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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普通合同的比較

合同協議 閱讀(1.45W)

篇一:普通勞動合同模板

勞動合同與普通合同的比較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勞動保障法規,在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下,簽訂本合同書。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為一年。自2012 年9月10日至2013年6月10日止,試用期3個月。

二、工作內容

1、甲方根據經營工作的需要,聘用乙方在崗位工作。

2、乙方經業務培訓,安全法制教育,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實行8小時工作制。

2、在保證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休息、休假由雙方協商安排。

3、因經營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並按規定標準支付加班工(來自: 在點網)資,技能培訓不能算加班。

四、勞動報酬:

1、甲方的工資制度和分配形式。

a、公司實行聯銷計酬工資和工效掛鉤的工資分配方式。

b、甲方保證每月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2、甲方根據經濟效益和乙方貢獻調整工資和發放獎金。

3、基本工資1000元/月、考勤工資300元。

五、勞動紀律和條件

1、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有關勞動、職業衛生規定的營業場所。

2、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情況,特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培訓和管理。

3、乙方應端正勞動態度,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執行衛生規程和安全要求,遵守職業道德,服從管理,聽從指揮。

4、乙方違反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公司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甚至解除本合同並不予經濟補償。

5、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協議。

⑴在試用期內,乙方被證明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⑵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經教育和一般行政處分無效的。 ⑶乙方如在中途違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6、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⑴甲方拖欠發工資1月以上。

⑵乙方工作環境惡劣或危險。

六、經濟補償:

在合同期內,如果一方單獨私自解除合同的,應賠補對方。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各執一份。本合同約定事項違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或塗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寫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甲方代表人簽字: 姓名:

簽訂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篇二:勞動合同與普通民事合同的比較

勞動合同與普通民事合同的比較

(一)合同目的

勞動合同的目的明確而單一,即以實現勞動過程為目的,在於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創造,而不是勞動成果的實現。

一般的民事合同固然有其目的,但其目的並不要求明確,且可以具有多樣性。

(二)合同性質

民事合同,形成的是典型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債權的主要內容,具有債的所有性質和特徵,是純粹私法的品性。

勞動合同,從其設定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合同的基本原理考察,其具有債的性質當無疑義,然而更為重要的是,勞動合同具有人身屬性。“有身份的契約之性質,即受僱人在從屬的關係提供勞動之契約”。

(三)適用法律

民事合同適用於民法。

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

(四)法律關係

主體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勞動者,另一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定後,勞動者就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就有義務接受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領導、管理和指揮,並應遵守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紀

律。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職責上即行政關係上具有身份上的從屬關係。

民事合同的主體可以同時是或分別是法人、非法人團體和公民。民事合同簽定後雙方並不存在隸屬關係或組織上的管理關係。

(五)合同效力

普通民事合同在效力上分為有效、無效和效力待定三種情形;但是,在勞動合同中,沒有效力待定的情形。

在合同的有效要件方面,普通民事合同有一般要件和特別要件,在一般要件中就要求具備四個條件,即第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實。第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第四,標的確定和可能。而勞動合同無此要求。

無效之法定情形不同。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第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第二,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這與普通民事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五種法定情形相去甚遠。

無效合同的認定不同。勞動合同之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普通民事合同之無效由人民法院最終確認。 無效之法律後果不同。依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普通民事合同的權利義務產生於合同的生效之時,終結於合同的解除或終止。即合同一旦解除或終止,其約定的權利義務也隨之而消滅。然而,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權利義務,並不因為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消滅。

勞動合同的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的具體情形,與普通民事合同的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的情形不同。在一般的民事合同中,合同內容的違法通常都導致合同的全部無效。然而在勞動合同中,合同訂立過程中的違法,意味著勞動合同的基礎或者前提的喪失,因此,必然導致合同的全部無效。

(六)合同訂立

訂立形式: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書面形式,普通民事合同不限於書面形式,還可有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只是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才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訂立勞動合同時,一般都規定試用期。普通民事合同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

(七)合同主體

主體範圍:普通民事合同的主體是民事主體,包括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三者都既包括中國民事主體,還包括外國民事主體和無國籍人。

勞動合同的主體分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的範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各種所有制型別)、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勞動者範圍就法理和法律規定來看,不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八)合同履行

實際履行是合同法的一個重要的基本原則。即使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並被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也不能免除違約方對合同義務的實際履行。違約方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還可以依照法定程式申請強制履行。在勞動合同的履行中,其基本原則是親自履行和全面履行,儘管法律也要求或強調合同當事人必須恪守承諾,嚴格實際履行合同,但是,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勞動者一方因堅決不願意再為用工方從事勞動而違約,此時,合同實際履行原則就失去意義。因為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的勞動意願與合同法律關係的成立以及存續都有十分重要的聯絡。

