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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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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前已訂立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未訂合同的明年2月1日前都應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今年12月31日到期的合同無解除情況自然終止,無需賠償;過渡期怎麼過?

勞動合同解約賠償

“合同期到今年12月31日,但公司因虧損,部門解散,至今單位什麼都沒說,我要怎麼樣要回我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2007年12月31日到期,2008年《勞動合同法》次年1月1日實施,再次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新舊法交替 ,不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存在這樣一些困惑。



昨天,上海市律師協會勞動法律關係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孫為新律師表示,《勞動合同法》對上述這些問題有個基本原則就是,新法實施以前用舊法,新法實施後用新法,為此,《勞動合同法》還有過渡性條款做了具體的規定。

實施前已訂立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楊先生於2006年7月份畢業入職張江高科一醫藥公司,醫藥公司與楊先生簽訂了二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月薪為人民幣5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條款,乙方(勞動者)在合同期內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向甲方(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人民幣20000元,現在楊先生想解除勞動合同,但又擔心要承擔違約金,所以一直未向公司提出。2007年6月29日,勞動合同法正式頒佈,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有兩種情況下勞動者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即違反服務期約定及競業限制義務,楊先生看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後,認為自己的情況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承擔違約金責任的情況,楊先生擔心,如果自己在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假如公司不同意,是否需支付公司20000元違約金?

孫為新律師表示,勞動合同法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法將於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論,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訂立時的法律法規,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即使部分條款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應當視為有效,應當繼續履行。這樣也可避免勞動關係發生大的波動。所以楊先生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後仍繼續有效,應當繼續履行,合同雙方仍受勞動合同條款的約束,楊先生如果未與公司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在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向公司支付違約金20000元。

未訂合同的明年2月1日前都應訂立

勞動合同法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實踐中對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一直是默許的,沒有支付2倍工資的規定,雖然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用人單位無須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如果用人單位在2008年2月1日還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勞動者可以向公司主張支付二倍工資直至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建立勞動關係滿一年公司如還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的最新規定,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46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今年12月31日到期的合同無解除情況自然終止

今年12月31日到期的勞動合同,屬於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出現當事人解除的情況因期屆滿其法律約束力自然消失,勞動關係即告終止。針對不少企業今年12月31日跟員工勞動合同到期的現象,律師指出,根據《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均擁有終止合同的權利,對用人單位來說,除了國家規定的不準終止或延緩終止的情形外,勞動合同到期即可終止而不需要理由。同樣勞動者也可以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係。但是當事人終止勞動合同,一定要在合同期限屆滿時辦理,提前或者延緩都將承擔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