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合同協議>

精選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9篇

合同協議 閱讀(2.84W)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終止勞動合同9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選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編9篇

終止勞動合同 篇1

用人單位名稱:

地 址:

聯絡人和電話:

勞動者姓名:

身份證號碼:

工作崗位:

入職日期: 年 月 日 最

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

解除日期: 年 月 日

本單位工作年限: (其中依法合併計入的年限為 年 個月)

依據的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 終止原因(打√)

□勞動合同期滿或工作任務完成

□勞動者死亡或失蹤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破產

用人單位停業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籤 收 人:

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2

關於員工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問題,勞動關係的終止與解除是兩個不同概念,法律後果也不同。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效力的提前終結,往往是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無法預料的,可能會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勞動合同在依法解除時,員工可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

就勞動合同的終止而言,員工一般對合同的終止是可以預見的,即使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到來的具體日期不確定,但是畢竟條件一旦滿足,就會立即發生終止效力。因此《勞動法》沒有將勞動合同的終止作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種情況。

(一)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三)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五)用人單位“過失性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採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八)工會對勞動合同解除的監督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九)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舉證不能或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予撤銷用人單位的決定,用人單位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部1995年8月4日釋出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由此可以看出,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不能與解除條件相重合,否則這一約定無效,當事人仍然可以按解除合同來對待。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3、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4、勞動者退休、退職、死亡的。

5、勞動合同當事人實際已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6、勞動者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7、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並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二)勞動合同不得終止的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又未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也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勞動部的規定:

(一)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二)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四)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六)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七)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終止勞動合同 篇3

編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條 項之規定和勞動合同第十八條 項之約定, 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 的勞動合同於 年 月 日解除(終止)。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的工作崗位為 ,在甲方工作年限為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甲方按 月支付乙方,計人民幣 元。

終止勞動合同 篇4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第一條:根據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甲方)按以下合同條款之一

()原因決定解除、終止與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 1、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乙方過錯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5、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6、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 (1)乙方應於年月日前辦理調出手續;(2)存檔費用由乙方負擔。 (3)住房公積金於年月日(封存或轉出)。 第二條:雙方同意在乙方完成以下工作交接手續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1、交接程式及內容:(1)乙方已經受理的業務尚未完成的內容應當交接給甲方工作人員。 (2)乙方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3)編制移交清單,列明移交的資料和物品等內容,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4)。 2、乙方及時完整的進行工作交接後,甲方按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乙方未在以上時間內交接工作導致甲方受到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損失。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章):乙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5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國家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終止後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1.甲、乙雙方於xxxx年xx月xx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及於xxxx年xx月xx日簽訂的《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於xxxx年xx月xx日期滿終止,甲乙雙方確認,雙方勞動關係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終止,雙方之間不再續簽新的《勞動合同》。

2.甲方於xxxx年xx月xx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人民幣xxx元。

3.乙方承諾,其在離職後不以甲方名義對外從事業務,也不損害甲方的形象及利益,保守甲方的商業機密,否則,對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願負賠償責任。

4.甲、乙雙方確認,雙方在簽署本協議書並結清上述款項後,雙方無任何其他異議,同時一致同意放棄向對方主張任何其他補償、要求的權利。

5.乙方確認,甲方已經和其結清了全部工資、加班費、獎金等;乙方同意,即便甲方尚拖欠其工資、加班費、獎金等,其也同意放棄。

6.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簽署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簽署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6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國家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終止後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1.甲、乙雙方於20xx年XX月XX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及於20xx年XX月XX日簽訂的《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於20xx年XX月XX日期滿終止,甲乙雙方確認,雙方勞動關係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終止,雙方之間不再續簽新的《勞動合同》。

2.甲方於20xx年XX月XX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人民幣XXX元。

3.乙方承諾,其在離職後不以甲方名義對外從事業務,也不損害甲方的形象及利益,保守甲方的商業機密,否則,對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願負賠償責任。

4.甲、乙雙方確認,雙方在簽署本協議書並結清上述款項後,雙方無任何其他異議,同時一致同意放棄向對方主張任何其他補償、要求的權利。

5.乙方確認,甲方已經和其結清了全部工資、加班費、獎金等;乙方同意,即便甲方尚拖欠其工資、加班費、獎金等,其也同意放棄。

6.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簽署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

簽署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7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解讀本條是關於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義務的規定。精彩內容 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結束後,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結束,但是原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仍應履行有關法定義務。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反映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有的用人單位刁難勞動者,不開具有關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扣押勞動者檔案,對社會保險問題含糊其辭等。有的意見提出,實踐中有的勞動者不辭而別,有的則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導致用人單位有關工作陷於混亂,影響正常的生產活動。有的意見認為,在很多勞動爭議案件中,由於勞動合同文字的缺失,導致了勞動關係難以確認,勞動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很難證明,案件難以處理,建議作出相應規定。本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而規定的。

一、用人單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

在根據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都必須履行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這包括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終止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依法責令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等情形。用人單位出具證明的時間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主要是考慮便於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

1999年國務院頒佈的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因此勞動合同法不僅將失業保險條例中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的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而且還規定了法律責任。在第八十八條中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有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的義務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扣留勞動者檔案,不明確告知勞動者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比較普遍,因此勞動合同法作了專門規定。首先是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履行。其次為有關手續辦理規定了時間限制,必須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十五內辦理完畢。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

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著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者有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不能一走了之,還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即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之所以規定勞動者有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主要是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為了保持用人單位相關工作的有序、順利進行,不至於因為勞動者換人後有關工作前後銜接不上,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財產物品的返還、資料的交接等。

四、用人單位有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

在勞動者辦理交接手續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二條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如果用人單位不及時發給經濟補償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了法律責任: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五、用人單位有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二年以上備查的義務

實踐中,發生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後的一些勞動爭議,往往因為時過境遷,勞動合同文字滅失,導致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無從查證,法院難以判明事實,有時對勞動者極其不利。考慮到勞動合同文字是記載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檔案,用人單位有保留相關檔案的義務,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有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文字儲存二年以上備查的義務。

終止勞動合同 篇8

編號: ______

職工姓名 :

年月日與甲方簽訂的 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由於 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有關規定,符合(或者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發給相當於本人 月工資 元人民幣整。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年月日

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失業職工機構各一份。

終止勞動合同 篇9

根據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甲方)按以下合同條款之一(x)原因決定解除、終止與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

1、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乙方過錯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5、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

6、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

(1)乙方應於xx年xx月xx日前辦理調出手續;

(2)存檔費用由x方負擔。

(3)住房公積金於xx年xx月xx日xxx(封存或轉出)。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