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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人身保險 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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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人身保險

小額人身保險 講話

小額人身保險的定義

小額人身保險是小額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一種有效的金融扶貧手段。它主要是依據保險經營原理,為低收人人群提供人身保險保障的一種執行機制。

小額人身保險的特徵 小額人身保險的保費較低,保險金額較小,投保和理賠手續都比較簡便,基本屬於微利經營。產品種類涵蓋定期壽險、儲蓄保險、信貸壽險、意外險和健康保險等領域。一般保險產品由於保費較高,在農村地區銷售有一定難度。而小額人身保險產品以風險保障型為主,保費較低且手續簡便,比傳統保險產品更適合中低收入階層,在農村具有極大的發展潛力。

小額保險在國際上受到廣泛重視 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個發展中國家都在積極探索用小額人身保險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服務的問題。國際經驗顯示:在廣大農村,單純依靠提供小額信貸和儲蓄工具這些金融支援手段還不足以解決農村的貧困問題,因為一些從小額貸款獲益或致的個人可能因疾並意外死亡和自然災害等原因再次陷入貧困,而且還影響貸款回收,危及貸款機構的財務安全。為了更好地規避風險,小額保險機制率先被印度、孟加拉國和菲律賓等發展中國家引人。這些國家根據其農村人口缺乏保險保障的實際情況,以多種形式在農村地區推進小額保險業務,取得了較快發展,成為解決農村人口基本保障的有效手段,引起了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世界銀行和國際勞工組織的高度關注。

{注}【關於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及小額人身保險的定義體徵等內容,請參見《農村小額人身保險》一書及《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方案》等檔案】

農村小額人身保險

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是專門針對廣大低收入農民的消費能力、特定風險設計的一種人身保險,是由政府組織推動、保險公司具體經辦的一種惠民保險,是服務“三農”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設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舉措。

試點方案

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方案[1]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保險工作會議精神,統籌城鄉人身保險業務發展,緩解我國農村地區保險供給不足問題,擴大農村地區保險覆蓋面,提高保險業服務和諧社會和新農村建設的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中心任務

鼓勵符合試點條件的保險公司,以農村低收入群體為主要目標市場,通過提供保費低廉、保障適度、保單通俗、核保理賠簡單的保險產品,使保險真正惠及廣大低收入群體,大力發展農村地區小額人身保險業務。通過小範圍試點,為全面推廣小額保險積累產品設計、銷售模式、售後服務和風險管控等方面經驗,擴大低收入群體的保險覆蓋面。

二、基本思路和原則

試點工作堅持高標準、嚴要求,採取先試點、再推廣的方式,支援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強小額保險銷售、服務和理賠等環節的經營模式創新,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廣。為保障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所選試點地區應具有一定代表性,要與國家總體發展戰略相協調,且當地具備發展農村人身保險業務的基礎條件,當地保險公司有積極性和各項保障能力。

試點工作堅持“鼓勵創新、適度競爭、審慎監管、適當保護、持續發展”的原則,探索適合低收入市場的經營和監管模式。保監局應堅持審慎監管,嚴把試點准入條件,維護農村市場競爭秩序,給予試點公司必要的政策支援,確保農村小額保險持續、健康發展。

三、試點資格申請與稽核

申請開展小額保險試點的機構應具備下述條件:一是保險公司總部對發展農村人身保險高度重視,並有明確的戰略部署和組織財務保障;二是保險公司在試點省(區)的縣及縣以下地區,擁有提供保全和理賠服務的機構,銷售和服務均有保障;三是保險公司具備對小額保險進行獨立核算的系統;四是保險公司在試點省(區)的分支機構有積極性,能為小額保險試點工作提供專門的組織、人力和財務保障。

符合試點條件的保險公司,應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試點申請,並提交試點方案。方案內容主要包括:(1)公司小額保險試點的組織領導體系;(2)擬試點的`區域;(3)擬試點的保險產品;(4)擬採取的業務模式,宣傳、承保、客服和理賠服務舉措,以及切實可行的風險控制措施等。保監會將根據本試點方案要求,從試點地區的可行性、業務模式的合理性、服務能力的充足性、風險控制的有效性等標準進行試點資格審查。

四、試點產品及業務模式

(一)產品特點

小額保險試點產品,應是滿足以下條件的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一是保險金額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間;二是價格低廉;三是保險期間在1到5年之間;四是條款簡單明瞭,除外責任儘量少;五是核保理賠手續簡便;六是主要針對低收入群體銷售。在首批試點過程中,應著力推廣多種形式的意外傷害保險,兼顧適量的定期壽險,擇機推出可承保多個生命的聯生保險,為農村單一家庭提供整體保障,解決低收入群體突出關心的意外風險和死亡風險。

(二)業務模式

1、對於居住地集中,或同屬某個組織的客戶,可採用團體方式承保。如果以個險方式承保,保險公司可以只向客戶提供簡單的保險憑證。憑證上包含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種類和保險名稱、保險金額、保險期間、每期保費、交費期限、保險責任及除外責任、承保人地址和客戶服務熱線等必要資訊。同時,將保險條款公開備置於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客戶集中居住地或客戶所屬組織等地,方便客戶隨時查詢。

2、藉助與低收入人群有日常經濟往來的小額金融機構、農產品零售商等,使小額保險產品的銷售附加在已經存在的交易上,從而降低管理成本和一些費用支出。

3、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探索將保險售後服務與保險公司合作機構的業務流程有效整合,使合作機構承擔一定的管理工作,簡化索賠程式,加快賠付進度。

4、在有條件的試點地區,試點保險公司可探索通過各種公益組織機構、個人,或者農民所屬團體機構,為農民購買小額保險提供保費資助,培育農民保險意識,迅速擴大小額保險覆蓋面。

