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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應急預案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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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裡,沒準兒會出現一些突發事故,為了提高風險防範意識,把損失降到最低,預先制定應急預案是必不可少的。應急預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水汙染應急預案,歡迎大家分享。

水汙染應急預案15篇

水汙染應急預案1

為提高我院預防和控制突發學院飲用水汙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導和規範學院飲用水汙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減輕或者消除突發飲用水汙染事件的危害,保障全體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我校突發學校飲用水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一、工作目標

1、普及各類發學院飲用水衛生事件的防治知識,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2、完善突發飲用水汙染衛生事件的資訊監測報告網路,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3、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採取措施,確保突發飲用水汙染衛生事件不在校園內蔓延。

二、具體措施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宣傳普及突發飲用水汙染衛生事件防治知識,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防護意識和校園公共衛生水平,加強日常監測飲用水,做好每年兩次水處理裝置的檢測和檢修,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迅速切斷傳播途徑,控制疫情的傳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統一領導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突發飲用水汙染衛生事件的預防、疫情報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對於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成立學院突發飲用水汙染衛生事件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協調與落實學院的`突發飲用水汙染衛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應、運轉高效

建立預警和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證發現、報告、隔離、治療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

三、組織管理

飲用水汙染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成員及分工

組長:周志進負責應急處理的指揮協調工作。

副組長:張強負責汙染情況的報告工作。

組員:張衝元負責汙染情況的報告和飲用水的切換工作。

蔡付豪負責汙染情況的監測和檢查飲用水的工作。

1、報告制度

院區水源一旦受到汙染,由蔡付豪及時向後保處負責人張強或副院長周志進彙報。張強負責向教委和衛生防疫監督所報告。

2、現場保護和水源處理

保護好水源現場,請新區衛生防疫監督所及時提取水樣。將汙染水源徹底放盡,停止飲用。

3、指揮協調

應急預案領導小組成員要各施其職,各負其責,指揮校區師生員工協調作好校區水源汙染的應急處理工作。

四、突發事件預防

1、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學校衛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學校應經常對食堂、教學環境與飲用水衛生進行自查,儘早發現問題,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2、增加學校衛生設施投入,切實改善學院衛生基礎設施和條件。

3、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學校衛生規範化管理。

加強學校生活飲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汙染造成疾病傳播。

4、加強飲用水衛生健康教育,提高師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落實好教育課,普及飲用水衛生知識,引導學生樹立良好的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生活方式。

(2)結合季節性、突發性的傳染病的預防,通過黑板報、宣傳櫥窗、廣播以及校園網等宣傳途徑,大力宣傳、普及防治飲用水汙染突發事件的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飲用水衛生意識和防治突發事件的能力。

五、保障措施

1、組織機構保障

學校成立突發飲用水汙染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學校衛生室,具體負責突發飲用水汙染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預防與控制工作。

2、人力資源保障

學校按《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要求配齊衛生技術人員。衛生技術人員應具備高度的工作責任感,定期接受衛生部門組織的突發飲用水汙染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演練,熟悉突發飲用水衛生事件的預防與控制知識,具有處理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能力。

3、財力和物資保障

學校安排必要的經費預算,為突發飲用水衛生事件的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資金保障和物資儲備。

水汙染應急預案2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應對樂清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機制,提高政府處置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高效、有序地組織預防、控制和解除事件危機。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溫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溫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溫州市市級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預案》《樂清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樂清實際,編制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應對樂清市飲用水水源地發生環境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包括淡溪水庫水源地、十八玍水庫(含仰根水庫)水源地、鍾前水庫水源地、白石水庫水源地(備用水源)、福溪水庫水源地(備用水源)。環境汙染事件主要包括:

(1)化學性汙染;

(2)水華(藻類)汙染;

(3)人為破壞的汙染;

(4)其他汙染事故(包括工業、農業、生活、交通事故引發的汙染事故等);

(5)自然災害。

1.4 分級標準

參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浙江省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樂清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將樂清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I級)、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II級)、較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III級)和一般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IV級)四個等級。涉及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等級劃分標準如下:

1.4.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特別重大(Ⅰ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1)因飲用水源汙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飲用水源汙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的;

(3)因飲用水源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1.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重大(Ⅱ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1)因飲用水源汙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飲用水源汙染需疏散、轉移群眾1 萬人以上5 萬人以下的;

(3)因飲用水源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 萬元以上1 億元以下的;

(4)因飲用水源汙染造成淡溪水庫取水中斷的;

(5)飲用水水源地內發生大面積“水華”(藻類數量達到109個/升以上,或發生水華面積佔飲用水水源地總面積的1/5以上,或葉綠素a濃度達到150ug/L以上);

(6)劇毒化學品進入飲用水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

1.4.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較大(Ⅲ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1)因飲用水源汙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飲用水源汙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飲用水源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飲用水源汙染造成十八玍水庫(含仰根水庫)、鍾前水庫取水中斷的;

(5)飲用水水源地內部分水域發生“水華”(藻類數量達到108個/升以上109個/升以下,或發生水華面積佔飲用水水源地總面積的1/10以上1/5以下,或葉綠素a濃度達到100ug/L以上150ug/L以下)。

(6)危險化學品進入飲用水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

1.4.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一般(Ⅳ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1)因飲用水源汙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飲用水源汙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下的;

(3)因飲用水源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飲用水源汙染造成白石水庫、福溪水庫及其他鄉鎮級以下飲用水水源地發生取水中斷的;

(5)飲用水水源地內發生較大面積“水華”(藻類數量達到107個/升以、108個/升以下,或發生水華面積佔飲用水水源地總面積的1/20以上1/10以下,或葉綠素a濃度達到50ug/L以上、100ug/L以下);

(6)危險廢物直接進入飲用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

(7)其他應認定為Ⅳ級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注: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積極做好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監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體系建設,加強演練,強化預防、預警工作。

(2)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針對不同原因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相關部門各司其職。

(3)屬地為主,先期處置。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由於生產經營單位原因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減輕後果,並報告當地環保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

(4)部門聯動,社會動員。建立和完善部門聯動機制。有關部門在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後,如果判斷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要及時通報環保部門;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共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實行資訊公開,建立社會應急動員機制,充實救援隊伍,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5)依靠科技,規範管理。積極鼓勵環境應急相關科研工作,重視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應急科技應用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科學有效的應急機制,使應急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樂清市飲用水水源地應急組織機構由應急領導小組、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現場指揮部和專家技術組組成。

2.1 領導機構

建立樂清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全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府辦聯絡工作副主任、市應急辦主任和市環保局局長為副組長。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林業局)、市商務局、市衛計局、市環保局、市安監局、市供電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供水集團和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成員單位。

2.2 領導小組辦公室

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平時設在市環保局,作為日常辦事機構,市環保局局長兼辦公室主任。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應急響應級別和現場應急處置需要,市領導小組及時轉為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全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辦公室職責:執行市領導小組的決定和指示;負責全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向市領導小組提出處理建議;對各單位履行應急預案中的職責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承擔編制、評估、修訂全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處理應急預案的具體工作;加強與毗鄰地區的聯絡,建立健全應急工作協作機制;組建全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現場工作小組;辦理市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主要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的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對危害飲用水水源安全的人為事件的處理和案件偵破,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障水汙染區域社會治安的穩定和道路交通的通暢。

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中群眾應急生活救助工作,核查上報相關資訊;負責應急救援款物接收、管理和分配並監督使用。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應急物資的運輸調控,配合維持飲用水水源地相關交通秩序,參與因車輛傾倒事故引起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

市水利局:負責水庫運維管理和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保護,參與分析飲用水水源汙染原因和對汙染事件進行調查取證。

市農業局(林業局):參與由農藥、化肥、畜禽養殖、動物疫病以及由森林病蟲害防治使用農藥、森林火災、野生動物疫病等造成的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市衛計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的應急監測;分析飲用水水源汙染原因,提出處理處置意見,防止汙染擴大;對汙染事件進行調查取證,依法對汙染事件責任單位做出處罰;對環境恢復、生態修復提出建議措施;承擔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市安監局:參與由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市公安消防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配合做好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引起的供水中斷過程中的應急供水工作。

市供水集團:負責組織下屬水廠水質安全日常巡查管理,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負責管理範圍內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應急物資籌備、應急處置隊伍建設、水源地突發汙染事件預警及應急處置工作。

其他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相關工作。

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應急、後期處理工作。

2.4 應急工作機構

市領導小組按需轉為指揮部後,其下同時成立應急監測組、新聞宣傳組、應急處置組、後勤保障組、善後處置組、專家技術組6個現場工作小組,負責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監測組:由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利局、市衛計局等部門、屬地政府和有關自來水廠聯合組成應急監測組,主要通過對飲用水水源地水文水質情況監測及水廠水質監測為預警和應急處置提供科學決策的依據。

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主要通過把握全市輿論導向,指導各新聞單位做好相關報道工作,協調、監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報、預警以及公眾資訊的引導、傳播工作,統一發布相關資訊。

應急處置組: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市農業局(林業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環保局、市安監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供水集團和屬地政府等組成,主要通過分析飲用水水源汙染原因,確定汙染源,提出處置意見,經市領導小組同意後,實施處置工作;對汙染事件進行調查取證,依法對汙染事件責任單位做出處罰;通過合理水源排程,確保供水安全。

後勤保障組:由市民政局牽頭,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供電局和屬地政府組成,主要通過應急物資的儲備、供應、排程以及電力供應、通訊暢通的保障為應急和後期處理提供物資和能源支撐。

善後處置組: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市農業局(林業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衛計局、市環保局和屬地政府等組成,開展飲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後處置和生態恢復工作,消除飲用水水源地汙染帶來的影響。善後處置的具體工作由屬地政府負責。

專家技術組: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根據需要聘請飲用水安全危機的應急處置專家成立專家技術組,主要通過對事件原因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為現場應急指揮部領導決策提供幫助,並指導應急處置行動、應急工作評價、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措施

3.1.1 強化飲用水水源地汙染隱患排查

環保等部門會同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管理單位負責對庫區及集水區存在環境汙染風險的汙染源和危險物開展普查,掌握、篩選和確定對環境構成危害的重點汙染源。定期開展對重點汙染源生產工藝、廠區儲運、危險化學品管理、廢水收集、處理、排放等重點環節的事故隱患排查,結合重點汙染源對飲用水源的影響程度進行環境風險評估,採取風險防控措施,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

對居民集中區、溪流沿岸農業、林業、畜禽養殖業、漁業生產汙染事故隱患和鄉鎮企業、飲用水源周邊危化品運輸單位及車輛建立應急資訊檔案,加強日常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嚴防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

3.1.2 完善庫區周邊道路應急設施

庫區周邊道路按規定要求建設防護欄、溢流溝、沉澱池等必要的汙染防護設施。根據地形地勢在庫區道路兩側合理佈置排水溝,並每隔一定距離設定集水沉澱池,該沉澱池一方面用於收集日常初期雨水進行適當沉澱以減少泥沙和汙染物進入水庫,另一方面可作為危險品運輸車輛事故情況下汙染物儲存池。穿越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橋樑應設定橋面徑流收集設施和應急池,嚴防發生事故時汙染物流入飲用水水源地。

