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職場>

吉林省工傷賠償標準

職場 閱讀(1.16W)

法律顧問表示,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吉林省工傷賠償標準

吉林工傷賠償標準怎麼算?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二)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吉林標準)

1、五級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2、六級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14個月

傷殘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20%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標準的10%支付,達到退休年齡的不計發。

職工在同一單位發生兩次以上工傷的,按其最高傷殘等級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後,每多一次工傷增加20%。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吉林標準)

1、五級工傷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工傷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30%。

(四)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5個月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吉林標準)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20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12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8個月

傷殘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20%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標準的10%支付,達到退休年齡的不計發。

職工在同一單位發生兩次以上工傷的,按其最高傷殘等級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後,每多一次工傷增加20%。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吉林標準)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30%。

注: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注意事項:

本辦法中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係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用工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用工月數平均計算。

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計算;職工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