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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工程師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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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結構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註冊證書,從事房屋結構、橋樑結構及塔架結構等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註冊結構工程師分為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和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主要負責建築結構的設計,包括抗震設計,力學分析等等

結構工程師大綱

本站一級結構工程師考試報考指南

考試介紹

註冊結構工程師分為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和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結構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依法登記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註冊證書,從事橋樑結構及塔架結構等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1997年9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於印發〈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建設辦〔1999〕222號),決定在我國實行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併成立了全國註冊結構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考試工作由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全國註冊註冊結構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兩部分組成。通過基礎考試的人員,從事結構工程設計或相關業務滿規定年限,方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考試成績不實行單科累計管理,基礎考試或專業考試須一次通過全部科目。

報名條件

全國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基礎科目考試報考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人員

類別專業名稱學位或學歷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結構工程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評估通過並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本專業建築工程(不含岩土工程)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專科畢業1年

建築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築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相近專業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築與環境工程

建築學專科畢業1年

工程力學

1年

其它工科專業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2、1971年(含1971年)以後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築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也可申報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基礎科目的考試: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築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專案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專案不少於1項。

(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築工程以上專案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專案不少於1項。

全國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考試報考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人員

類別專業名稱學歷或學位Ⅰ類人員Ⅱ類人員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本專業結構工程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4年6年

建築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評估通過並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