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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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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銀監局,國家開發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

關於規範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

近年來,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快速發展,一些銀行機構存在經營行為不規範、風險管控不到位的問題,不符合國家巨集觀調控政策和銀行業監管要求,不利於銀行體系穩健執行。為規範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促進同業業務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同業業務。主要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借款、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和賣出回購、同業投資等業務型別。商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執行。

二、商業銀行應具備與所開展同業業務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同業業務治理體系,由法人總部對同業業務進行統一管理,將同業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後臺分設的

內部控制機制,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同業業務經營活動依法合規,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三、商業銀行開展同業業務實行專營部門制,由法人總部建立或指定專營部門負責經營。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得經營同業業務,已開展的`存量同業業務到期後結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場單獨立戶,已開立賬戶的不得敘做業務,並在存量業務到期後立即銷戶。

對於商業銀行作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載體與該商業銀行開展的同業業務,應按照代客與自營業務相分離的原則,在系統、人員、制度等方面嚴格保持獨立性,避免利益輸送等違規內部交易。

四、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對同業拆借、買入返售和賣出回購債券、同業存單等可以通過金融交易市場進行電子化交易的同業業務,不得委託其他部門或分支機構辦理。

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專營部門對不能通過金融交易市場進行電子化交易的同業業務,可以委託其他部門或分支機構代理市場營銷和詢價、專案發起和客戶關係維護等操作性事項,但是同業業務專營部門需對交易對手、金額、期限、定價、合同進行逐筆審批,並負責集中進行會計處理,全權承擔風險責任。

五、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同業業務授權管理體系,由法人總部對同業業務專營部門進行集中統一授權,同業業務專營部門不得進行轉授權,不得辦理未經授權或超授權的同業業務。

六、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由法人總部對錶內外同業業務進行集中統一授信,不得進行多頭授信,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七、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同業業務交易對手准入機制,由法人總部對交易對手進行集中統一的名單制管理,定期評估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動態調整交易對手名單。

八、商業銀行應於2017年9月底前實現全部同業業務的專營部門制,並將改革方案和實施進展情況報送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九、商業銀行違反上述規定開展同業業務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按照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進行查處。

十、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法人屬地監管原則推動商業銀行專營部門制改革。銀監會相關監管部門負責推進銀監會直接監管法人機構的改革,必要時各銀監局參與配合。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負責推進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改革,上級監管機構應加強工作指導。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