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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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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6月29日電(記者周婷玉、劉錚)針對一些用人單位限制勞動者擇業自由和勞動力合理流動問題,全國人大棠委會29日表決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完善了有關違約金規定。

勞動合同法 違約金

法律規定了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
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法律規定了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同時法律規定,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