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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細化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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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我國不斷髮展的融資租賃行業給司法實踐帶來的更高要求,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正式釋出,並於3月1日開始實施。新司法解釋共為五個部分二十六條,針對融資租賃經營實踐和審判實務中反映突出、爭議較多的法律問題作出了規定,重點解決了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履行和租賃物的公示、解除、違約責任以及案件的訴訟當事人、訴訟時效等問題。

最新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細化司法解釋

近年來,融資租賃業在我國呈現持續高速發展態勢,不僅新設的融資租賃公司數量持續快速增長,融資租賃業務總量和糾紛數量也呈高速增長態勢。據統計,2008年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融資租賃合同案件為860件,2012年為4591件,2013年則達到8530件。與此同時,司法實踐中,在融資租賃法律關係的構成、租賃物的範圍、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關係、合同解除的後果、租賃物的公示等方面出現了較多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指出,因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相對較為原則,現行法律規定已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求。

針對上述問題,《解釋》最直接的一個特點就是細化規則,易於操作。上述民二庭負責人介紹說,現行的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確定了融資租賃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從司法審判的角度看,一些條文的規定較為抽象,各地法院在條文的理解和適用上存在差異。比如,出租人的協助索賠義務及其法律責任、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瑕疵擔保免責的例外情形、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的司法救濟方式等。針對這些問題,司法解釋均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以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增進裁判結果的可預測性。

華東政法大學自貿區法律研究院金融法中心副主任曾大鵬對記者表示,新發布的《解釋》尊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同時又順應了現實的需求,制定出了一些新的規則。首先,《解釋》保證了融資租賃交易的安全。以往有承租人把租賃物作為自有物,進行抵押融資,導致出租人的財產遭受損失。現在新修改的《解釋》對此進行了一定的規範,如規定出租人可以把租賃物先做抵押登記,然後再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其次是體現了融資租賃的效益價值。融資租賃最終的目的是融資,在《合同法》中主要體現了公平理念,但沒有突出融資租賃的效益理念,這次新的解釋,在效益方面有一些新的規則,如善意第三人方面。該《解釋》第九條列舉了4種例外情形,從第三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他物權是否構成善意的事實認定角度,將實務中出租人廣泛採用的並且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所有權保護措施予以認可,這將有利於加強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物權保障,並引導和促進融資租賃行業整體的健康發展。

對融資租賃行業實踐中廣泛存在的售後回租交易問題,上述民二庭負責人表示,考慮到售後回租交易有利於市場主體盤活資產、引導資金服務實體經濟,相關監管部門的規章對此類交易形式也已明確認可,且承租人與出賣人相重合,並不違反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有關融資租賃合同構成要件的規定,司法解釋對售後回租合同的融資租賃合同性質予以了認可。但如果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了售後回租合同,而實際並無租賃物,或者租賃物低值高估,以融資租賃之名,行借款、貸款之實,人民法院仍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借款合同關係予以處理。

在合同的認定及效力上,《解釋》減少了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嚴格限定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條件等方式,維護融資租賃合同按約正常履行。同時,堅持約定優先原則,鼓勵雙方當事人以市場化的方式對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租賃物的風險負擔、租賃物清算等問題做出約定,以減少訴訟風險和損失的不確定性。

對於《解釋》給融資租賃行業帶來的影響,曾大鵬表示,《解釋》對融資租賃合同的確立做出了規定,比原來的法律規定要相對寬泛些,這有利於促進融資租賃形式的多元化發展。因此,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前景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