3.2 水源地預警體系建設

3.2.1 預警系統建設

(1)監測預警

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管理單位應當設立飲用水源安全巡查員崗位,定期在保護區範圍內開展巡查。充分利用省、市各級環境監測網路資源,聯合環保、水利、供水、衛生等部門監測體系,建立水源地監測預警系統。加強環保、水利、衛生等相關部門的聯動,在水源地保護區內外和取水口安裝的水質線上監測儀器要實行聯網,實現水質資料實時共享;進一步提高水質監測自動化水平,增強水質汙染變化預警能力和應急防範能力,實時監測部分水質指標,重點加強對原水的監測,並根據存在的安全隱患情況,加大對特徵汙染物的監測頻率。加強飲用水源取水口和自來水出水水質監測,及時發現存在的隱患。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定期開展飲用水水源地常規環境監測資料的收集、綜合分析、趨勢評估和風險評估等工作,一旦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市領導小組。

(2)生物毒性預警

加強生物毒性監測預警。在主要河道或水源地安裝線上生物毒性預警監控裝置,或利用敏感指示生物實現生物預警,全面監控有毒有害物質的變化。

(3)環境監管預警

環保部門應充分利用環境監察等日常監管資訊,進行監管預警。環境監管資訊包括風險源現場監察、12345 政務服務熱線環境投訴舉報、網路舉報、企業環境監督員監督等。

3.2.2 預警資訊研判

建立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警資訊研判制度,結合水源地特點制定預警標準,實施分級預警。建立預警研判模板,對來自各方面的預警資訊彙總研判。建立預警工作聯動機制,發現異常第一時間進行監察和監測核實。

3.3 預警及措施

3.3.1 預警分級

按照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範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劃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Ⅰ級(特別重大),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3.3.2 預警釋出

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事件預警資訊經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實後,由市政府釋出預警。

預警資訊應包括事件的類別、可能波及範圍、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續時間、提醒事宜和應採取的相應措施等;預警資訊的釋出、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資訊網路、宣傳車、警報器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釋出。

3.3.3 預警相應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後,立即採取以下預警預防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釋出預警公告。

(3)組織對飲用水源加密監測,密切注意水文、水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對水源的影響。

(4)指令各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

(5)針對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根據事件情況迅速落實備用水源及自來水應急處理措施。

(7)調集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裝置,做好應急處置的保障工作。

4 應急處置

4.1 先期處置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時,有關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管理單位、主管部門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主動、有效地進行先期處置,果斷切斷汙染源,防止汙染蔓延,減輕或者消除汙染危害,全力控制事態。不明汙染源頭的,各相關職能部門要立即開展汙染來源排查,通過特徵汙染物篩查、風險源現場調查、重點監測、逆向溯源等方式,儘快確定汙染來源,責成責任單位立即採取風險防範措施;通報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及時報告事件和有關先期處置情況。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資訊後,應做好啟動本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

4.2 資訊報告

發生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管理單位以及相關部門、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及環保部門報告,並通報其他相關部門。市委市政府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上級黨委政府報告。

4.3 分級響應

4.3.1 分級響應原則

按照“分類管理、分級響應、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市政府為處置我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主體。根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不同級別、性質和影響程度,實施相應的應急響應行動。

4.3.2 一般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

(1)接到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市環保局立即分析其嚴重程度;根據其建議,由市領導小組批准啟動本預案。

(2)預案啟動後,市領導小組立即召集各相關成員單位、專家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情況、發展趨勢和影響範圍,提出處置的對策意見並部署實施,落實人員分組和職責分工。必要時在事發地成立現場指揮部。

(3)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實際情況,各相關成員單位制定應急處置具體行動方案,在市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協調下,立即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態發展,嚴防二次汙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發生。

(4)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做好協調工作,保持與各成員單位的聯絡,隨時掌握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及時上報。

(5)在應急處置中需跨區域調配應急物資、救援隊伍的,由市領導小組集中統一調配。

(6)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市際邊界時,經市政府同意後,通報相鄰縣(市、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7)當事件超出本級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給予支援。

4.3.3 較大以上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

(1)接到較大以上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市領導小組立即啟動本預案,市領導小組轉為市指揮部,領導指揮全市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先期開展各項應急處置行動,並報告上級政府。

(2)上級政府啟動預案實施應急響應後,市指揮部及時將先期開展處置的情況與上級政府應急指揮機構進行銜接,並在上級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指揮下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4 基本處置程式

4.4.1 現場控制

市指揮部各類應急處置力量到達現場後,立即對現場進行控制和處理,儘可能減少汙染物產生,防止汙染物擴散;並根據現場勘驗情況,劃定警戒線範圍,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如遇有裝載有毒的化學品的車輛在水庫內翻車並洩漏進入水體、藻類水華暴發、大量動物死屍時,應立即通知供水單位停止對庫區水源的取水,啟用備用水源等應急措施。

4.4.2 現場調查和監測

(1)立即開展現場調查,尋找汙染源,通過對事件現場的監測、拍照、攝像、錄音及個案分析,全面掌握事件現場的特點,根據各方面因素,尋找因果關係,做好現場調查記錄。

(2)應急監測組對事發地周邊水域進行水質監測。

(3)通過現場調查和監測瞭解事件基本資訊,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汙染來源、可能汙染物、汙染途徑、波及範圍、汙染人群數量及分佈、飲用水源周邊人口分佈以及事件發生後先期處置情況。

(4)形成初步判斷,確定汙染物種類。

(5)專家技術組根據監測結果,利用汙染物擴散預測軟體平臺對事件影響進行預測評估,確定事件影響範圍和嚴重程度。

(6)提出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置方案。市指揮部根據現場調查和查閱有關資料並參考專家意見,提出調查分析結論,制訂應急處置具體行動方案。

4.4.3 應急處置

根據應急處置具體行動方案,現場指揮部分工為若干個救援專業小組,迅速採取斷源、控汙、治汙、佈防等各項應急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防止汙染擴散。

(1)應急處置組應首先查明基本情況(汙染物種類、數量、洩漏源頭、擴散範圍、主要危害等),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可選擇採取隔離、堵漏、轉移、吸附圍攔、打撈、擾動、氧化、沉澱、投加菌群、消毒、引流等方法進行處置,在最短時間內完成汙染物的削減工作,降低汙染物濃度和影響程度。全面監控並妥善處置治汙載體,防止發生二次汙染。

(2)應急監測組開展應急現場監測工作,根據洩漏和擴散情況以及發展態勢,並綜合考慮溪流、溝渠分佈,判斷擴散方向和速度,在各關鍵控制點開展水質、土壤、大氣取樣監測,跟蹤水質變化情況,作為市指揮部決策的重要依據。根據監測資料和現場調查,向市指揮部建議設立汙染警戒區域(劃定禁止取水區域或居住區域),並根據市指揮部的指示向社會發布。

(3)應急處置組實施交通管制、疏散人群、保護高危人群等措施,保護公眾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若為化學品車輛洩漏事故,應迅速處置事故車輛,組織人員疏散,在事故現場劃定隔離區域,並設立警戒線,防止無關人員及車輛進入,同時在水庫或溪流的汙染區岸邊設定警示標誌,防止附近村民誤飲汙染水和撈食死魚、動物死屍。

(4)應急處置組根據應急監測組反饋的資訊和市指揮部發布的指令,隨時準備執行開放閘作業,控制汙染水外流,如取水口水質受到汙染,市指揮部應及時通知取水單位和聯網各水廠採取應急措施,採取吸附、消毒、過濾消除等措施深度處理淨化水質,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啟用備用水源等應急處置措施,保障下游居民飲用水的安全。

(5)後勤保障組到達後首先查明有無受傷或中毒人員,並對傷員進行現場緊急救護,將傷勢較重者送到就近醫院搶救,同時密切關注整個事件處置過程中現場人員出現的不良反應,一旦發現及時檢查醫治。

(6)應急處置組根據事態發展和市指揮部要求,負責對自來水供應進行科學合理排程,對全市的桶裝水、礦泉水、純淨水和備用水源進行統一調配,停止城市建築、洗車、綠化、娛樂、洗浴等行業用水,限制直至關閉工業用水,優先保證居民生活及主要公共場所設施用水,併合理調配灑水車、消防車等車輛為居民送水;對取用井水等自備水源單位的供水,加強水質監測,確保飲用水安全;商務、經貿等部門積極組織瓶裝水的生產和供應,物價、市場管理等部門加強市場監管、穩定物價,避免引起群眾的恐慌。

(7)新聞宣傳組根據市指揮部的意見向社會發布汙染水源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並作社會動員,防止恐慌,必要時通過各種媒體通知單位和居民及時做好應急儲水工作,開展節水知識宣傳。當有不良輿情擴散傳播時,要及時釋出正面宣傳報道,安撫群眾恐慌心理。在讓社會知曉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下,聯合公安等部門對散佈網路不利輿情事件進行立案調查,對別有用心擾亂社會秩序的不法分子進行處罰,控制網路不利輿情擴散傳播,維護社會穩定。

4.4.4 汙染跟蹤

在應急過程中,應急監測組開展汙染跟蹤監測,根據監測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分析圖表,預測汙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範圍,及時調整對策。每24小時報告一次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動態和下一步對策,直至汙染消失,警報解除。市指揮部會同專家技術組根據相應的汙染跟蹤結果及時調整應急措施,下達應急指令。

4.4.5 調查取證

市指揮部要根據事件的性質,組織相關部門,調查、分析事件原因。實地取證,確定事件責任人。對涉案人員做調查詢問筆錄,立案查處。

4.5 現場安全防護

(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現場調查處置人員應根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現場程式,確保防護自身安全。

(2)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市指揮部組織做好現場周邊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要根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條件允許和必要時,應儘可能提供防護物品;並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程度等情況,確定群眾疏散方式和方向,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必要時可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之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6 應急響應終止

4.6.1 應急響應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終止應急響應行動: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特徵汙染物監測持續穩定達標。

(2)汙染源的洩漏或釋放、飲用水源生物性汙染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4.6.2 應急響應終止程式

(1)一般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由應急現場救援隊伍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和應急響應終止條件,確認應急行動終止時機,提出應急響應終止建議,報市指揮部批准後,宣佈應急響應終止。

(2)較大以上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由上級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宣佈應急響應終止。

4.6.3 應急響應終止後行動

應急響應終止後,根據市指揮部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事故現場周邊環境及飲用水環境監測、飲用水衛生檢測和水源環境、衛生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4.7 通報與資訊釋出

4.7.1 事件通報

(1)由於飲用水源監測涉及環保、水利以及取水單位等多個部門,各單位監測重點、內容以及監測斷面不同,故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到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應根據事件內容和程度及時通報其他相關單位進行核實。

(2)市指揮部在應急響應的同時,應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縣(市、區)通報情況。

(3)接到相鄰區域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通報時,市指揮部應當視情況及時通知我市有關部門採取必要應對措施。

4.7.2 資訊釋出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資訊釋出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資訊,隨後釋出初步核實情況和政府應對措施,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釋出工作。資訊釋出的形式可採取授權釋出、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釋出會等方式向公眾釋出。

一般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由市指揮部統一實施資訊釋出。較大以上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由上級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實施資訊釋出,或經授權由市指揮部實施資訊釋出。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市指揮部負責協調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事發單位和其他相關部門做好事故善後處理工作。主要對事件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卹,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徵用的人力物力、受損的設施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對受災情況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科學評價,對現場及周邊可能遭受汙染場所的清理淨化、廢物的處理、後續影響的監測、生態環境恢復等提出對策、措施和建議並組織實施,儘快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

