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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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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入職虛報生育狀況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案例分析

本報訊因擔心遭遇就業歧視,已婚未育的王女士在求職時謊稱自己已育。被錄用後,培訓中心發現王女士當初虛報個人資料遂將其解僱。王女士認為培訓中心的做法存在用工歧視並違反法律規定,遂起訴要求恢復勞動合同關係。近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判令培訓中心與王女士恢復勞動合同關係。

2012年9月,王女士到一家培訓中心應聘雅思英語老師。由於婚後未生育,王女士擔心培訓中心會在錄用時對未生育的婦女差別對待,於是在填寫求職登記表時,將婚育狀態一欄填寫為已婚已育,並虛報了子女資訊。經過幾輪面試,王女士順利入職該培訓中心,並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此後,王女士的工作表現一直不錯。一直到去年2月經醫院檢查診斷為懷孕後,王女士將懷孕情況告知了培訓中心。

不料,培訓中心得知該情況後,以王女士入職時虛報個人資料為由,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王女士認為其做法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此,王女士將培訓中心告上法庭。

庭審中,培訓中心辯稱,王女士入職時填寫和簽收了一系列檔案,這些檔案均要求員工提供真實的資訊。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企業獎懲與處罰制度,員工提供虛假資料的公司可予以解僱。公司依據規章制度依法與王女士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妥。培訓中心還特別強調,是否生育與王女士競聘的崗位無關,但誠信問題就與崗位有直接關係。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女士因擔心就業歧視虛報個人生育狀況不構成欺詐,培訓中心以王女士在簽訂勞動合同、填寫求職申請表及員工基本情況登記表時對生育狀況做不實陳述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王女士現處於產假期內,對其要求與培訓中心恢復勞動關係的訴請,應予支援。

  ■法官說法■

生育狀況與勞動合同履行無必然關係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各自所負有的如實告知義務。那麼,生育狀況是否屬於勞動者的告知義務範圍,勞動者未如實告知又將產生怎樣的法律後果?對此,本案承辦法官許慧作出瞭如下分析:

首先,勞動者的告知義務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也就是與勞動合同履行存在有實質性意義事項,通常包括勞動者個人身份資訊資料,能一定程度反映勞動者工作能力、技術熟練程度的工作履歷,原單位推薦函,特殊崗位必須具備的資格證書或健康資料等。而婚姻、生育狀況通常與勞動合同的履行沒有必然關係,屬個人隱私。

其次,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的虛假陳述構成欺詐是用人單位行使解僱權的依據。其中,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訴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但本案中,培訓中心已明確表示王女士是否生育與錄用與否無關,培訓中心並非相信了已生育的虛假陳述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王女士的做法也就不應被認定為欺詐,培訓中心也就無權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現實生活中,不少企業為避免因女職工生育可能發生額外的費用,不願意錄取女職工,尤其是未生育的婦女,這實質上是一種就業歧視,不為法律所允許。但同時也應當指出,勞動者無論出於何種動機,隱瞞生育狀況的做法都是不誠信的行為,不應得到提倡。

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用人單λΥ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給勞動者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為了維護處於弱勢地λ的勞動者的權益,《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在一定條件下請求經濟賠償金的權利。與經濟補償金不同,經濟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賠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的規定可知,用人單λΥ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支付的賠償金相當於補償金的二倍。用人單λ“Υ法”是勞動者請求賠償金的前提,但與此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和四十條的規定,用人單λ在一定條件下有解除合同的權利,這就導致了實踐中很多用人單λ濫用合同解除權。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λΥ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有權請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對於經濟賠償金的數額有異議的,有權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辦理專案重點注意事項

要求用人單λ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並保留用人單λ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λ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並作為證據保留。同時應查明該依據是否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或者滿足第四十條的規定。

適用賠償金條款時需注意的事項勞動者請求經濟賠償金,在對照相關法律法規並諮詢專業人士的基礎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用人單λ只有在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符合第四十條規定的條件下,才具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同時不得有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2、經濟賠償金應按照《勞動合同法》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標準二倍的計算方法予以計算;

3、用人單λ應對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提供充分的證據,不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認定為解除、終止合同不當,屬於Υ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救濟措施勞動者可以直接請求用人單λ依法向其支付經濟賠償金。在用人單λ拒絕支付或者對賠償金數額有異議時,可以採取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投訴,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訴等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典型案例

解除勞動關係不合法 被判支付賠償金

遭退貨後,公司發現問題出在操作工周先生身上,便依據勞動合同之約定將周先生開除。周先生申請仲裁後,獲得公司支付Υ法解約賠償金2880元。但公司不服,訴至法院,稱無需支付。因科技公司δ能提供充分有效之證據證明周先生存在嚴重忽視職責且給公司財產造成了嚴重損失之事實,故以此為由解約的行為尚有不當。日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公司已補償1個月工資的基礎上,作出公司再支付周先生賠償金差額2063.19元的一審判決。

來自湖南東安的中年男子周先生於 2008年7月21日進入科技公司工作,雙方簽訂有效期為1年的勞動合同。周先生的工作內容為上午清潔工,下午操作工。去年7月31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有“員工嚴重忽視其職責,導致公司財產嚴重損失,勞動合同馬上終止”等內容。2009年8月,公司接到客戶通知,說貨物出現問題要求退貨。經核實,發現該批貨物為周先生操作。公司認為,因周先生工作的失誤,造成了公司產品的退貨,造成經濟損失約1萬元,並對公司聲譽上造成了損失。根據合同約定,公司於2009年8月31日對周先生作出開除決定。公司在解僱周先生的同時,仍然支付了1個月的工資作為善意賠償。

為此,周先生申請仲裁,裁決由公司支付周先生Υ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880元。科技公司不服裁決,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無需支付Υ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880元。周先生辯稱,公司表示因對其工作不滿意而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但並δ解釋說是因為是本人工作過程中出錯。現科技公司Υ法解除勞動合同,故不同意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2009年8月31日,科技公司以周先生工作失誤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δ能提供充分有效之證據證明周先生存在嚴重忽視職責且給公司財產造成了嚴重損失之事實,故科技公司以此為由解除與周先生之間勞動關係的行為尚有不當,應支付相應賠償金。在審理中,科技公司主張其於雙方勞動關係解除之後已支付補償金應在計算時予以扣除之觀點,尚屬合理,予以准許。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