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讓方):
家庭地址:
乙方(受讓方):
家庭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相關規定,經+++村第 村民小組同意,本著自願、平等、有償、誠信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就承包土地經營權、林地轉讓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並訂立以下條款。
一、流轉地塊:甲方將位於 的承包土地 畝,位於 的柴山地 畝,位於 的綠化林 畝的經營權 流轉給乙方使用;四至界限見附圖。
二、流轉時限及用途:甲方於XX年 月 日起將上述土地和林地經營權長期轉讓給乙方,並按有關規定協助乙方辦理土地經營權轉讓手續,乙方將承包地用於農業生產,柴山地用於採集家庭燃料之用,綠化林地用於自用材採集。
三、流轉價格及付費事宜:上述承包地、柴山地及綠化林地轉讓費為 元,大寫 萬 元整;乙方於XX年 月 日現金支付經營權轉讓費,甲方另立收據。
六、合同糾紛處理:若雙方發生合同糾紛,甲、乙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合同法》、《民法通則》、《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和《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管理政策執行。首先請求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訂立合同
附:轉讓地界四至界限圖。
甲方(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村民小組組長(簽字):
年 月 日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二)
甲方:(出讓方):
地址:
乙方:(受讓方):
地址:
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流轉,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切實維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和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自願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土地流轉方式
甲方採用 方式將其承包經營的土地出讓給乙方經營。
二、土地流轉用途
三、土地流轉時限
從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
四、流轉土地型別、面積和質量
土地型別
質量、等級 面積(畝)
1、耕 地
其中:田地
2、林 地
3、草 地
4、其 他
合 計
流轉土地坐落方位簡易圖附後。流轉土地上的.附著物採取 方式補償(管理)。
五、土地流轉數量及費用
甲方將第四條所列土地 畝流轉給乙方經營,每畝每年由乙方交給甲方黃谷(大米) 公斤,共計 公斤作為土地流轉費。如果以現金支付土地流轉費,前述黃谷(大米)價值按當地當年中等市場價格計算。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後,對於流轉土地所享受的國家給予的各項政策性補貼由 所得,並報發包方(集體土地所有者)備案。
六、付費方式及時間
七、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有關土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義務。協助乙方按合同規定行使土地使用權,幫助協調本社群內與其他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治安等方面的糾紛;不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八、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在受讓地塊上具有生產經營權、管理權、產品處理權和收益權。
2、義務。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依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對流轉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的耕地進行有效保護,保證合同到期後能復耕;加強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造成損失的,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九、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①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②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③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④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等)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十、違約責任
1、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賠償乙方全部損失。
2、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賠償全部損失。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①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②荒蕪土地的,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的,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的;③不按時限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十一、合同糾紛處理
如雙方發生合同糾紛,在協商不成時,按《合同法》、《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管理政策執行,由 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其它約定
1、合同期內,乙方不再繼續經營受讓土地,經甲方同意,可退回甲方或由乙方出讓給第三人經營。
2、在合同期滿後,若甲方需繼續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可優先受讓。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從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 村(社)集體經濟組織、 鄉(鎮)人民政府各執一份。
出讓方(甲方): (簽字)**年 月 日
受讓方(乙方): (簽字)**年 月 日
鑑證機關: 鄉(鎮)人民政府 (章)
鑑證經辦人: (簽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