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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釋出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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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物價局(委員會)、建委(建設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國家物價局(1991)價費字24號《關於明確從建設專案投資中取費審批許可權的通知》的規定,對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重新進行了修訂,現就有關問題通知

關於釋出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

如下:

一、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屬經營性收費,其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由國務院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負責組織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擬定,經國家物價局會同國務院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稽核批准後頒發施行。

二、《工程勘察收費標準(1992年修訂本)》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第一冊)(1992)年修訂本》,是各有關部門在原國家計委1984、1985年頒發的收費標準基礎上,考慮到物價上漲等因素,調整修訂的,

現予公佈執行,原《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第二冊)繼續有效。

三、《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收費工日定額》(電力、煤炭、郵電行業)系試行辦法,經審查,同意按此執行,在執行中應認真總結經驗,積累資料,使其不斷完善。

四、縣及縣以下所屬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工程勘察、工程設計任務,按上述收費標準乘以0.85—0.9的係數收費。

五、經濟特區(國家重點建設專案和國家預算內投資專案除外)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收費可實行市場調節,由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由承包方與委託方具體協商確定。

六、外資和中外合資建設專案的勘察設計收費,參照國際勘察設計收費標準,由承包方與委託方具體協商確定。

七、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持有國家統一頒發的工程勘察或工程設計資格證書,並經工商登記後,方可進入市場,收取勘察設計費。

八、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統一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費專案,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

九、本通知自1992年8月10日起執行。原國家計委1984、1985年先後頒發的《工程勘察取費標準(修訂本)》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第一冊、第三冊同時廢止;過去的.其它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相牴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在此之前簽訂的合同,仍按原合同執行。

建築裝飾設計收費標準 <本收費標準已包括相應一般的消防系統和建築裝飾設計收費,如有特殊要求時另議,對現有建築物進行專門裝飾設計時,根據裝飾設計的複雜程度,按裝飾費用的3—5%收費。

關於釋出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 [篇2]

一、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屬經營性收費,其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由國務院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負責組織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擬定,經國家物價局會同國務院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稽核批准後頒發施行。

二、《工程勘察收費標準(1992年修訂本)》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第一冊)(1992年修訂本)》是各有關部門在原國家計委一九八四、一九八五年頒發的收費標準基礎上,考慮到物價上漲等因素,調整修訂的,現予公佈執行。原《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第二冊)》繼續有效。

三、《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收費工日定額》(電力煤炭、郵電行業),系試行辦法,經審查,同意按此執行,在執行中應認真總結經驗,積累資料,使其不斷完善。

四、縣及縣以下所屬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工程勘察工程設計任務,按上述收費標準乘以0.85-0.9的係數收費。

五、經濟特區(國家重點建設專案和國家預算內投資專案除外)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收費可實行市場調節,由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與委託單位協商確定。

六、外資和中外合資建設專案的勘察設計收費,參照國際勘察設計收費標準,由承包方與委託方具體協商確定。

七、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持有國家統一頒發的工程勘察或工程設計資格證書,並經工商登記後,方可進入市場,收取勘察設計費。

八、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統一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費專案,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執行。原國家計委一九八四、一九八五年先後頒發的《工程勘察取費標準》(修訂本)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第一冊、第三冊同時廢止;過去的其它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相牴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在此之前簽訂的合同,仍按原合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