5.2 調查評估

一般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由市指揮部牽頭組織市級有關部門和專家技術組,對事件發生的起因、性質、影響、後果、責任,應急決策水平、預警預防能力、現場處置能力、應急保障能力、恢復重建能力等進行調查評估,提出保障水源地環境安全的改進措施建議,形成報告後上報市政府和溫州市環保局及相關主管部門;較大以上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由上級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市指揮部及有關部門配合開展調查。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落實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件的重複發生。

6 應急保障

6.1 物資、裝備保障

各相關應急部門要加強應急準備,配備必需的應急救援裝置(物資),包括醫療救護儀器藥品、個人防護裝備、消防設施、堵漏器材、廢水收集裝置、應急監測儀器裝置和應急交通工具等。對一些不便自己儲備的裝置(物資),可充分利用社會資源,落實民間調集徵用的渠道,保證應急物資及時調集。

6.2 隊伍保障

市環保局和有關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管理單位要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高應急處置的素質和能力,保證在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能迅速參與並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6.3 通訊保障

有關通訊運營企業負責為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所需的通訊保障。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各有關單位建立通訊聯絡,相關應急處置部門應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訊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各單位聯絡暢通。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要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和教育工作,廣泛宣傳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與避險常識,增強公眾的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範能力。

7.2 培訓

市環保局和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培訓和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應急處置工作人員。

7.3 演練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要定期組織不同型別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實戰演練、應急演練,並對演練進行總結評估,完善與更新應急預案;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7.4 責任追究

對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或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對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有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環保局承擔,根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

8.2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水汙染應急預案3

一、指導思想:

為有效預防、及時處理學校師生食物中毒事件,保障師生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6號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精神,結合我區教育系統的實際情況,特制訂師生食物中毒事件的處理預案。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發生在校園內的師生飲水突發汙染事件。

三、組織領導

領導小組

組 長:公丕斌

副組長:胡守東韓新霞丁冠群李因迎

成 員:校委會成員及班主任

領導小組職責:

1、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同相關人員成立現場指揮部,指導學校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學校成立師生飲水汙染應急處理小組,由學校分管領導負責協調指揮,包括:醫療救護組、資訊組、接待組、後勤保障組等。要求責任落實到具體人員。

3、醫療救護組負責為中毒師生提供及時有效的救護,並在第一時間就近送至區級以上醫院;資訊組負責對內對外的聯絡彙報工作;接待組負責與家長的溝通協調安撫工作、與衛生防疫部門、醫院、供貨單位等的溝通協調等工作;後勤保障組負責汙染事件後師生的用水、用餐等問題。

四、預警預防

1、可能引發師生飲水汙染的原因:

由於學校向師生提供的飲用水的質量以及氣溫、消毒、存放和操作人員的健康、投毒等原因,稍有不慎極易發生飲水汙染事件。

2、採取針對性的預防措施:

(1)學校要始終堅持“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制訂制度,落實措施,加強教育檢查,責任到人。

(2)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體檢,無健康證人員一律不準上崗。

(3)定期消毒、清洗,並記錄備案。

五、處置流程:

一旦發生飲水汙染事件,應按下列程式處理:

1、立即報局辦公室和局體衛藝科科,同時報區衛生監督所,學校應立即把患者送往區級以上醫院救治。

2、學校主要領導要召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情況,制訂有效措施,具體落實人員分工。

3、學校保健老師要做好飲水中毒事件的專冊登記,統計好患病師生的具體情況(包括:班級、人數、發病日期、主要症狀、就醫情況等),積極主動配合區衛監所進行調查。

4、聽從區衛監所和專業部門的.專業指導。

5、積極認真做好學生家長的工作,爭取家長的諒解。

六、責任追究

在師生飲水汙染事件發生、報告和處理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疏於管理或玩忽職守,教育行政部門要給予通報批評或相應的行政處分,情況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水汙染應急預案4

1 預案總則

1.1 編制目的

通過編制《蕪湖市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水源地應急預案),主要為應對水源地突發汙染事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預防控制、保護措施及應急處理方案,保證在發生汙染事件以及其它事關水源地安全的事件時,供給的水量和水質得到基本保證,不因發生水源地突發汙染事件造成大範圍的供水影響和供水安全,使突發事件處於可控狀態,保證在遇到突發事件時應急措施能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和身體健康,預防和減輕水源地突發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1.2.1 法律、法規和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xx.1.1);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xx.11.1);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20xx.1.1);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xx.6.10修正,20xx.9.1起實施);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次修訂,20xx年9月1日實施);

(6)《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xx年3月19日國務院令第698號第四次修訂);

(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xx.12.7修正);

(8)《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20xx.12.22修正);

(9)《突發環境事件資訊報告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20xx.5.1);

(10)《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32號,20xx.3.1);

(1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20xx.6.5);

(12)《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6號,20xx.5.1);

(13)《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20xx.6.1)。

1.2.2 有關預案、標準和規範性檔案

(1)《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務院第34號令,20xx.12.29);

(2)《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xx.1.8);

(3)《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20xx.1.22);

(4)《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xx);

(5)《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範》(HJ589-20xx);

(6)《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773-20xx);

(7)《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狀況評估技術規範》(HJ774-20xx);

(8)《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xx);

(9)《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xx〕113號);

(10)《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指南》(環辦〔20xx〕93號);

(11)《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指南(試行)》(環辦〔20xx〕50號);

(12)《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xx〕34號);

(13)《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xx〕4號);

(14)《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推薦方法》(環辦應急〔20xx〕9號);

(15)《環境應急資源調查指南》(環辦應急〔20xx〕17號);

(16)《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生態環境部公告20xx年第1號);

(17)《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關於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發水汙染事件聯防聯控機制的指導意見》(環應急〔20xx〕5號);

(18)《關於進一步做好環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環辦應急函〔20xx〕150號;

(19)《安徽省水功能區劃》;

(20)《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皖政辦祕[20xx]32號文,20xx.3.27);

(21)《蕪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蕪湖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蕪政祕〔20xx〕2號);

(22)《蕪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蕪政辦祕〔20xx〕245號);

(23)《蕪湖市城市供水系統事故應急預案》;

(24)《蕪湖市通運輸系統應急預案》;

(25)《蕪湖市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預案》;

(26)《鏡湖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xx年12月8日);

(27)《蕪湖市二水廠(楊家門)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xx年8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鏡湖區境內3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造成水汙染的事件,3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適用的地域範圍包括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邊界向上遊連線水體及周邊匯水區域上溯24小時流程範圍內的水域和分水嶺內的陸域範圍,最大不超過匯水區域的範圍。3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調查範圍具體如下:

(1)蕪湖市二水廠(楊家門)飲用水水源地適用的地域範圍包括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邊界向上遊連線水體及周邊匯水區域上溯24小時流程範圍內的水域和保護區陸域右岸1km範圍。

(2)鏡湖區方村自來水廠飲用水源地適用的地域範圍包括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邊界向上遊連線水體及周邊匯水區域上溯24小時流程範圍內的水域和保護區陸域1km範圍。

(3)鏡湖區天民自來水廠飲用水水源地適用的地域範圍包括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邊界向上遊連線水體及周邊匯水區域上溯24小時流程範圍內的水域和保護區陸域1km範圍。

1.4 預案銜接

本預案是政府專項應急預案,作為鏡湖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指導鏡湖區境內3個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的應對工作,執行主體為鏡湖區人民政府。本預案在《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蕪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鏡湖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指導下,與蕪湖市其他各專項應急預案相銜接,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銜接工作。

當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交通突發事故等突發事件,並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產生影響時,在啟動本預案的同時,應與《蕪湖市城市供水系統事故應急預案》、《蕪湖市交通運輸系統應急預案》平行聯動、相互銜接,共同協作、互相通報突發事件進展及處理處置情況等資訊。當發生跨行政區域水源汙染事故時應及時上報蕪湖市人民政府,在市級人民政府的領導、組織、協調下,積極開展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除此之外,在與有關單位的應急預案銜接方面,與飲用水水源地所在街道辦事處應急預案及可能產生相互影響的上下游企業事業單位的有關預案上下聯動、相互銜接,針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及汙染物遷移的全過程,共同配合做好汙染物攔截、資訊收集研判、事件預警和應急響應等工作。

1.5 工作原則

(1)系統性原則。編制水源地應急預案,應全面掌握和分析行政區域內水源地的風險源資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和應急資源狀況,逐一梳理明確各部門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工作職責、應急流程和任務分工,有效提升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應急準備能力與應急處置能力。

(2)針對性原則。編制水源地應急預案,應在全面調查和了解行政區域內水源地環境風險狀況的基礎上,針對不同型別的水源地、面臨的不同環境風險,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制定切實有效的應急處置措施。

(3)協調性原則。水源地應急預案,應作為鏡湖區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水源地應急預案與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和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等有機銜接。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2.1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構成

《蕪湖市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預案》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包括應急指揮機構和現場應急指揮部、外部應急救援力量。

2.2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蕪湖市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組織指揮機構主要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協調辦公室和專項工作組組成。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成員主要包括以下單位:應急管理、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供水單位、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健、宣傳、相關街道辦事處等部門。

考慮到水源地的重要性和敏感性,一般情況下,由鏡湖區人民政府負責區內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對工作,區政府分管生態環境的副區長任總指揮,區生態環境分局和區應急管理局局長任副總指揮。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的領導、組成部門、職責分工和日常應急管理職責見附件1。

2.3 現場應急指揮部

現場應急指揮部是根據不同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情景,在應急組織指揮機構中選擇有直接關係的部門和單位成立的,全面負責指揮、組織和協調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

通過日常監管渠道首次發現水質異常或群眾舉報、責任單位報告等獲取突發事件資訊的部門,第一時間開展以下工作:

(1)核實資訊的真實性;

(2)進一步收集資訊,必要時通報有關部門共同開展資訊收集工作;

(3)將有關資訊報告鏡湖區人民政府。

接到資訊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及應急專家進行會商,研判水質變化趨勢,若判斷可能對水源地水質造成影響,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指定現場應急指揮長。

2.4 現場應急工作組

包括應急處置組、應急監測組、應急供水保障組、應急物資保障組、應急專家組和綜合組等,還包括請求支援的外部應急救援力量。現場應急工作組組成及主要應急職責如下。

2.4.1 應急處置組

組成:為現場應急處置機構,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鏡湖區應急管理局、鏡湖區農業農村水務局、鏡湖公安分局、鏡湖區住建交通局、鏡湖區城市管理局、供水單位等各部門分管負責同志,以及熟悉水源地情況或水體應急處置修復工作的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

(1)收集彙總相關資料,及時掌握水源地突發事件的地點及影響範圍,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組織制定應急處置方案;

(2)迅速組織切斷汙染源,分析汙染途徑,確定防止汙染物擴散的程式;

(3)組織採取有效措施,負責現場汙染物消除、圍堵和削減,以及汙染物收集、轉運和異地處置等工作;

(4)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須採取的個人防護措施;

(5)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方式和途徑,疏散受威脅人員轉移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

