政策執

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城鄉勞動者。但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除外。 第四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用人單位應當先行墊付治療費用。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後,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向經辦機構申報結算;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將業務發包、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該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二十三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其標準按護理鑑定結論作出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至正常退休年齡。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後,傷殘津貼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農民工,可選擇一次性享受或者長期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為其安排適當工作。職工難以勝任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後,傷殘津貼實際領取數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恢復工作後由於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工資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第二十七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統籌地區

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標準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七級十二個月,八級十個月,九級八個月,十級六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五十六個月,六級四十六個月,七級三十六個月,八級二十六個月,九級十六個月,十級六個月。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百分之三

十。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關係同時終止。工傷職工距正常退休年齡五年以上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得減少按照失業保險規定應當享受的待遇和按有關規定應當享受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八條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繼續享受工傷醫療、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安裝等待遇。所需費用,退休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原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五十四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對屬於搶險救災、見義勇為工亡者,按六十個月發給。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卹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第三十條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自申領之日起次月內支付。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等長期待遇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自職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工傷職工經再次鑑定,鑑定結論發生變化的,應當按再次鑑定結論享受相應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時間為原鑑定時間的次月。工傷職工複查鑑定結論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複查鑑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照複查鑑定結論享受有關待遇,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調整。 第三十一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三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百分之五十。該職工重新出現的,自出現的次月起停發供養親屬撫卹金,領取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當退回。 第三十三條因用人單位繳納

工傷保險費基數不實造成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並支付差額。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憑工傷認定決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的供養親屬憑工傷認定決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公安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供養親屬身份證明、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無生活來源的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證明、養子女(養父母)的公證書等有關材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撤銷、破產的,在財產清算時應當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工傷人員人均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優先一次性繳納十年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經辦機構負責支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人員以及已退休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專案待遇的費用;未達到退休年齡的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在財產清算時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標準,優先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六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不中止。在國內保留工傷保險關係的職工,其境外工傷醫療、康復等費用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河南省工傷賠償標準 [篇3]

一、基本賠償費用: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式,依地方規定。

(七)護理費

1、標準: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二、工傷致殘的賠償標準:

(一)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待遇:

1、標準:

(1)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

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註: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

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五級、六級工傷傷殘待遇:

1、標準: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難以安排工作的,才發放此傷殘津貼)

2、要求: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

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

三、工傷死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 供養親屬範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待遇。

河南省工傷賠償標準 [篇4]

2015年鄭州市八級工傷賠償標準

一、 工傷醫療費用

工傷醫療費用:治療工傷所需費用享受因工醫療待遇,這些費用一般包括住院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全額支付。但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醫療機構搶救。在非協議醫療機構急救的,脫離危險後應及時轉到協議醫療機構醫治。異地發生事故傷害在外地醫療機構救治的,經急救脫離危險後應轉入本市的協議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康復性治療的,須由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並報經辦機構確認。

實踐中特別應當注意一點。為了督促用人單位積極申請工傷,社保機構對於申請工傷認定前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賠付,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或工傷人員對於工傷認定不服,進行復議或行政訴訟的,不影響社保基金賠付此期間的工傷醫療費。

二、 康復治療費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康復性治療的,須由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意見,並報經辦機構確認。

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三、 停工留薪期工資

工傷職工能享受不超過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職工因工作遭

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四、 護理費

護理費=護理人員工資×護理時間。家屬護理的,按照家屬的實際工資計算;家屬沒有工資或者找護工護理的,按照護理行業平均工資計算;用人單位安排人員護理的,按照護理行業平均工資計算;用人單位安排人員護理的,護理費不再計算。護理時間按照住院期限計算,醫院或者鑑定機構出具證明出院以後繼續護理的,按照證明上顯示的繼續護理時間計算。護理人數原則上為一人,醫院或者鑑定機構出具證明需一人以上護理的,按照證明上顯示的人數計算,但護理人數最多不超過三人。

五、 停工留薪期間護理費

《豫人社工傷【2012】15號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經收治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所在單位派人陪護或者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的標準按月發給陪護費。因是否需要陪護髮生爭議的,提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標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停薪留薪期-住院天數)×40%

六、 生活護理費

工傷職工經鑑定構成傷殘,並存在護理依賴的,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根據護理依賴等級確定,護理依賴等級分為生活全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分別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鄭州市2015年度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是44622元。

1、 護理費分別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領取1859.25元;

2、 護理費分別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領取1487.4元;

3、 護理費分別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領取1115.55元;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

豫人社工傷[2012]1號意見(一)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 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區:20元/天/人

八、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如工傷職工本人每月工資是3000元,一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33000元。

如果本人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於鄭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即高於11155.5元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鄭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122710.5元。

如果本人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低於鄭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低於2231.1元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鄭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即為24542.1元。

九、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根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確定,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固定月數計算,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一次性支付。五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10個月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針對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鄭州市2015年度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是3718.5元。

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確定,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固定月數計算,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一次性支付。五級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26個月的職工月平均工資。工傷職工距正常退休年齡五年以上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十一、殘疾輔助器具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需要注意以下事項:①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②具體費用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例如《河南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一具元件式大腿假肢的工傷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21600元,建議使用年限為3年;③由工傷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援,以後的實際費用可待發生後主張。

十二、停工留薪期滿至享受傷殘津貼期間的工資

從受傷之日起算,終於定殘前一天,乘以本人工資

十三、交通費、住宿費(《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需要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豫人社工傷[2012]1號第二條規定:工傷人員到統籌地區以外治療工傷的交通、食宿費用

1、市內交通補貼:20元/天/人;

2、長途公共汽車、火車(硬臥或硬座,高鐵、動車二等座及以下)、輪船(三等艙及以下)實報實銷;病情特殊選擇其他交通工具或乘坐方式的,外出前需經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稽核同意後方可據實報銷。

3、食宿費用:據實報銷,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最高不超過150元/天/人,其他地區最高不超過120元/天/人。

4、市內交通補貼、外出治療工傷的食宿費用報銷日期為到達目的地至辦理入院手續之日止,隨行人員費用不屬於報銷範圍。

河南省工傷賠償標準 [篇5]

河南省最新工傷賠償專案和標準

一、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相同)。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3、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三、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四、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1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五、住院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含住院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六、生活護理費(若經鑑定存在護理依賴)

1、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2、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七、 職工因工緻殘享受的待遇

按照重度傷殘、中度傷殘、輕度傷殘分三類

(一)重度傷殘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

2

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具體標準為: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五十六個月,六級四十六個月。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百分之三十。

(三)、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具體標準為: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統籌地區上

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十二個月,八級十個月,九級八個月,十級六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三十六個月,八級二十六個月,九級十六個月,十級六個月。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百分之三十。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關係同時終止。工傷職工距正常退休年齡五年以上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得減少按照失業保險規定應當享受的待遇和按有關規定應當享受的經濟補償金。

八、工亡待遇

1、喪葬補助金

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

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