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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房租可否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合同協議 閱讀(2.4W)

陳先生:我的房屋租給一外地的住客,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租期一年,他住了半年,現在已有三個月沒交房租了,前幾天去收房租,他已經搬掉了,我可否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要求房客賠償我的損失?

未交房租可否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高梨琴:按照新的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計三個月未支付租金,經房屋租賃出租人催告後,在十五日內仍未支付的.,房屋租賃出租人可解除租賃合同,你的房屋承租人發生拖欠租金三個月,你須履行催告的義務,在承租人15天仍未支付的情形後可解除租賃合同。

關於損失部分,因房屋租賃承租人違約行為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房屋租賃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租賃房屋閒置期間的租金損失,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當然,新的規定對房屋租賃出租人享有的解除權進一步進行了明確,如未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房屋,或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糾正或恢復原狀的;另外,經營用房承租人累計六個月未支付租金,經房屋租賃出租人催告後,在一個月內仍未支付的,房屋租賃出租人可解除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