(6)協調公安、消防等有關力量參與應急處置。

2.4.2 應急監測組

組成:為應急監測機構,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鏡湖區農業農村水務局、鏡湖區住建交通局、鏡湖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和水廠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

(1)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的汙染物種類、性質及事發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

(2)確定汙染物擴散範圍,明確監測布點和頻次,負責在汙染帶上游、下游分別設定斷面進行應急監測;

(3)負責應急期間的水源地、供水單位和管網末梢水的水質監測。

2.4.3 應急供水保障組

組成:為供水保障機構,由鏡湖公安分局、鏡湖區財政局、鏡湖區應急管理局、鏡湖區消防救援大隊、鏡湖區農業農村水務局、鏡湖區疾控中心、鏡湖區住建交通局、供水單位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

(1)負責制定應急供水保障方案;

(2)負責指導供水單位啟動深度處理設施或備用水源以及應急供水車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3)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

(4)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2.4.4 應急物資保障組

組成:為後勤保障機構,由鏡湖區應急管理局、鏡湖區農業農村水務局、鏡湖區財政局、鏡湖區住建交通局等負責管理應急物資的部門或單位的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

(1)負責制定應急物資保障方案;

(2)負責調配應急物資、協調運輸車輛;

(3)負責協調補償徵用物資、應急救援和汙染物處置等費用。

2.4.5 應急專家組

組成:為技術支撐機構,由水源地管理、水體修復、生態環境和飲水衛生安全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依託蕪湖市應急專家庫成員組成。

主要職責:為現場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援。

2.4.6 綜合組

組成:為綜合協調機構,熟悉應急管理、資訊報告、資訊釋出和輿情應對等方面,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鏡湖區委宣傳部、鏡湖區應急管理局和鏡湖區政府辦等單位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資訊報告、資訊釋出和輿情應對等工作。

水源地應急預案所有參與應急指揮、協調活動的負責人姓名、所處部門、職務和聯絡電話詳見附件,期間如有人員變化應及時更新。

2.5 外部應急救援力量

當事故發生後,根據事態發生情況,決定是否上報上級政府相關部門,請求幫助和支援。外部應急救援力量主要為長江蕪湖市海事局、周邊市級人民政府。

2.6 具體要求

2.6.1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人員組成要求

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鏡湖區應急管理局局長和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局長同時擔任。協調辦公室由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水源地管理或生態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組成,日常協助總指揮、副總指揮開展水源汙染事故應急管理體系建設;應急期間,協調組織有關部門落實總指揮、副總指揮的指令和要求。專項工作組由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供水單位、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衛生執法監督、宣傳等有關部門負責應急管理或水源地管理的工作人員組成。

水源地應急預案中列出的所有參與應急指揮、協調活動的負責人姓名、所處部門、職務和聯絡電話,期間如有人員變化需及時更新。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和現場應急指揮部的人員均以AB角制度建立,各重要崗位均有主要責任人和替補責任人。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與處置工作需要,共設立6個應急工作組,分別為應急處置組、應急監測組、應急供水保障組、應急物資保障組、應急專家組、綜合組。

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組成及職責要求

(1)總指揮職責要求

日常職責:

①貫徹執行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關於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的各項要求;

②組織編制、修訂和批准水源地應急預案;

③指導加強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建設;

④協調保障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經費;

應急職責:

①發生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時,親自(或委託副總指揮)趕赴現場進行指揮,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

②貫徹執行當地或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急指令;

③按照預警、應急啟動或終止條件,決定預案的啟動或終止;

④研判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發展態勢,組織制定並批准現場處置方案;

⑤組織開展損害評估等後期工作。

(2)副總指揮職責要求

日常職責:

①協助總指揮開展有關工作;

②組織指導預案培訓和演練、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能力評估等工作;

③指導開展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風險防範和應急準備工作;

應急職責:

①協助總指揮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

②根據分工或總指揮安排,負責現場的具體指揮協調;

③負責提出有關應急處置建議;

④負責向場外人員通報有關應急資訊;

⑤負責協調現場與場外應急處置工作;

⑥停止取水後,負責協調保障居民用水;

⑦處置現場出現的緊急情況。

(3)協調辦公室職責要求

日常職責:

①組織編制、修訂水源地應急預案;

②負責水源地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開展預案培訓和演練、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能力評估等工作;

③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風險防範和應急準備工作;

應急職責:

①貫徹執行總指揮、副總指揮的各項指令和要求;

②負責資訊彙總上報,並與有關的外部應急部門、組織和機構進行聯絡;

③負責調動應急人員、調配應急資源和聯絡外部應急組織或機構;

④收集整理有關事件資料。

(4)專項工作組職責要求

鏡湖公安分局:查處導致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的違法犯罪行為。

鏡湖區財政局:負責保障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經費,負責保障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的費用。

鏡湖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於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處置的場地,負責保障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處置的場地。

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水源地日常監測,及時上報並通報水源地水質異常資訊,開展水源地汙染防治的日常監督和管理。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發生時,負責應急監測,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水源地汙染物削減處置等工作。

鏡湖區住建交通局:負責水廠日常管理工作,對供水單位水質異常現象進行調查處理,及時上報並通報水質異常資訊。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發生時,負責指導供水單位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水廠進行應急監測,落實停止取水、啟動深度處理設施和切換備用水源等應急工作安排。負責協調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跨越水源保護區道路橋樑的日常應急管理工作,建設維護道路橋樑應急工程設施。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發生時,協助處置交通事故次生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事故發生後及時啟用道路橋樑應急工程設施,並負責保障應急物資運輸車輛快速通行。

鏡湖區農業農村水務局:管理暴雨期間入河農灌退水排放行為,防範農業面源導致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協助處置因農業面源、漁業養殖導致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對具有農灌功能的水源地,在應急期間暫停農灌取水;負責指導水源地水利設施建設和管理,按照應急指揮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進行汙染團攔截、降汙或調水稀釋等工作。

鏡湖區衛健委:負責自來水管網末梢水水質衛生日常管理,及時上報並通報管網末梢水水質異常資訊。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發生時,負責管網末梢水水質應急監測,確保應急期間居民飲水衛生安全。

鏡湖區城管局、鏡湖區環衛所:參與在供水區域發生的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置。

鏡湖區委宣傳部:負責應急期間的新聞釋出、對外通報和資訊公開等工作。

鏡湖區應急管理局:協助防範飲用水水源汙染事件,及時上報並通報事故資訊,協助處置飲用水水源汙染事件;負責有關應急物資的日常維護管理,負責有關應急物資的使用管理。

相關屬地街道辦事處:協助相關單位開展本區域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的日常保護與監管,發現水質異常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及時向區環境應急辦及相關部門報告。在發生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時,在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會同區相關部門做好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配合協調解決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當地的人員、裝置、車輛、物資等,組織發動群眾投入救援和應急工作。

(5)各街道應急小組職責及與指揮機構的關係

本次預案明確各街道應急小組(包括街道工作人員及自來水廠工作人員,詳見各街道應急小組名單)的職責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在得知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發生後,應立即核實資訊的真實性,並同時上報鏡湖區人民政府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②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發生時,由於距離事發地較近,街道應急小組負責前期處理工作(主要包括圍堵、截流、疏散人員、報告相關單位等工作),並在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小組到達後,聽從指揮部的指令,並配合應急處置組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③自來水廠應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部分依託自來水廠,部分依託應急管理及生態環境部門物資,另補充購買必要應急物資),以便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發生時,應急物資調動迅速、便利;

④街道應急小組應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使各應急小組成員熟悉自己的職責和任務,讓周邊工業企業及群眾從中感受到應急救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學習到有用的救援知識。

各街道應急小組的職責主要是在得知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時,負責上報鏡湖區人民政府應急組織指揮機構,並在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小組到達之前負責前期處理工作,在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小組到達後,聽從指揮部的指令,並配合應急處置組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6.2 現場應急指揮部

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人員

鏡湖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發生汙染事件時,協調辦公室接到報告後,通過資訊核實,判斷飲用水源地水質可能受影響時,應及時報告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及應急專家進行會商,研判水質變化趨勢,若判斷可能對水源地水質造成影響,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全面負責指揮、組織和協調水源汙染事故的應急響應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部由鏡湖區人民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副區長為總指揮、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局長、區應急局局長為副總指揮(特殊情況,區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可以委託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局長任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區應急局局長任副總指揮),根據不同水汙染事件,選擇有直接關係的部門和單位的分管領導為成員。所有參與應急處置的隊伍和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現場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排程人員、裝置、物資等,組織應急工作組、應急專家組趕赴現場,指揮應急工作組、應急專家組展開行動。

(2)負責應急準備、預警釋出、預警級別調整、預警解除等工作。

(3)根據現場調查結果並參考專家意見,確定事件處置的技術措施。指揮各部門進行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

(4)組織指揮汙染區域的警戒和汙染物的處置工作。

(5)負責對外組織協調,分析事件原因,嚮應急指揮部報告現場處置情況。

(6)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3 應急響應

包括資訊收集和研判、預警、資訊報告與通報、事態研判、應急監測、汙染源排查與處置、應急處置、物資調集及應急設施啟用、輿情監測與資訊釋出、響應終止等工作內容。

3.1 資訊收集和研判

應明確資訊收集和研判的責任單位、過程和具體要求。

3.1.1 資訊收集

資訊收集的責任單位包括水源地所屬行政區域的鏡湖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水利以及供水單位等部門,獲取突發事件資訊後立即上報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協調辦公室。

蕪湖市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預案資訊收集範圍與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的地域範圍一致,即為各水源保護區的水域和陸域,水源保護區邊界向上遊連線水體及周邊匯水區域上溯24小時流程範圍內的水域和分水嶺內的陸域,最大不超過匯水區域的範圍。

根據本專案特點,可以從以下途徑進行資訊收集:

(1)區生態環境分局、供水單位、水利等部門,可通過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單位開展的水質監督性監測(常規斷面)、線上監測(常規和預警監控斷面)等日常監管渠道獲取水質異常資訊,也可以通過水文氣象、地質災害、汙染源排放等資訊開展水質預測預警,獲取水質異常資訊。

(2)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可通過水源地上游及周邊主要風險源監控獲取異常排放資訊,也可通過相關熱線、網路、群眾舉報等途徑獲取飲用水水源汙染事件資訊。

(3)公安交通部門可通過交通事故報警獲取流動源事故資訊。

(4)通過鏡湖區人民政府不同部門之間、上下游相鄰行政區域政府之間建立的資訊收集與共享渠道,獲取飲用水水源汙染事件資訊。

3.1.2 資訊研判與會商

資訊研判是指運用科學嚴謹的研究方法,對各種資訊線索、零散脫節資訊進行深度加工整理與關聯,產生一個預測性或判定性結果的過程。資訊研判主要包括對資訊的真偽斷定和風險評估兩方面。

通過日常監管渠道首次發現水質異常或群眾舉報、責任單位報告等獲取突發事件資訊的應急指揮辦公室,應第一時間開展以下工作:

(1)核實資訊的真實性。

(2)進一步收集資訊,必要時通報有關部門共同開展資訊收集工作。

(3)將有關資訊報告鏡湖區人民政府。

接到資訊報告的鏡湖區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及生態環境、住建、水利等部門,以及應急專家進行會商,研判水質變化趨勢,若判斷可能對水源地水質造成影響,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根據水源地重要性、汙染物的危害性、事態的緊急程度、採取的響應措施以及對取水可能造成的影響等實際情況,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預案的預警級別分為橙色和紅色兩級預警。