(九)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

變更方面:勞動合同與普通民事合同在變更的內涵、條件、方式、程式、效力等方面基本相似,主要區別在於普通民事合同變更的任意性較大,而勞動合同的變更更需要有法定事由。

終止方面:是否應該區分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各國立法並不一致。按照傳統大陸法的立法規定與理論研究,二者是有區別的。我國新合同法將普通民事合同的解除作為合同終止的原因之一對待,從而使兩者完全同一。勞動合同嚴格區分了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只是把合同解除作為合同終止的原因之一,合同終止的原因還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合同目的的實現、勞動者死亡、退休、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消滅以及其他情況等。

(十一)違約責任

責任性質:普通民事合同的違約責任既具補償性,又具懲罰性,而以補償性為主,對雙方當事人適用是平等的。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雖然也具補償性和懲罰性,但對勞動者主要是補償性,對用人單位重在懲罰性,同時兼顧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責任型別:普通民事合同的違約責任僅為民事責任。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兩種。而且勞動合同中的民事責任仍區別於普通民事合同的民事責任,主要在於前者以法定責任為主,當事人之間關於民事責任的約定必須與法律規定相一致,否則往往無效。

歸責原則:普通民事合同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僅以過錯責任為例外,對當事人雙方統一適用。勞動合同實行分立責任原則,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勞動者承擔過錯責任。

第三人侵害債權時:新的《合同法》對第三人侵害債權沒有加以規定,在勞動合同中此時可以追究連帶責任。我國《勞動法》第9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違約責任形態:普通民事合同可分為不履行合同義務、不完全(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預期違約三種。勞動合同只有前兩種情形,而無預期違約。

篇三:勞動合同書(普通)

合同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 動 者):

籤 訂 日 期: 年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居民身份證號碼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即從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合同期滿,本合同自行終止。

2.雙方約定試用期為 個月,即從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二條 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經營需要,在甲方 部門(或子公司)崗位(工種)工作。具體工作內容由甲方相應崗位職責確定。爭得乙方的同意後,甲方可根據生產經營情況的變化及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單位、部門、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等。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如遇緊急情況或生產高峰期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制度執行。

第四條 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1.乙方試用期月工資為元,試用期滿月工資不低於元,獎金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執行。乙方的工資隨乙方的崗位技能及崗位變化適時調整。甲方可根據依法制定的績效考核工資制度考核調整乙方工資,乙方在六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

2.甲方每月 日前以人民幣支付乙方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甲方按政策要求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由乙方承擔的部分甲方代扣代繳。

第五條 勞動保護

1.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2.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六條 培訓

如甲方出資培訓乙方,雙方約定另行簽訂《培訓協議書》,約定具體服務期、違約賠償標準並執行。

第七條 勞動紀律

1.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據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辭退。

2.甲方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員工手冊、崗位職責、績效考核制度、培訓制度、保密制度、安全制度等)均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與合同條款同等。

第八條 保守祕密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被甲方列進保密範圍的內容乙方不得對外洩密。如洩密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按損失額度進行賠償。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應當依照國家及海南省有關規定執行。

2.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協助乙方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3.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乙方應按照甲方工作交接程式辦理工作交接,交接完畢後方可結算當月工資。

第十條 乙方在本合同期內,不得在其他用人單位以任何方式提供勞動服務。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款解除本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在進入甲方時如與其他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係,乙方自願負違約責任,如給甲方帶來損失,乙方自願負賠償責任。

3.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擅自離職或解除本合同,如乙方因自己的原因中途離職而造成甲方投資或生產的重大損失,乙方須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4.乙方在聘任期間因洩漏甲方的技術祕密或商業祕密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5.乙方離職時,應辦妥工作交接,不得故意隱瞞甲方的生產和商業核心技術和祕密;不得私自帶走甲方科研成果、內部資料和裝置器材等;不得洩露甲方的科技機密和商業祕密;不得損害甲方的經濟權益。如違反,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經濟損失,並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乙方如不能完成甲方交予的工作任務,甲方可對乙方變崗變薪。

2.乙方承諾所提供的各項應聘資料(如身份證、學歷證明、身體健康證明等)內容屬實,並無掩飾任何不利申請此職位資料。如有虛假,乙方自願承擔因隱瞞事實而帶來的一切後果。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地址:地址:

簽訂日期: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