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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終止勞動合同彙總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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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終止勞動合同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終止勞動合同彙總9篇

終止勞動合同 篇1

甲方:_____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

乙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__(部門),從事__________崗位。本期勞動合同自20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現因______________原因______________(主動/被動)離職。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終止日期:20____年____月____日。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在勞動關係存在期間的經濟補償金及薪酬等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__________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者簽字: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2

姓名 在本單位 乙 方 用工 參加工作 形式 時間 合同期限 甲 單位名稱 方 解 適 除 用 合 法 同 規 理 政 由 策 及 依 據 工 意 會 見 (章) 年 月 時間 日至 年 月 日 位投保 編號 性別 在本單 合同 年齡

同意於 乙 意

年 月

日解除(終止、中止)勞動關係 乙方簽字

方 見 年 單位(章) 甲 意 方 見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章) 月 日

鑑 關 證 意 機 見 備案時間: 年 月 日 鑑證機關(章)

注:此表一式三份。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留存一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憑此表辦 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辦理養老保險、調動等手續。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範文三

茲有職工汪盈盈同志,於20xx年2月22日經 人力資源部 (部門)辦理錄用手續,來我單位工作,因 離職 現根據下列第 2 條解除(終止)其勞動合同(勞動關係)。

1、《勞動法》第條第款規定。

2、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條第款。

3、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條款第條之約定。

4、《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予以除名。

5、《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予以開除。

6、經單位研究同意辭職。

7、國務院國辦發10號檔案第三條規定和雙方簽訂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第 條

8、根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第二條款予以辭退。

9、根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異地轉移工作單位。

10、其他:

20xx年4月16日離職

單位蓋章

20xx年7月28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3

用人單位:

勞動者姓名: 性別:身份證號碼:

因以下第 項

1、勞動者辭職或自動離職;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3、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合同;4、勞動者享受養老保險待遇;5、其他原因勞動合同終止的(辭退、開除、

除名) 。雙方合同期限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工作崗位: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 年 ,本人本單位繳納失業保險年限 年 月,自年 月 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現報去備案。

職工:(簽字)

單位:(蓋章)

勞動人事局(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

1、解除或終止合同均應填寫本備案書,備案時單位應持《勞動合同》文字作為審查依據。

2、本備案書一式五份,單位二份,本人檔案一份,社會保險處、勞動就業辦公室各一份。

3、此備案書不影響勞動關係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的申訴權利。

4、解除合同書備案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告知義務,告知其檔案轉移和保險手續的辦理情況及進行失業登記的事宜。

終止勞動合同 篇4

甲方: 北京用友移動商務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甲乙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現由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共同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雙方同意於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時截止。

2、乙方保證在 年 月 日 17:00 前,按照甲方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完畢全部的工作交接手續,包括但不限於:專案的移交,資產的交接,向甲方的欠款及其他應付款項的結算支付,整理並移交客戶資訊等。同時雙方應按甲方規定程式辦理完畢全部的離職手續。如乙方的個人檔案、戶籍關係在本協議簽定前已存放於甲方的,乙方應於 20xx 年 02 月 05 日前(以下簡稱“個人檔案、戶籍關係轉出期限”),按照甲方的要求將個人檔案及戶籍關係從甲方調出,否則甲方將在上述個人檔案、戶籍關係轉出期限屆滿之日後一個月內將乙方的檔案及戶籍關係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從甲方轉出,因此而發生的費用及責任均應由乙方承擔。

3、因乙方在甲方工作已滿 ,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經濟補償金:本協議生效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 個月,計人民幣元,大寫金額為: ;甲方同時向乙方支付解除合同通知金1個月工資,計人民幣元,大寫金額為: 元;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上述款項共計人民幣元,大寫金額為:元。以上工資計算方式均按照前12個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以上金額若不超過3倍前12個月平均工資金額的,不扣除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按國家規定計算徵繳個人所得稅。

4、乙方按照本協議書的約定辦理完畢全部的工作交接和調離手續後,甲方於 年 月 日公司工資統一發放日以現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工資。本協議約定的經濟補償金和通知金因有不扣繳個人所得稅的部分,故不和工資一起發放,在工資發放後10個工作日內支付。

5、乙方離職後需繼續遵守和甲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智慧財產權保密協議的相關約定,乙方應對在甲方任職期間從甲方獲悉的各種保密資訊承擔保密責任。

6、乙方承諾將繼續履行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繼續承擔的其它義務。

7、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除本協議內容以外,不再向對方提出任何要求。

8、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於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用友移動商務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5

編號: ______

職工姓名 :

年月日與甲方簽訂的 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由於 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有關規定,符合(或者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發給相當於本人 月工資 元人民幣整。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年月日

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失業職工機構各一份。

終止勞動合同 篇6

茲有本單位XX職工,性別X,年齡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

因,根據《勞動法》規定,該職工自願與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 XX年XX月XX日至 XX年XX月XX日,解除勞動合同時間為 XX年XX月XX日。

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手印:

(用人單位蓋章)

XX年XX月XX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一、根據甲乙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方按以下原因決定終止與________方簽定的勞動合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日期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三、甲乙雙方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就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員工培訓費賠償等事項,按以下第 條達成協議:

1、甲方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_____________元。

2、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向乙方索賠員工培訓費。

四、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後,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手續,乙方須予配合。

五、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並加蓋甲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8

同志:

你與本單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於年 月 日因 (原因)解除(終止)。你在本單位 崗位上工作,工作年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 年月。

用人單位蓋章 勞動者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證明一式七份,用人單位留存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檔案,四份交勞動合

同訂立和履行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仲裁科、養老、失業、醫保中心各一份),一份本人持用。

2、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如有爭議,可在收到本證明一年之內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3、此證明應當履行簽收手續以備查。不辭而別未辦理任何手續離職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按相關法規及內部規章制度作出處理決定,並採取公告或委託公證機構送達的方式送達。

本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制定。

終止勞動合同 篇9

在實際生活中,經常有人會問勞動合同終止有賠償嗎?其實,對於這個問題,我們不能一概而論,而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下面,我們將在下文為大家詳細介紹這個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經濟補償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只有在《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文)生效的情況下,國有企業老職工在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發給不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從20xx年12月26日勞動部發文《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後在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覆函》規定:

(一) 該文廢止後,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地方有規定的,可以按地方規定執行。地方沒規定的,以《規定》廢止時間為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後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 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後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係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二)對於國有企業改制的,企業中的原國有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補助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該文所說的生活補助費和經濟補償金為同一概念。

(四)目前上海市仍然執行:原國有企業的固定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的,合同到期終止支付不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原固定工在96年以後又再次重新續訂合同的,到期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合同對終止的經濟補償有約定的照約定辦。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用人單位"過失性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採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工會對勞動合同解除的監督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舉證不能或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予撤銷用人單位的決定,用人單位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附:企業在以下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勞動合同終止有賠償嗎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如何某些行政法規或地方特殊規定除外。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我們將盡快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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