釋出預警,即應採取預警行動或同時採取應急措施。一般釋出橙色預警時,僅採取預警行動;釋出紅色預警時,在採取預警行動的同時,由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措施。

橙色預警:當汙染物遷移至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的地域範圍,但水源保護區或其連線水體尚未受到汙染,或是汙染物已進入水源保護區上游連線水體,但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對水源地水質影響可能較小、可能不影響取水時,為橙色預警。

紅色預警:當汙染物已進入(或出現在)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線水體,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對水源地水質影響可能較大、可能影響取水時,為紅色預警。

3.2.2 預警的啟動條件

根據資訊獲取方式,綜合考慮突發事件型別、發生地點、汙染物質種類和數量等情況,制定不同級別預警的啟動條件。

(1)橙色預警啟動條件

下列情形為橙色預警啟動條件:

①通過資訊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12小時流程範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或汙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線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500米的陸域或水域。

②通過資訊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24小時流程範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或汙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線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1000米的陸域或水域,經水質監測和資訊研判,判斷汙染物遷移至取水口位置時,相應指標濃度仍會超標的。

③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線水體理化指標異常:

在二級保護區上游24小時流程範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且汙染物濃度持續升高的;

在二級保護區上游12小時流程範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的。

(2)紅色預警啟動條件

下列情形為紅色預警啟動條件:

①通過資訊報告發現,在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發生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

②通過資訊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4小時流程範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或汙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線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100米的陸域或水域。

③通過資訊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8小時流程範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或汙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線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200米的陸域或水域,經水質監測和資訊研判,判斷汙染物遷移至取水口位置時,相應指標濃度仍會超標的。

④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線水體理化指標異常:

在二級保護區內,出現自動站水質監測指標超標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經實驗室監(復)測確認的;

在二級保護區上游8小時流程範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且汙染物濃度持續升高的;

在二級保護區上游4小時流程範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的。

⑤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線水體感官性狀異常,即水體出現異常顏色或氣味的。

⑥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線水體生態指標異常,即水面出現大面積死魚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並經實驗室監測後確認的。

3.2.3 釋出預警和預警級別調整

預警釋出流程:協調辦公室根據收集報告資訊,通過核實、研判,確定可能或已經發生飲用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時,應當及時向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提出釋出預警資訊的建議,現場應急指揮部通過會商,根據達到的預警級別啟動條件釋出相應的預警,預警由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簽發釋出。

預警釋出內容:預警資訊包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水汙染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事態發展、諮詢電話、應採取的措施和釋出機關等。

預警釋出途徑:可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手機簡訊、微信、微博、警報器等手段和媒介,及時、準確地將預警資訊傳播給可能受影響的相關地區和人員。預警資訊可選擇通過以下途徑釋出:

(1)通過已建立的區人民政府工作網路,以檔案傳真等方式向相關部門和相關街道辦釋出預警資訊。

(2)通過區政府或蕪湖市生態環境局入口網站、微博等釋出預警資訊。

(3)提供應急預警的新聞稿,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和網際網路等媒體釋出預警資訊。

(4)由區委宣傳部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傳送預警資訊。

預警釋出的物件:預警釋出物件應主要針對組織實施預警行動和應急處置行動的部門和單位。

預警級別調整:預警資訊釋出後,可根據事態發展、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再次釋出。

3.2.5 預警行動

現場應急指揮部發布預警後,進入預警狀態,應採取以下預警行動:

(1)下達啟動水源地應急預案的命令;

(2)通知現場應急指揮部中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做好應急準備,進入待命狀態,必要時到達現場開展相關工作;

(3)通知水源地對應的供水單位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停止取水、深度處理、低壓供水或啟動備用水源等準備;

(4)加強資訊監控,核實飲用水水源汙染事件汙染來源、進入水體的汙染物種類和總量、汙染擴散範圍等資訊;

(5)開展應急監測或做好應急監測準備;

(6)做好事件資訊上報和通報;

(7)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裝置,做好應急保障;

(8)在危險區域設定提示或警告標誌;

(9)必要時,及時通過媒體向公眾釋出資訊;

(10)加強輿情監測、引導和應對工作。

釋出紅色預警時,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總指揮應當到達現場,組織開展應急響應工作。在採取預警行動的同時,還應啟動應急措施。

3.2.5 預警解除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由現場應急指揮部宣佈解除預警,終止已經採取的有關行動和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預警解除的條件。

(1)進入水源保護區陸域範圍的汙染物已成功圍堵,且清運至水源保護區外,未向水域擴散時。

(2)進入水源保護區水域範圍的汙染團已成功攔截或導流至水源保護區外,沒有向取水口擴散的風險,且水質監測結果穩定達標。

(3)水質監測結果尚未穩定達標,但根據應急專家組建議可恢復正常取水時。

3.3 資訊報告與通報

3.3.1 資訊報告程式

(1)飲用水水源汙染事件的報告程式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有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汙染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均有及時上報的權利和責任。

①當在飲用水水源地發生突發汙染事件時,發現人員立即報告區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協調辦公室;

②區應急協調辦公室接到報告或資訊後,應急協調辦公室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於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

③區應急協調辦公室確認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後,綜合評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研判預警資訊,並立即報告區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區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嚴重,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

(2)資訊通報程式

對經核實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接報的有關部門應向鏡湖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通報的部門至少應包括區生態環境分局、區農水局、區衛健委、供水單位等部門;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的型別和情景,還應通報交通運輸(遇水上運輸事故)、公安(遇火災爆炸、道路運輸事故)、應急管理、農業農村(遇大面積死魚)等部門。

對初步認定為橙色預警級別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的,接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並上報鏡湖區人民政府和蕪湖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初步認定為紅色預警級別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的,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應當在2小時內向鏡湖區人民政府和蕪湖市生態環境區域性門報告。

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資訊。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發生下列情形無法判明等級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鏡湖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紅色預警級別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的報告程式上報:

①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因環境汙染引發的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④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

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已經或可能影響相鄰行政區域的,事件發生地鏡湖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涉及區域共同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形成聯動機制。

(3)資訊報告和通報內容

發現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後,應啟動橙色、紅色應急響應級別的,應急組織指揮機構應在1小時內向鏡湖區人民政府、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同時向蕪湖市人民政府及蕪湖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按照不同的時間節點,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是發現或得知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後的首次報告;續報是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的報告,可隨時報告;處理結果報告是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處理完畢後的報告。

①初報。應報告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資訊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汙染物和數量、監測結果、人員傷亡情況、水源地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

②續報。應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資料和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情況。

③處理結果報告。應在初報、續報的基礎上,報告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的處置措施、過程和結果等詳細情況,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檔案等詳細情況。

應採用傳真、網路、郵寄或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說明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絡人及聯絡電話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有關的多媒體資料。

3.4 事態研判

釋出預警後,由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按照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預案中列明的副總指揮、協調辦公室、專項工作組成員及名單,迅速組建參加應急指揮的各個工作組,根據現場核實和水質監測資料,組織專家組跟蹤開展事態研判。對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事態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展趨勢,判斷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可能對飲用水源造成的危害。

事態研判包括以下內容:事故點下游沿河水利設施工程情況、判斷汙染物進入河流的數量及種類性質、事故點下游水系分佈(包括清潔水情況)、距離水源地取水口的距離和可能對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備用水源的情況。

事態研判的結果,應作為制定和動態調整應急響應有關方案、實施應急監測、汙染源排查與處置和應急處置的重要基礎。

3.5 應急監測

應急監測組的生態環境、水利、衛健、供水單位等部門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汙染物的性質、擴散速度、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條件和地理特點,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包括監測專案、監測頻次、監測方法、點位佈設等),對汙染水源或環境進行實時監測;對短期內不能消除、降解的汙染物進行跟蹤監測;視汙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對監測方案進行適時調整,包括增加監測專案和加密監測頻次,提高監測精度,掌握汙染物動態變化情況。

3.5.1 開展應急監測程式

釋出預警後,由現場應急監測組負責組織、實施、協調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必要時請求蕪湖市生態環境局進行應急監測支援。鏡湖區應急監測組主要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鏡湖區農業農村水務局、鏡湖區住建交通局、鏡湖區衛健委、供水單位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

事件處置初期,實施應急監測的部門應按照現場應急指揮部命令,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監測方案、設定監測點位(斷面)、確定監測頻次、組織開展監測、形成監測報告,第一時間向現場應急指揮部報告監測結果和汙染濃度變化態勢圖,並安排人員對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監測情況進行全過程記錄。

事件處置中期,應根據事態發展,如上游來水量、應急處置措施效果等情況,適時調整監測點位(斷面)和監測頻次。

事件處置末期,應按照現場應急指揮部命令,停止應急監測,並向現場應急指揮部提交應急監測總結報告。

3.5.2 制定應急監測方案

應急監測重點是抓住汙染帶前鋒、峰值位置和濃度變化,對汙染帶移動過程形成動態監控。當汙染來源不明時,應先通過應急監測確定特徵汙染物成份,再進行汙染源排查和先期處置。

應急監測原則和注意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1)技術規範

監測工作中涉及監測點位佈設、監測時段、取樣方法、化驗室分析、質量控制、資料統計等按照《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等有關的環境標準要求進行。

(2)監測範圍

應儘量涵蓋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的汙染範圍,幷包括事件可能影響區域和汙染物本底濃度的監測區域。

(3)監測布點和頻次

以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發生地點為中心或源頭,結合水文和氣象條件,在其擴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響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點,必要時在事故影響區域內水源取水口、農灌區取水口處設定監測點位(斷面)。應採取不同點位(斷面)相同間隔時間(一般為1小時)同步取樣監測方式,動態監控汙染帶移動過程。

①針對固定源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對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②針對流動源、非點源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對事發區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③水華災害突發事件若發生在一級、二級保護區範圍,應對取水口不同水層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4)現場取樣

應制定取樣計劃和準備取樣器材。取樣量應同時滿足快速監測、實驗室監測和留樣的需要。

應急監測通常採集瞬時樣品,取樣量根據分析專案及分析方法確定,取樣量還應滿足留樣要求。汙染髮生後,應首先採集汙染源樣品,注意取樣點代表性。具體取樣方法及取樣量可參照HJ/T191、HJ/T164、HJ/T194、HJ/T193、HJ/T55 和HJ/T166 等。

取樣人員到達現場後,應根據事故發生地點具體情況,迅速劃定取樣、控制區域,按布點方法進行布點,確定取樣斷面。

取樣頻次主要根據現場汙染狀況確定。事故剛發生時,取樣頻次可適當增加,待摸清汙染物變化規律後,可減少採樣頻次。依據不同的環境區域功能和事故發生地的汙染實際情況,力求以最低的取樣頻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樣品,既滿足反映環境汙染程度、範圍的要求,又切實可行。

現場取樣記錄也是應急監測取樣時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它是突發環境應急監測的第一手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並在現場完成,內容全面,可充分利用常規例行監測表格進行規範記錄,至少應包括如下資訊: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汙染事故單位名稱、聯絡方式。

