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合同協議>

勞動合同 賠償

合同協議 閱讀(2.36W)

案例」:小趙和小李於2005年4月15日一起入職天津某公司,月薪人民幣4000元。勞動合同每年一簽,2007年4月15日,公司與小趙又簽訂了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4月15日至2008年4月14日。而小李則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被公司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現在他們有一些疑惑,自己能不能得到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 賠償

問題1:2008年4月14日,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公司是否需向小趙支付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

問題2:2008年3月30日,即勞動合同期滿前,公司違法強行與小李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支付經濟補償?

「律師分析」:對於問題1,勞動部1995年8月4日釋出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的最新規定,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公司與小趙的勞動合同於2008年4月14日終止,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因此公司應當向小趙支付經濟補償2000元(月薪4000元×0.5個月),小趙2005年至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公司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問題2,用人單位解除與小李的勞動合同,按照新法和舊法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但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即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本案中公司在2008年3月30日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小李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則2005年4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2年零8個半月)公司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