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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責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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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的責任分析

1992年2月5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定融資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出租人甲公司應按照承租人乙公司的要求,從國外購進浮法玻璃生產線及附屬配件,租賃給乙公司,租金總額18萬美元,租期24個月,每6個月為1期。最後一期的到期日為1994年5月30日,如乙公司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時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或終止合同,收回租賃物件,並由乙公司賠償損失。雙方還約定了租金利率的調整和延付租金的罰款利息。丙公司為乙公司提供了支付租金的擔保。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的租金償還保證書中約定,丙公司保證和負責乙公司切實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的各項條款,如乙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甲公司交納其應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項時,擔保人應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無異議地代替乙公司將上述租金及其他款項交付給甲公司。 1993年5月5日,甲公司將購進的全套裝置全部運抵目的地。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將裝置安裝在丁工廠使用。經乙公司和丁工廠共同開箱檢驗和除錯後,認定裝置質量合格。裝置投產後,因生產原料需從國外進口,成本較高,銷路較差,致使開工後就停產。承租人和丁工廠僅支付甲公司裝置租金6萬美元。

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和丁工廠仍未能支付租金,於是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和丁工廠立即償付所欠租金及利息,並由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乙公司辯稱,甲公司在丁工廠經營不善的情況下,未能收回租賃物,致使損失擴大,乙公司不應承擔責任;丙公司辯稱,甲公司應在承租方無力償付租金的情況下及時收回租賃物,防止損失擴大,但甲公司卻採取放任態度,致使損失擴大,甲公司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人民法院受理後,將丁工廠列為本案的第三人蔘加訴訟,丁工廠辯稱,自己不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不應承擔租金償付義務。

法律評析

本案系因為租賃物質量問題引起的欠付租金糾紛

一、融資租賃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約定支付租金。在租賃期滿前,承租人按約定的`辦法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協議。根據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係,出租人的主要義務是出資給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的義務是指定某種裝置和供貨人並支付租金。 本案中,作為出租人的甲公司享有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收取租金的權利。乙公司不按照合同的規定支付租金,屬於違約行為。《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此,甲公司應當支付租金、逾期利息並賠償損失。乙公司作為承租人的擔保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保證責任履行擔保義務。

二、甲公司未收回租賃物是否造成損失擴大?

在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係中,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享有,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權。通過融資租賃合同達到融資的目的,出租人的目的在於獲取租金,租賃物對出租人而言,應視為出租人租賃債權的擔保物,其所有權具有與擔保物權相同的功能。 本案中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如乙公司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時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或終止合同,收回租賃物件。根據該規定,當承租人違約後,出租人可以行使債權棗要求即時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也可以行使擔保物權棗收回租賃物。這一規定對於出租人實際上是可選擇行使的權利,出租人有權選擇其一來實現權利的保護。鑑於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出租人出租租賃物的目的在於承租人能償還購買裝置的本息及一定的利潤,追求的是金錢利益的體現。因此,出租人收回租賃物的選擇不會是其首要的選擇。即使出租人甲公司收回租賃物,也不能免除承租人乙公司的償付全部租金的責任,在出租人收回租賃物後,由於其專用性,應由甲公司進行變賣、拍賣或轉租,利益不足部分仍應由承租人乙公司來承擔。所以,甲公司不選擇收回租賃物的處理辦法是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乙公司和丙公司援引《民法通則》第114條的規定,即“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的抗辯不能予以支援。

三、丁工廠是否應承擔償付租金的責任

本案中,丁工廠是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即實際承租人,但不是融資租賃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人民法院將其列為第三人符合法律規定,便於案件審理。

丁工廠在本案中的地位是屬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

訴訟”,由於本案的處理結果可能涉及租賃物的返還問題,因此,案件的處理結果與丁工廠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屬於法律規定的“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情形。這是指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涉及的法律關係,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的另一個法律關係有牽連,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對原被告之間的權利行使和義務履行有直接影響。

丁工廠是否應當直接承擔租金的償還責任,則直接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其參加的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有關。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致使基於物權(特定物)追訴而負有返還其佔有之物的義務,沒有基於債權追訴而負有替代履行債務的義務,因此,在本案這種追索租金的債權糾紛中,丁工廠不是融資租賃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其不應負有替代或連帶債權人甲公司償還租金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