②現場示意圖,如有必要對取樣斷面及周圍情況進行現場錄影和拍照,特別註明取樣斷面所在位置的標誌性特徵物如建築物、橋樑等名稱。

③監測實施方案,包括監測專案(如可能)、取樣斷面(點位)、監測頻次、取樣時間等。

④事故發生現場描述及事故發生的原因。

⑤必要的水文氣象引數(如水溫、水流流向、流量、氣溫、氣壓、風向、風速等)。

⑥可能存在的汙染物名稱、流失量及影響範圍(程度);如有可能,簡要說明汙染物的有害特性。

⑦儘可能收集與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相關的其他資訊,如盛放有毒有害汙染物的容器、標籤等資訊,尤其是外文標籤等資訊,以便核對。

⑧取樣人員及校核人員的簽名。

(5)監測專案

通過現場資訊收集、資訊研判、代表性樣品分析等途徑,確定主要汙染物及監測專案。監測專案應考慮主要汙染物在環境中可能產生的化學反應、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有條件的地區可同時開展水生生物指標的監測,為後期損害評估提供第一手資料。

(6)分析方法

具備現場監測條件的監測專案,應儘量在現場監測。必要時,備份樣品送實驗室監(復)測,以確認現場定性或定量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為迅速查明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汙染物的種類(或名稱)、汙染程度和範圍以及汙染髮展趨勢,在已有調查資料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現場快速監測方法和實驗室現有的分析方法進行鑑別、確認。為快速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的汙染物,首先可採用如下的快速監測方法:

①檢測試紙、快速檢測管和行動式監測儀器等的監測方法。

②現有的水質監測和汙染源監測系統等在用的監測方法。

③現行實驗室分析方法。

(7)監測結果與資料報告

應按照有關監測技術規範進行資料處理。監測結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報出。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汙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汙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監測結果可採用電話、傳真、快報、簡報、監測報告等形式第一時間報告現場應急指揮部。

(8)監測資料的質量保證

應急監測過程中的樣品採集、現場監測、實驗室監測、資料統計等環節,都應有質量控制措施,並對應急監測報告實行三級稽核。

應急監測過程應實施質量控制,用於監測的各種計量器具要按有關規定定期檢定,並在檢定週期內進行期間核查,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儀器裝置的正常運轉;實驗用水要符合分析方法要求,試劑和實驗輔助材料要檢驗合格後投入使用;實驗室採購服務應選擇合格的供應商;實驗室環境條件應滿足分析方法要求,需控制溫溼度等條件的實驗室要配備相應裝置,監控並記錄環境條件;應急監測報告應完整。

(9)汙染跟蹤

應急響應小組要對汙染狀況進行跟蹤調查並加強監測,包括增加監測指標和提高監測頻次,提高監測精度,掌握汙染動態。根據監測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分析圖表,預測汙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範圍,及時調整對策。每24小時嚮應急指揮部報告一次汙染事件處理動態和下一步對策,直至事件汙染消失、警報解除。

3.5.3 城市供水水質監測

應急監測組的住建、農業農村水務局、衛健部門負責組織協調供水質量實時的應急監測。判定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發生後對其供水質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響的範圍,制定應急監測與保障實施方案;及時向指揮部報告現場情況,根據現場情況,提出處置建議。

3.5.4 應急監測評估

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汙染變化趨勢,通過專家諮詢,對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的發展情況進行評估,並及時將監測與評估結果上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為制定和調整下一步應急方案提供決策依據。

3.6 汙染源排查與處置

3.6.1 明確排查物件

當水質監測發現異常、汙染物來源不確定時,應明確負責開展溯源分析的部門、責任人及工作程式。根據特徵汙染物種類、濃度變化、釋放總量、釋放路徑、釋放時間,以及當時的水文和氣象條件,迅速組織開展汙染源排查。

針對不同型別汙染物的排查重點和物件如下。

(1)有機類汙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汙水處理廠、工業企業,調查汙水處理設施執行、尾水排放的異常情況。

(2)營養鹽類汙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汙水處理廠、工業企業、畜禽養殖場(戶)、農田種植戶、農村居民點、醫療場所等,調查汙水處理設施執行、養殖廢物處理處置、農藥化肥施用、農村生活汙染、醫療廢水處理及消毒設施的異常情況。

(3)細菌類汙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汙水處理廠、畜禽養殖場(戶)、農村居民點,調查汙水處理設施執行、養殖廢物處理處置、醫療場所、農村生活汙染的異常情況。

(4)農藥類汙染:重點排查農藥製造有關的工業企業、果園種植園(戶)、農田種植戶、農灌退水排放口,調查農藥施用和流失的異常情況。

(5)石油類汙染:重點排查加油站、運輸車輛、油氣管線和存貯的工業企業,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6)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汙染:重點排查採礦及選礦的工業企業(含化工園區)、尾礦庫、危險廢物儲存單位、危險品倉庫和裝卸碼頭、危化品運輸船舶、危化品運輸車輛等,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3.6.2 切斷汙染源

對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地域範圍內的汙染源,應明確負責實施切斷汙染源的部門、程式、方法及工作要點;對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地域範圍外的汙染源,按有關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預案要求進行處置。

處置措施主要採取切斷汙染源、收集和圍堵汙染物等,包括以下內容:

(1)對發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質洩漏的固定源突發事件,應儘快採取關閉、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汙染源或洩漏源。

(2)對道路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流動源突發事件,可啟動路面系統的導流槽、應急池或緊急設定圍堰、閘壩等,對汙染源進行圍堵並收集汙染物。

(3)對地表水水上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流動源突發事件,主要採取救援打撈、油氈吸附、圍油欄、閘壩攔截等方式,對汙染源進行圍堵並收集汙染物。

(4)啟動應急收集系統集中收集陸域汙染物,設立攔截設施,防止汙染物在陸域漫延,組織有關部門對汙染物進行回收處置。

(5)根據現場事態發展對擴散至水體的汙染物進行處置。

3.7 應急處置

3.7.1 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發生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時,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指揮工作,應急處置組應組織制定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包括先期處置、應急監測、汙染處置措施、物資調集、應急隊伍和人員安排、供水單位應對等。

(1)先期處置

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發生後,區應急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有關部門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迅速開展以下先期處置工作:

①儘快查詢汙染源或洩漏源,通過依法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汙染源或洩漏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

②立即啟動應急收集系統,保障對汙染物或洩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汙染或洩漏進一步擴散;

③通知相應的自來水廠 、所在地街道辦、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和鏡湖區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

④服從區人民政府釋出的決定、命令,積極配合政府組織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2)應急監測

應急監測組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水質應急監測方案,及時掌握取水口水質汙染趨勢和動態變化。

(3)應急汙染處置措施

根據汙染物的性質、突發事件型別、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及周邊環境的敏感性,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實施如下措施:

①現場應急指揮部會同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收集事發現場的第一手資料,進行現場踏勘。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性質、影響範圍、應急人力與物力等情況,組織專家諮詢組制訂科學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②當飲用水水源已受到汙染時,應急處置組立即啟動水源地防控措施,採取隔離汙水、治理汙染、調水稀釋、停止供水等方法儘快消除汙染威脅;並銜接啟動《鏡湖區城市供水系統事故應急預案》,通知相關居民停止取水、用水;當飲用水供水中斷後,供水部門通過多渠道組織提供安全飲用水,並加大宣傳和引導力度,避免引起群眾恐慌心理;

③應急處置組根據應急處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轉移汙染源,及時控制汙染物繼續外排或洩漏,切斷汙染物進入水源的途徑;減少危害程度和範圍,並同時對供水管網進行消毒處理;

④當發生供水應急狀態時,緊急切斷部分管路,實行區域間歇性供水;

⑤劃定現場汙染警戒區、隔離區和交通管制區,並設定警示標誌;

⑥組織專家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的調整和優化建議。

⑦水華災害突發事件:對一級、二級水源保護區的水華髮生區域,採取增氧機、藻類打撈等方式減少和控制藻類生長和擴散;有條件的,可採用生態調水的方式,通過增加水體擾動控制水華災害。

⑧水體內汙染物治理、總量或濃度削減:根據應急專家組等意見,制定綜合處置方案,經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後實施。一般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擾動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澱等化學方法,利用溼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調水等稀釋方法,可以採取一種或多種方式,力爭短時間內削減汙染物濃度。現場應急指揮部可根據需要,對水源地匯水區域內的汙染物排放企業實施停產、減產、限產等措施,削減水域汙染物總量或濃度。

⑨應急工程設施攔截汙染水體:在河道內啟用或修建攔截壩、節制閘等工程設施攔截汙染水體;通過導流渠將未受汙染水體導流至汙染水體下游,通過分流溝將汙染水體分流至水源保護區外進行收集處置;利用前置庫、緩衝池等工程設施,降低汙染水體的汙染物濃度,為應急處置爭取時間。不能建設永久應急工程的,應事先論證確定可建設應急工程的地址,並在預案中明確。

3.7.2 供水安全保障

應急供水保障組負責制定應急供水保障方案,並指導供水單位啟動深度處理設施或備用水源以及應急供水車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應急供水保障組應隨時掌握供水單位的應急監測能力和深度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建立向供水單位通報應急監測資訊制度,並在啟動預警時第一時間通知供水單位。

應急供水保障組應配合現場應急指揮部確定應急供水啟動時間、備用水源啟動時間等。供水單位應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濃度、可能影響取水口的時間,及時採取深度處理、低壓供水或啟動備用水源等應急措施,並加強汙染物監測,待水質滿足取水要求時恢復取水和供水。無備用水源的,應使用應急供水車等設施保障居民用水。

(1)事件所在地鏡湖區人民政府、區農水局、區住交局按照應急預案,通知水廠做好水源和清水儲備工作;採取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啟用備用水源等應急處置措施,保障供水轄區內居民飲用水的安全,發動群眾儲備飲用水。

(2)供水系統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降低汙染物濃度和影響程度,將受汙染水體疏導排放至安全區域;對技術可控制的水體汙染實行二級或三級強化處理手段;對供水管網進行消毒處理;從上游或備用水源地緊急呼叫水源,改路供水;用水量大的生產、服務企業,採取輪產、限產、停產等手段,減少自來水的消耗,優先滿足居民用水要求;必要時通知下游水廠停水或採取保護措施。

(3)節約用水,按照“先生活、後生產”的原則,首先保證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對高耗水工礦企業、洗車、洗浴中心及其它服務行業實施限量供水,並號召城區居民實施節水,對於缺水率較大的部分割槽域可啟動自備水源,並加強供水協調排程。

(4)水源排程。當啟動紅色預警時,供水單位應及時停止取水以及供水,供水單位應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濃度、可能影響取水口的時間,通過蕪湖市其他水廠供水設施或依託蕪湖市備用水源保障居民用水。供水單位的應急監測能力、深度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和啟動時間、備用水源啟動時間等情況見下表。本次預案應急監測依靠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水廠不具備應急監測能力。

3.8 物資調集及應急設施啟用

根據應急物資調查結果,列明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清單,以及調集、運輸和使用方式。清單應包括物資、裝備和設施的.種類、名稱、數量、存放位置、規格、效能、用途和用法等資訊,還應明確應急物資、裝備、設施的定期檢查和維護要求。根據現場調查,現有應急物資的種類、名稱、數量以及負責物資調集的工作人員姓名、職務和聯絡電話等資訊詳見第二部分的應急資源調查章節。

