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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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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中定義的區別:

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區別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二百三十七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效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具體區別:

1.在傳統租賃中,出租人的租賃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訂立合同前就擁有的,並不是根據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專門購買的。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出租人購買標的物的行為與其出租標的物的行為是緊密聯絡在一起的。由此產生兩個有關聯的法律關係,一是買賣,二是出租,買賣是為出租服務的。

2.在傳統的租賃中,租賃物是不動產和動產。在融資租賃中,租賃物主要是指動產。

3.在傳統的租賃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賃期間不能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合同法》第214條第1款)。融資租賃合同未作限制性的規定。

4.在傳統的租賃中,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另有約定的除外。在融資租賃中,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

5.在傳統的租賃中,租期屆滿,出租人收回租賃物,而對於融資租賃,則依照約定有三種情況:一是返還;二是續租;三是歸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