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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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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編 號 (編號以縣為單位以民政部門統編的地方編號為臺頭,鄉、村、組以下由各縣自編)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鑑 證 編 號 (鑑證號以縣為單位自編)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廳 監製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原承包方): 住址:
乙方(受讓方): 住址: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法規條例規定,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的原則下,經雙方自願平等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如下。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面積和方式
甲方將享有承包經營權的座落在 ( )級 畝土地(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以 方式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流轉給乙方用於 。
二、雙方權利及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本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
2、監督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及經營土地,阻止乙方改變土地用途;
3、該土地被依法徵收、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土地的補償;
4、不得干涉和破壞乙方正常的生產與經營活動。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該土地的自主生產經營使用權及產品處置、收益權;
2、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3、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該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4、流轉期間土地被依法徵收、佔用時,有權獲得相應的青苗補償費和投入建設的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5、流轉期滿要及時向甲方交還該土地或者協商繼籤合同。
三、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一)土地流轉價格為每年每畝 公斤稻穀(以實物或按當時市場價折成現金兌付)。
(二)支付方式: 。
(三)經營使用期間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標的按時兌現。
四、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法律、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等)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違約責任
(一)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應服從國家建設徵收及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佔用該土地的需要,並均不負違約責任。
(二)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賠償乙方全部損失。
(三)乙方違背合同規定,兌付流轉價款逾期一天加罰乙方應兌付總額 %的滯納金;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賠償甲方全部直接損失。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
1、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蕪土地及未經允許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的;
3、不按時限交付土地流轉費的。
違約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賠償數額由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裁定。
六、爭議的解決
(一)流轉合同簽訂後發生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先行協商解決。
(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鄉、村組織進行調解。
(三)無法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出申請,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四)當事人對仲裁機構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時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不因甲乙雙方法人代表變動而變更,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併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終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嚴重毀壞該土地,造成合同無法履行除外。
(二)土地採取轉讓的方式流轉,必須經發包方同意,變更原承包關係。土地採取入股的方式流轉,必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並審查乙方資信經營能力,如乙方經營破產,甲方土地不能作為清償資產。土地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土地流轉的期限超過承包期剩餘期限的,超過的時間無效。
(四)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平等協商可在補充欄目中(附後)完善合同內容,並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鑑證機關(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一份。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機關: (簽字蓋章)

鑑 證 人: (簽字蓋章)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