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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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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雷律師按:楊先生和青浦區白鶴鎮的一個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用於建設堆場並將該堆場再次出租以收取租金。2010年五月份,楊先生承租的該土地遭遇拆遷,而村民委員會僅僅補償楊先生很少的補償款。楊先生諮詢張雷律師,他和村委會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難道是無效的嗎?自己已經在該土地上投資了幾百萬,拆遷過程中能夠獲得多少補償?張雷律師審閱材料後,指出該租用集體土地的租賃合同本身是無效的,楊先生面臨拆遷會有很大的利益損失。於是給楊先生講解了一個同是青浦區法院作出的`判決。

集體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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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08年5月4日,楊先生和青浦某鎮的村民委員會簽訂了《財產租賃合同》,約定了楊先生向該村民委員會租賃76畝土地用於堆放物品。合同約定租賃期限是2008年6月1日到2013年5月30日,租金是每畝7000元/年。

該合同約定:由楊先生負責該堆場推平工作和地面基礎設施。(案件焦點由此產生)

合同簽訂後楊先生積極履行,不但按約支付土地租金,還與某工程單位簽訂了《土地平整鋪設協議》。約定:工程總面積為76畝,每平方米16元。合同訂立後,案外人就對該土地進行了平整和鋪設。(該費用是楊先生的損失)

平整土地後不久,青浦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向該村民委員會出具了限期責令改正通知書,載明“你單位未經批准擅自將你村76畝土地出租給楊某作為堆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在2008年6月5日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逾期不改正,我局將作出進一步行政處罰。”(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眼見租賃土地用於建設廠房的目的無法實現,楊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1確認雙方簽訂的財產租賃合同無效,2村委會向楊先生返還租金,3村委會賠償楊先生平整土地的經濟損失36萬元。(按照無效合同的法律效果提起訴訟請求)

【案件思考】

和村委會簽訂的租賃土地用於建設堆場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租賃合同無效後,村委會是否應當賠償楊先生的損失?

【法庭判決】

法庭審理後認為,雙方簽訂的《財產租賃合同》雖然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但是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無效。合同簽訂後,該村委會將土地交付給楊先生使用,楊先生對該土地進行了平整鋪設工程。按照合同無效的法律效果處理,楊先生應當向該村委會支付土地使用費,使用費的標準參照合同約定的金額。(合同無效,恢復原狀、不當得利)

因該土地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雙方簽訂合同時對該土地的性質都是明知的,因此合同無效的結果應當由雙方各自承擔過錯,村委會相對於楊先生應當承擔更多的過錯責任。(有過錯的,賠償損失)

據此判決,該租賃合同無效,楊先生將土地返還給該村委會並繳納已經使用期間的使用費,村委會賠償原告土地平整損失17萬元。

【法理延伸】

張雷律師認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該條款屬於法律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違反該套款的合同無效。國家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用途嚴格管制,租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用於堆場的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後,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有合同無效的法律效果。具體就是恢復原狀,有過錯的賠償對方因合同無效而受到的損失。楊先生用36萬元進行土地平整,對此損失自己應當承擔一部分,同時基於村委會的過錯明顯大於楊先生的過錯,因此對此損失法庭最終判決村委會賠償楊先生損失1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