根據現有物資儲備情況,還需儲備完善的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包括以下內容:

(1)對水體內汙染物進行打撈和攔截的物資、裝備和設施,如救援打撈裝置、圍油欄、築壩材料、溢位控制裝備等。

(2)控制和消除汙染物的物資、裝備和設施,如中和劑、滅火劑、解毒劑、吸收劑等。

(3)移除和攔截移動源的裝備和設施,如吊車、臨時圍堰、導流槽、應急池等。

(4)對汙染物進行攔截、導流、分流及降解的應急工程設施,如攔截壩、節制閘、導流渠、分流溝、前置庫等。

3.9 輿情監測與資訊釋出

(1)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的資訊釋出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由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對外發布,以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資訊,涉及重特大突發事件,要嚴格落實資訊公開“5·24”要求(5小時內釋出權威資訊,24小時內舉行新聞釋出會)。並針對輿情及時釋出事件原因、影響區域、已採取的措施及成效、公眾應注意的防範措施、熱線電話等。隨後釋出初步核實情況和政府應對措施,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釋出工作。

(2)密切關注國內外關於飲用水源汙染事件的新聞報道,及時消除媒體中出現的有關不正確資訊造成的影響,解除群眾的思想疑慮,防止各種謠言的傳播。在應急處置過程中,要持續做好輿情監測,密切關注輿情動態,對媒體、公眾提出的問題或質疑,及時調查核實並公佈情況,主動迴應社會關切。

(3)鏡湖區人民政府的新聞資訊釋出按照鏡湖區人民政府的資訊釋出辦法執行,除區環境應急指揮部指定的新聞發言人外,其他各成員單位及各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義通過任何方式對外提供、釋出有關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的資訊。同時,區委宣傳部應做好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的輿論引導和輿情分析工作,加強對相關資訊的核實、審查和管理,及時準確、主動引導。

3.10 響應終止

3.10.1 響應終止的條件

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得到控制,緊急情況解除後,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調查、應急監測結果作出應急處置報告,決定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應急處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響應程式:

(1)本次事件產生的條件已經消除,汙染情況得到完全控制,發生事件的水系水質基本得到恢復。

(2)進入水源保護區陸域範圍的汙染物已成功圍堵,且清運至水源保護區外,未向水域擴散時。

(3)本次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根據生態環境、衛健部門的監測結果,經有關專家分析論證,認為達到“水源地威脅解除,特徵汙染物監測持續穩定達標”的響應終止的必要條件。

(4)水質監測結果尚未穩定達標,但根據應急專家組建議可恢復正常取水時。

3.10.2 響應終止的程式

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終止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現場的應急處置組組織專家諮詢組根據應急監測結果、監控快報,確認事件已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後,依次報請現場應急指揮部和應急組織指揮機構總指揮批准。

(2)現場應急處置組接到現場應急指揮部的應急終止通知後,宣佈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3)必要時,由現場應急指揮部向社會發布事件應急終止的公告。

(4)應急終止後,應急監測組應根據現場應急指揮部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監測、監控和評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響完全消除為止。

3.10.3 響應終止後的行動

(1)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各級應急指揮部要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水汙染事件單位查詢涉及飲用水水源地應急事件的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複出現。

(2)涉及飲用水水源地應急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應急工作進行彙總、總結,上報區政府涉及飲用水水源地應急事件的應急指揮部。

(3)應急過程評價,由區應急指揮部組織專家,會同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4)涉及飲用水水源地應急事件的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應急預案評估,並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5)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裝置,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4 後期工作

包括後期防控、事件調查、損害評估、善後處置等內容。

4.1 後期防控

響應終止後,應急監測組還應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的特點和汙染物的汙染範圍定期採取監測措施,供水單位嚴格監視取水口的水樣指標,嚴格監管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後期汙染防控措施,確實落實到各責任部門、涉事企業單位及個人,如針對洩漏的油品、化學品進行回收;進行後期汙染監測和治理,消除投放藥劑的殘留毒性和後期效應,防止次生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事故場地及漫延區域的汙染物清除完成後,對土壤或水生態系統進行修復;部分汙染物導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區域,對這些區域的汙染物進行清除等。

4.2 事件調查

在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終止後,應由鏡湖區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組織,區環境應急指揮部及相關部門配合對一般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進行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並應配合蕪湖市人民政府對較大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組織調查,配合安徽省政府對重大、特別重大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組織調查。

4.3 損害評估

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部應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及時開展汙染損害評估,對汙染區的清理、汙染物的處置、後續影響的監測、生態環境的恢復等提出對策和措施,並指導做好汙染清除和生態恢復工作;對事件應急處置行動進行評價,總結經驗教訓,指出下一步需要整改的工作和本預案需修改的內容,編制應急處置評估報告,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評估報告應根據事件等級紅色和橙色,分別在應急終止後的20天和10天內完成。

評估報告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1)整理和審查所有應急記錄和檔案等資料;

(2)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事件原因、過程及後果(包括傷亡、經濟損失、影響);

(3)分析、評估主要應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4)事件結論、主要經驗教訓,責任人認定及處理意見,各種必要的附件等;

(5)從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規劃、管理等方面提出改進建議等。

4.4 事件總結

綜合評估結束後,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全面總結應急處置工作。對整個事件有關的資料,包括電話記錄、現場調查、監測記錄、檢驗報告、資訊分析、決策記錄、執法文書、調查處理總結報告等,進行整理、補漏、分類、歸檔,並形成書面材料。

4.5 善後處置

(1)在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由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急指揮部協調辦公室和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善後處置工作。

(2)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部協調辦公室牽頭對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造成的傷害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卹,對緊急調集、徵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償,做好安民、安撫、社會救助、理賠等工作。及時採取心理諮詢、慰問等有效措施,消除突發事件給人們造成的精神創傷。

(3)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積極穩妥、認真細緻地做好危機過後有關工作,彌補損失,消除影響,總結經驗,改進工作,進一步落實應急防範措施。

(4)受災居民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門負責。民政局、供水公司等單位要迅速設立飲用水供應站,做好受災群眾日常生活用水的安置工作。衛健部門要做好受傷人員救治工作。各專業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應按照專業技術規程,做好現場汙染物的收集處理工作。有關現場清理和處理工作,應根據專家對災害事故的性質和傳播範圍等進行認定,由公安、衛健、農業農村等職能部門設立警戒哨,劃定警戒範圍,由專業部門和技術人員採取相應的方式及時進行處理,處理完畢後,有關專業部門應繼續對現場情況進行監控,根據專家評估結論,再進行解除警戒。

(5)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指揮部協調辦公室組織繼續跟蹤對水源水質的監測,及時掌握情況,做好處置工作。

5 應急保障

應急保障部分,包括通訊與資訊保障、應急隊伍保障、應急物資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經費保障及其他保障等內容。

5.1 通訊與資訊保障

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指揮部具有獲取與飲用水水源有關資訊的許可權,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確保通訊暢通,指揮部辦公室要保持值班電話全天有人接聽,並在節假日安排人員值班。要充分發揮資訊網路系統的作用,確保應急時能夠統一調動有關人員,物資迅速到位。各級有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系統、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訊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現場指揮部及有關部門和現場各應急分隊之間的聯絡暢通。在飲用水源汙染事故應急處置中,應急指揮、現場工作人員、各協作單位、各相關部門在相互聯絡中應視具體通訊情況,遵循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則,選擇使用各種通訊裝置。如:臺式電話、高頻無線電話、對講機等通訊裝置。

專項工作組宣傳部門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渠道,及時有效地對外發布事件資訊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5.2 應急隊伍保障

由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衛健、水利等部門,組建起一支訓練有素、業務熟練的高素質飲用水水源水質汙染事件應急監測、救援、處置隊伍,並形成完善應急救援體系,確保在事件發生時,能迅速控制汙染,減少對人員、生態、經濟活動及水源地的危害,保證環境恢復和用水安全。

(1)宣傳

鏡湖區人民政府負責協調飲用水源保護科普宣傳,做好飲用水源保護政策法規、水源汙染事件預防與避險常識的宣傳工作,編印、發放水源保護的宣傳資料,增強公眾自我防範意識和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範飲用水源汙染事件的能力。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飲用水源水質汙染事件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處理、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提高危險品生產、使用、運輸、倉儲單位的危機意識和應急心理準備,培養公眾對飲用水水源地的愛護意識。

(2)培訓

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指揮部協調辦公室應加強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重要崗位工作人員的培訓。通過授課、操作演練和模擬演習等學習、培訓,使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專業人員掌握相關知識和技能,提高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資訊報告、個體防護、應急資源使用、應急監測布點及監測方法、應急處置方法等培訓科目。培訓週期為1次/年。

(3)演練

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指揮部協調辦公室定期組織成員單位進行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實戰演練,磨合機制、鍛鍊隊伍、完善預案,切實提高防範和處置集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的實戰能力。

演練的主要內容:現場環境狀況的快速測定,汙染源的應急處置,備用水源的應急啟用,中毒人員和受傷人員的現場急救。

演練週期:根據《安徽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專項應急預案至少每三年開展一次演練。

5.3 應急物資保障

鏡湖區人民政府要有針對性的配置應急指揮、應急監測、應急防護、應急處置等應急裝置。重點加強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檢驗、鑑定和監測裝置建設。增加應急處置裝置、快速機動裝置、通訊裝置和自身防護裝備,儲備應急物資,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和現場處置能力。

由鏡湖區資料資源管理局牽頭,區住交局、區農水局、各街道協助建立工程搶險裝備資訊資料庫,明確裝備的型別、數量、效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呼叫制度。區發改委負責建立事件應急物資資訊資料庫,充分利用各種社會力量做好應急物質儲備,加強對儲備物資的動態管理,保證及時補充和更新;制定應急物資調撥、配送方案;根據時間和演練經驗,持續改進提高藥劑、物資、裝備的存放規範、應急設施的建設要求,確保事件發生時能夠快速高效地使用應急資源。

5.4 經費保障

鏡湖區財政局負責保障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處置經費,建立應急經費快速撥付機制。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防範、應急裝置、應急演練和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經費由生態環境、住建、衛健等部門提出預算,經區財政局稽核後呈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列入年度區財政預算。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所需各項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撥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現行規定執行;應急處置結束後,據實核銷應急處置費用;在緊急情況下,財政部門應當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確保應急資金及時到位。對受飲用水源汙染事故影響較大的非事故責任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政策給予補償或救助。區財政局配合主管部門對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實行預算績效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5.5 其他保障

5.5.1 交通運輸保障

鏡湖區住建交通局應建立交通運輸工具動態資料庫,明確各類交通運輸工具數量、分佈,並會同公安交警部門制定應急現場的交通運輸工具呼叫方案,規劃應急交通管制線路,確保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發生時道路交通安全通暢。

5.5.2 醫療衛生救助保障

鏡湖區衛健委負責提供應急所需各類防護服、報警裝置、防寒保暖、給氧等生命保障裝備和醫用急救箱,定期組織體檢,保障環境應急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建立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資源動態資料庫,明確應急醫療救治隊和醫療中心的分佈及其能力、專業特長等基本情況,並根據應急需要,制定醫療衛生裝置、物資排程方案。

5.5.3 治安保障

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發生後,政府和公安部門應及時做好人員疏散、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維護公共秩序。

