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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病去世未書面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得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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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員工楊某,於20xx年11月入職任普通員工。20xx年1月4日,楊某向公司請病假,後一直未回公司上班,亦未作任何說明,公司將其視為曠離處理。後楊某於20xx年因病去世,其近親屬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起訴,要求公司支付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一次性撫卹金。

職工因病去世未書面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得撫卹金

【問題】:楊某是否仍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案例分析】:

楊某近親屬認為,楊某系公司員工,其並未離職,按照《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卹待遇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即“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卹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6個月工資;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卹待遇。

本案中,雖然楊某違反公司《員工手冊》,但公司作出解除與楊某的勞動合同決定後,並未通知其本人,也未辦理離職手續,故雙方勞動關係並未解除。公司需按規定支付楊某近親屬相關非因工死亡待遇。

【律師建議】:

1、工廠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當場辦理離職手續;未能當場辦理的,應當通過快遞通知等方式告知員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2、在職的員工非因工死亡,儘可能利用非訴訟方式,與員工協商處理,降低各類成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