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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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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

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

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只是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前提下,把租賃物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轉移給承租人,屬於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

(二)租賃物必須是合法的不易消耗物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必須是法律允許的流通物,不易消耗物。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租賃物。同時,租賃物必須是經長期使用仍能保持使用效能的不易消耗物。

(三)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是一份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是一份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與該買賣合同密切相關,融資租賃合同是買賣合同存在的前提,買賣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

(四)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瑕疵不負擔保責任

一般租賃的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瑕疵應當負擔保責任,而融資租賃合同與之不同,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僅僅是履行融資的義務,對租賃物及租賃物的出賣人的選擇是由承租人決定的,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效能、規格等技術知識根本不在行,因此,決定了出租人對租賃物瑕疵擔保責任的免責。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五)承租人對佔有期間的租賃物履行維修義務

出租人雖然是租賃物的所有人,卻不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這也是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