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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勞動合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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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一名在北京某公司從事it的人員,今年4月10日進入公司工作。面試時說明試用期3個月,工資待遇為50000/年,每個月要扣掉30%,作為年終獎。李某進入公司後並沒有和公司簽訂合同。由於家庭的原因,李某想離開公司。現在要求辭職,但由於公司扣下的30%工資也是一個不小的數目,李某想跟公司討回。但公司方面說李某自動辭職要賠償公司的損失,李某的工資作為對公司的賠償金,無權要回。無奈之下,李某將勞資糾紛提交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如何解決勞動合同矛盾

北京勞動爭議諮詢中心分析:按照《勞動法》規定,企業招用員工,雙方必須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以此作為雙方確立勞動關係、履行權利義務、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依據。在受聘過程中,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即使是在試用期過程中,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如果因個人原因辭職,應當提前30日向企業提出辭職報告,但得不到經濟補償。如果是公司辭退員工,那麼員工有權要求經濟補償。如果出現以上糾紛,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提交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還可起訴到法院。

在嚴格執行《勞動法》規定的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式的基礎上,《解釋》規定,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或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等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就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問題,《解釋》免除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在建立勞動關係時都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外資企業也不例外。同時,每個勞動者都應瞭解並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在勞動關係中的合法權益。面對企業的違法行為,應及時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