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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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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福建省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及賠償標準(條例)》

福建省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福建省工傷賠償標準

一、未死亡工傷待遇

1、醫療費

醫療費=醫藥費+住院費+診療費+其他費用(注:需要有正規發票)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注:實務中只有醫保部分才予以支付及報銷。(福建省工傷醫療費支付的相關規定: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關於福建省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乙類藥品目錄意見的函》、《關於刪除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中部分藥品品種及調整規範部分藥品名稱的通知》)

(2)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2、住院伙食補助費

根據福建省《關於印發省本級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標準的通知》,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支付標準為:

(1)工傷職工在用人單位所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就醫的,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20元標準計發;

(2)工傷職工轉本省行政區域以外或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就醫的,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35元標準計發。

3、交通費、食宿費

根據福建省《關於印發省本級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標準的通知》,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支付標準為:

(1)往返交通費用。憑工傷職工提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車票(據)核銷,每次就醫核銷一次往返交通費。公共交通工具限於火車硬席(包括硬座和硬臥)、城市軌道交通列車、城際軌道交通列車(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輪三等艙、公共客運汽(電)車;乘坐飛機按火車票硬臥票標準報銷。乘坐出租小汽車的費用不得報銷。

(2)住宿費。工傷職工到外省或本省跨縣(市、區)就醫等待住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7天,憑住宿費票據向省本級經辦機構報銷。具體標準為:省內跨縣(市、區)就醫日報銷限額150元;省外就醫日報銷限額200元。

4、康復治療費(後續治療費)

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實務中,需經過鑑定才予以支付。

5、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器具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同時注意:《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企業職工工傷致殘需要安裝假肢等輔助器具的費用能否一次性支付的覆函》)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6、停工留薪

(1)支付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支付期限:

A、經過鑑定機構鑑定的,則以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確定停工留薪期限;

B、沒有經過鑑定的,則根據《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來確定停工留薪期限;

C、既沒有鑑定又沒有列入《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則以臨床治癒或者傷情相對穩定的時間確定停工留薪期,有多部位或者多組織器官遭受傷害的,應以治療所需時間最長部位或者器官的期限作為該職工的停工留薪期。若停工留薪期未到期限,經醫療機構證實傷情已經治癒的,可以終止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已到期限,經醫療機構證實傷情尚未治癒的,可以在原發性損傷的基礎上延長停工留薪期,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社保經辦機構因停工留薪期發生爭議的,可以由當事人任何一方向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確認,未向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確認的視為同意;當事人對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期限不服的,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確認,確認程式按照《條例》規定執行。

(3)備註: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7、護理

(1)標準:

A、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B、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備註:福建省2011年職工平均工資38989元/年。

8、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注:詳見《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一至四級因工傷殘農民工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一至四級因工傷殘農民工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9、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10、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係的;

(二)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聘用)合同而終止勞動(聘用)關係的,或者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聘用)關係的;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經辦機構簽定終止工傷保險關係書面協議,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二十七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計算。其標準分別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後一次公佈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O.l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l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二、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福建省2011年職工平均工資38989元/年)

2、供養親屬撫卹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範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週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卹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辦理供養親屬撫卹金的手續

用人單位或因工死亡職工近親屬辦理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手續的,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被供養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近親屬關係證明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材料

(一)被供養人屬於孤寡老人、孤兒的,提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證明;

(二)被供養人屬於養父母、養子女或屬近親屬戶口簿無法證明的,提交公證書;

(三)被供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交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書。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備註:2011年中國城鎮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年)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待遇。

三、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本文若有錯誤之處,忘各位讀者、同行多多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