五、鼓勵支援政策

(一)放寬銷售渠道和銷售資格

保險公司可以委託農村基層組織或機構,包括婦聯、村委會、合作社、供銷社、村衛生所、計劃生育協會,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或代辦機構等團體或機構的工作人員銷售小額保險(以下簡稱“小額保險代理人”)。保險公司應對小額保險代理人提供累計不少於30小時的專業培訓,並由保監局授予小額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培訓內容包括保險基本知識、相關監管規定、小額保險銷售、服務和索賠處理等。小額保險代理人銷售小額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產品時,需根據保監會相關規定取得必要的資格。

(二)減免監管費

對符合小額保險定義,並在試點地區銷售的產品,監管部門將考慮減少或免除監管費,以降低保險公司經營成本。

(三)鼓勵技術創新

支援保險公司建立統一的電話自動語音服務系統,設立專門的小額保險服務內容,使客戶可以通過保單號碼查詢保單效力、保費交納等情況,並能及時記錄和處理客戶投訴;支援保險公司與銀行、電信運營商合作,藉助銀行自動櫃員機和移動通訊裝置,開展新型便捷的小額保險投保和保全服務;鼓勵和支援保險公司藉助移動終端開展小額保險銷售,提供隨時隨地移動出單、列印交費憑證等服務,嚴格控制出單和收費過程中的道德風險。

(四)放開預定利率

對於在試點地區銷售的小額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在定價方面,可根據市場狀況自行設定產品預定利率,但準備金評估利率不得高於3.5%。

(五)鼓勵供給主體組織形式創新

在條件許可的農村地區,可探索在農村已有聯合體或各種農民-聯合組織的基礎上,成立農村保險互助組織,對成員提供互助保障。具體方案由當地保監局結合各地實際情況提出後,報保監會批准實施。

六、保險監管要求

(一)管理要求

小額保險應可獨立承保,不得以投保其他險種為承保的前提條件。為滿足單獨核算的需要,凡參與小額保險試點的保險公司總公司應建立專門針對小額保險的電子化統計平臺,並根據保險監管要求報送相關資料(統計表格另行制定後下發),包括:小額保險分產品的覆蓋人數、分產品保費收入、分產品提供保障的總保額、分產品的賠款支出等。

(二)服務要求

保險公司應使用簡單明瞭的語言,向小額保險個人投保人簽發保單。保單應載明服務熱線和保單簽發人名稱及地址。符合本方案規定的保險產品,應在所有提供給客戶和不特定潛在客戶的材料首頁上突出顯示“小額保險”圖樣。其他保險產品均不得使用“小額保險”或“小額”圖樣。

七、步驟和時間

(一)選擇和確定試點地區

經綜合考慮,首批選擇山西、黑龍江、江西、河南、湖北、廣西、四川、甘肅、青海九省(區)的縣以下地區開展試點。首批試點的九個省(區)保監局,要根據轄區農村保險業發展和試點公司實際情況,與試點公司共同商定符合條件的縣以下鄉(鎮)和行政村。

(二)組織試點

6月下旬至10月底,首批確定試點的九個省(區)在各自試點地區認真組織試點。參與試點的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採取有力措施傳達試點政策,並部署和組織好試點工作。保監局負責組織推動本地區試點工作,保監會試點工作小組對小額保險試點工作進行具體指導。

(三)提交階段性試點工作總結

2008年底前,保監會將對首批試點的情況進行階段性總結,評估相關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小額保險覆蓋面和業務質量以及政策實施效果,明確進一步擴大試點或全面推廣的指導意見。

八、總體要求

(一)搞好宣傳動員

各試點省(區)保監局要及時主動向本省(區)黨委、政府彙報相關政策,在選擇試點鄉(鎮)和行政村時儘量徵求地方黨委、政府意見,協調財政、稅務、工商等部門給予適當政策支援。要協除錯點縣(市)、鄉(鎮)和行政村採取召開動員大會、編髮簡報或開闢專欄、製作黑板報等多種方式面向社會廣泛宣傳,形成有利於小額保險推廣的輿-論氛圍。

各試點保險公司應加強小額保險試點專題宣傳,充分利用電視、報刊等宣傳工具,通過圖文並茂、深入淺出的方式,宣傳小額保險“互助共濟、團結友愛”的精神,突出小額保險的風險保障功能。不得宣傳產品的收益率,不得與銀行、證券等金融產品比較收益。要廣泛宣傳小額保險試點工作的目的、必要性和重大意義;宣傳保監會的各項重大部署以及試點的進展情況、經驗和成效。

(二)完善規章制度

推廣小額保險是一項富有挑戰而又具有重要社會意義的工作,需要持續的創新,要努力克服試點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各試點省(區)保監局應高度重視,密切跟蹤小額保險試點進展情況,不斷完善和更新各項規章制度,支援小額保險業務試點中的創新活動,防範各種潛在的風險,切實維護低收入群體的利益,保障小額保險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三)建立報告制度

各試點省(區)保監局要建立規範的資訊交流和反饋制度,及時向保監會報送試點做法和經驗,並按月報送試點工作進展情況,2008年12月初上報試點工作總結。保監會試點工作小組要及時總結和組織交流各地開展試點工作的做法和經驗。試點保險公司應及時向總公司上報試點進展情況,及時總結經驗做法。

(四)注意保持穩定

小額保險試點涉及低收入群體的切身利益,情況複雜,且較為敏感,在試點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一是堅持商業意義上的可持續發展,避免運動式推廣,造成對低收入客戶和農村市場的傷害。二是切忌盲目追求成績,違背自願原則強制投保。三是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防止保險機構在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盲目進入和盲目擴大試點範圍。四是要密切關注損害低收入消費者利益的事件,並及時報告,果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