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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書

合同協議 閱讀(2.11W)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書 [篇1]

發包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書

承包方(乙方)代表姓名: 身份證號:

承包方代表住址: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經營體制,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特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將本集體土地 份 畝,其中:田 畝,土 畝,發包給乙方承包經營,承包地塊詳見登記表。承包期限從1999年9月1日起至2029年9月1日止。承包土地的所有權屬集體,乙方只有承包經營權。

二、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包方享有的權利:1、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2、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3、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發包方承擔的義務:1、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3、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資訊等服務;4、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三、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承包方享有的權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2、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承包方承擔的義務: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損害;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五、本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各一份。

發包方(甲方): (蓋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蓋章) 年 月 日 承包方(乙方): (蓋章) 年 月 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書 [篇2]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一、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就甲方部分村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1.地點:

2.土地面積:按實際丈量面積為準,見附件和花名冊。

二、合作期限

1、自月月(即本協議土地的剩餘承包期限)到期後,按國家相關政策自動延續,延續期限的內容以本協議確定內容為準。

2、在建設經營期間,政府和其它相關部門一旦強拆和控制土地使用,乙方取消甲方的租金。

三、合作方式

1.租金土地每年每畝按650元稻穀計算,每斤單價按每年渡舟片區糧食市場稻穀綜合價,折成人民幣支付。

2、如國土局給甲方一次性復耕費,而乙方提前租用該棄土場,造成經濟差額部分由乙方負責補足。

3、乙方現提前租用棄土場,佔按9100元/畝,將現金匯入組集體以正式發票為據。

4、今後國土局將本組棄土場徵用,乙方自願不講任何條件拆除所 1

有設施裝置,本合作協議自行終止。

5、附:本協議涉及的'租用地說明書一份和隱形資料。

6、.租金支付時間:按每年9月30日前支付給農戶。

7、租金由乙方支付給甲方,再由甲方分配給農戶,在分配中的矛盾由甲方自行協調。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依照協議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若乙方不按協議支付甲方的租金,甲方有權收回租用地。

2.義務:按協議簽訂的內容,甲方按時交付租地,維護乙方的權利不得變更。

3.不得干涉乙方經營自主權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甲方負責處理和本協議內容的調解,保證乙方的經營權。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①依法享有本協議所涉及租地的經營權。

②若遇國家徵地拆遷,土地補償金、青苗費、購置作物給甲方,乙方所建的設施裝置歸乙方。

③安全設施、環保投入由乙方負責。

④乙方與甲方協議簽訂後,次日方可用地,甲方無權干涉。

2.義務

①自覺接受甲方的監督和管理。

②按協議約定的時間向甲方支付租金。

六、經甲、乙雙方約定,本合作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方能 2

生效。

附:一式多份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年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