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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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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融資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是一種融信貸和租賃為一體的新型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一)融資租賃合同包含有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融資租賃合同是一種融信貸和租賃為一體的新型租賃合同。

(二)出租人是專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

(三)融資租賃合同是諾成、要式合同。

(四)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購買的。在融資租賃合同簽訂時,出租人尚未實際控制租賃物,這不同於一般的租賃合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正是通過出租人購買自己所需的租賃物,以解決自己購買資金的不足,達到融資的目的。

(五)出租人需將購買的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喪失對該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六)出租人對租賃物無瑕疵擔保責任。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是依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來購買租賃物的`,因此,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由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索賠並承擔索賠不成時的損害後果。但是如果承租人是依賴出租人的技能來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出租人對租賃物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七)融資租賃合同是有償合同。但是租金並非為使用租賃物的代價,而是“融資”的代價。所以,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二、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主要義務

(一)出租人的主要義務:

1. 按約定購買租賃物。出租人在購買租賃物時,是以自己的名義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但出租人不能自己選定出賣人和租賃物,它必須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以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要求。

2. 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在租賃期間,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獨佔使用權。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權,不僅可以對抗出租人的所有權,而且可以對抗對租賃物享有其他物權者的權利。

3. 協助承租人向出賣人索賠的義務。根據出租人與出賣人的買賣合同,出賣人不履行買賣義務時,出租人可以向出賣人索賠。但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往往將此權利轉移給承租人,而由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行使索賠的權利,同時出租人承擔協助承租人索賠的義務。

(二)承租人的主要義務:

1. 按約定支付租金。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地點、支付時間、支付幣種以及每期金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 適當承擔在租賃期間內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在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應根據具體情況,由承租人承擔責任。

3. 對租賃物保管、維修的義務。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保管、維修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4. 合同終止時返還租賃物。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往往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承租人有義務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