5.5.4 社會動員保障

鏡湖區人民政府負責協調飲用水源保護科普宣傳,做好飲用水源保護政策法規、水源汙染事件預防與避險常識的宣傳工作,編印、發放水源保護的宣傳資料,增強公眾自我防範意識和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範飲用水源汙染事件的能力。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飲用水源水質汙染事件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處理、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提高危險品生產、使用、運輸、倉儲單位的危機意識和應急心理準備,培養公眾對飲用水水源地的愛護意識。

5.5.5 人員安全保障

(1)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①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②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條件、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③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④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啟用備用水源,並向停水居民分發潔淨水或桶裝水。

(2)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型別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式。

5.5.6 應急資源的管理保障

建立和完善鏡湖區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通訊網路和鏡湖區環境應急物資庫。利用社會力量建設和完善應急物資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保障應急響應工作的需要。

加強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管理基礎資料庫建設和對有關技術資料、歷史資料等的收集管理,實現資源共享。

5.5.7 技術保障

鏡湖區人民政府應加快推進環境應急預警監控指揮系統建設,組織相關專家對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的預防、預警、預測和應急處置方法進行研究;注重引進飲用水源安全領域的先進技術,不斷改進技術裝備,適應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建立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安全預警系統,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後相關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指水源地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使用的、需要明確規定並解釋的詞語。

(1)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

指進入輸水管網、送到使用者且具有一定取水規模(供水人口一般大於1000人)的在用、備用和規劃的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依據取水口所在水體型別不同,可分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庫)型水源地。

(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指國家為防治飲用水水源地汙染、保障水源地環境質量而劃定,並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下簡稱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在水源保護區外劃定准保護區。

(3)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風險物質

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專案與物質,以及該標準之外其他可能影響人體健康的專案與物質。

(4)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汙染事件指由於汙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等因素,導致水源地風險物質進入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的連線水體,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質超標,影響或可能影響飲用水供水單位正常取水,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5)水質超標

指水源地水質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Ⅲ類水質標準或標準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未包括的專案,可根據物質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關供水單位的淨化能力,參考國外有關標準(如世界衛生組織、美國環境保護署等)規定的濃度值,由鏡湖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會商或依據應急專家組意見確定。

6.2 預案解釋權屬

本預案由鏡湖區人民政府組織釋出實施,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解釋。

6.3 預案演練和修訂

預案實施前後,由鏡湖區人民政府組織演練和修訂。建立與其它部門的交流與聯絡,組織參與有關部門開展的應急演練救援活動,在出現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時相互協作。演練內容主要包括通訊系統是否正常運作、資訊報送流程是否暢通、各應急工作組配合是否協調、應急人員能力是否滿足需要等。演練結束後,鏡湖區人民政府應對演練情況進行總結評估,並根據演練結果及時修訂完善。

同時,隨著飲用水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預案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時進行預案的修訂和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人民政府及時進行預案的修訂:

(1)區域範圍內企業型別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出現涉及飲用水源地環境風險較大企業;

(2)相關單位和人員發生變化或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的;

(3)區域內危險風險源的種類和分佈發生變化的;

(4)環境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發生變化的;

(5)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相關事業單位認為應當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6.4 預案實施日期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水汙染應急預案5

一、應急處理的負責組成人員

組長:組員:

二、具體職責分工

xx:負責水汙染事故的上報及事故處理的全域性指揮與人員調配。

xx:負責水源基本情況的'材料準備及協調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入戶檢查。

xx:負責現場水樣抽檢進行快速檢測,配合有關部門找出水汙染事故原因。

三、發現生活水受到汙染的情況的處理辦法

1、及時停水,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組織開展汙染或可能汙染供水系統清洗消毒工作。

2、及時向上級各部門通報事件的進展和新發現的問題。

四、汙染事件防範措施

1、應急負責人員要經常督察供水執行人員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範和規章制度。

2、發現供水設施裝置的問題,儘快查出原因並修復和排除。

水汙染應急預案6

為進一步健全校內安全防範機制,有效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保證突發事件發生後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進行,學校特制訂了飲用水衛生管理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一、學校成立飲用水衛生管理事件應急小組

組長:王懷亭 丁光順

副組長:叢德華楊懷江

組員:李波 李龍 薛少臣 閆發增 王才亭 常學芹 柴壽修 安寶良 徐全健

二、飲用水汙染預防措施

(一)按時召開學校安全工作會議,通報全校校園安全工作情況和傳達上級有關指示。

(二)建立和完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機制。

(三)紅外線報警裝置能正常執行。

(四)加強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飲水裝置以及場地、房屋和裝置的安全檢查,發現隱患立即整改。

(五)學校有專職人員負責學生的飲水安全。

(六)學校有專職人員負責對學校使用的制水、供水裝置的維護和保養。

(七)在校內醒目位置設定飲水衛生公告欄,告知學生飲水安全須知。

三、飲用水汙染緊急處理程式

(一)學校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封存汙染源立即向校長室報告,在校長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

(二)由辦公室負責向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三)衛生室為第一集中病人的場所。衛生老師、總務處負責積極救治患者,及時將患者護送醫院診治。

(四)總務處負責保護現場,安排有關工作人員的集中待查和疏散其他的學生。

(五)團委書記、政教主任、級部主任、班主任負責學生情緒的安撫、學生家長的.聯絡和接待工作。

(六)教導處負責課程的臨時調整,公共教室的調配工作。

(七)校長負責全校突發事件的處置和協調。

(八)全組工作人員均有責任積極配合上級部門的調查,並按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採取措施,將事態控制在最小範圍。

水汙染應急預案7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水汙染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確保金山鄉人民群眾能夠飲用上安全、優質、放心的自來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四川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飲水安全作為首要任務,逐步建立鄉、村(社群)資訊聯動傳遞及應急預警機制,加強對應急預案的培訓、演練、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做好日常應急突發事件的宣傳發動,鼓勵群眾報告突發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隱患,及時處置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鄉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縣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下,建立村供水安全應急指揮機構,制訂當地的應急預案,確定符合實際的不同等級的安全事件及其對策,落實應急責任機制。

3.統籌安排,分工合作。在鄉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整合資源,統籌安排,加強各部門協調配合和分工合作,處理好日常業務和應急工作的關係。各相關部門在各自業務範圍給予協調、指導、技術支援並組織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應,有效控制。突發性事件發生以後,鄉黨委、政府發出應急指令,各級指揮機構應根據應急要求快速做出反應,組織會商,啟動相應預案,有效控制事態蔓延。

二、等級劃分

按照事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供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分為三級: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一般)

(一)I級(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72小時以上,影響範圍為集鎮5000人以上7000人以下(不含7000人,下同)或分散農戶1萬人以上(2公里範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3人死亡或50人以上80人以下集體中毒事件發生。

3.因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造成農村5000人以上7000人以下的突發性停水事件。

(二)II級(較大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72小時以上,影響範圍為集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不含5000人,下同)或分散農戶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2公里範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集體中毒事件發生。

3.因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造成農村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突發性停水事件。

(二)III級(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72小時以上,影響範圍為集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或分散農戶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2公里範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5人以上30人以下集體中毒事件發生。

3.因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造成農村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突發性停水事件。

三、應急預案體系

(一)應急機構及職責

一、水汙染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與技術工作組

組長:胥淵(金山鄉黨委書記)

副組長:賈萍(金山鄉政府鄉長)

成員:王培德(金山鄉衛計辦主任)

吳晏勇(金山鄉衛生院院長)

馬良武(金山鄉水廠負責人)

向子昂鄉衛生監督協管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及技術服務組,辦公室設在鄉政府,賈萍兼任辦公室主任,王培德為副主任兼任技術服務組組長。

(1)領導小組職責:

①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有關重大供水安全事件預防和應急救援的規定;

②及時瞭解掌握本鄉範圍內重大供水安全事件情況,協調和組織實施供水應急措施;

③負責向縣政府、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發生供水安全事件的準確地點、影響範圍、程度及應急措施

④審定全鄉各村區重大供水安全事件應急工作制度和應急預案;

⑤在應急響應時,負責協調公安、水文、衛生防疫、醫療救護等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⑥負責指導、督促、檢查下級應急指揮機構的`工作。

(2)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負責村社群供水突發性事件資訊的收集、分析、整理,並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協調指導事發地應急領導機構組織勘察、設計;組織施工力量開展搶險排險、應急加固、恢復重建工作;負責協調公安、水文、氣象、環保、衛生防疫、醫療救護等相關部門組織救援工作;協助技術服務組的有關工作;負責對有潛在隱患的工程進行不定期安全檢查,及時傳達和執行縣政府、縣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的'各項決策和指令,並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媒體導向及新聞釋出工作。

(3)技術服務組

技術服務組由水利設計、交通、建設、衛生、疾病預防等有關方面的技術人員組成。其職責是:參加領導小組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按照領導小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資訊和有關情況,為應急決策提供諮詢或建議,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處理提出諮詢意見。

2.村民委員會供水安全應急機構及職責

各村成立相應應急領導機構,負責本轄區供水安全突發性事故的處置。主要職責包括:擬定本村社群供水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救援預案;掌握本地供水安全信處,及時向鄉政府和上級應急領導機構報告事故情況;協調本轄區供水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供水單位應急機構及職責

根據鄉政府的搶險應急預案,供水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供水應急機構,制定科學合理的搶險應急工作方案,配備必要的搶修裝置及應急隊伍,並定期組織演練。

四、預防和預警

(一)監控機構

農技服務中心向子昂負責我鄉供水安全事故的監控、檢查、預警工作,供水安全事故報警電話:4566003。多渠道獲取全鄉鄉相關供水安全資訊,對各種資訊進行彙總分析,及時向鄉政府及縣供水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供水單位、群眾發現供水工程取水建築物,輸、配水管網等發生垮塌或人為破壞事件時,有責任及時撥打報警電話向上一級應急領導機構報告。

資訊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資訊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資訊,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並隨後補報詳情。

五、應急響應

(一)總體要求

出現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單位應在2小時內向鄉供水安全應急機構和鄉黨委、政府報告,並先期進行技術處理;鄉供水安全應急機構在獲取資訊後,應在2小時內向縣村鎮供水安全應急機構和縣政府報告,並派出應急技術服務小組進行技術支援。

(二)I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重大供水安全事件時,啟動I級應急響應預案。

1.鄉應急機構派出工作組,協助配合省、市、縣級工作組和鄉政府共同做好搶險救援工作。

2.鄉級有關部門必須立即趕赴現場,先期進行處置,並在市、縣工作組抵達事發地後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三)Ⅱ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較大供水安全事件時,啟動II級應急響應預案。

1.鄉供水安全應急機構在接到應急報告後,迅速組織相關部門和技術服務組進行會商,做出應急工作部署。並在2小時內向縣政府、縣救災辦報告,並立即派出工作組,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指導當地政府做好搶險救援、事故調查和處置工作。

2.鄉級有關部門必須立即趕赴現場,先期進行處置,並在縣級工作組抵達事發地後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3.事故處理完畢後,由鄉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報縣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備案。

(四)Ⅲ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時,啟動III級應急響應預案。

1.應急事件發生後,鄉供水安全應急機構應立即向縣應急領導機構報告,並啟動應急預案,先期進行處置,在縣級工作組抵達事發地後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2.事故處理完畢,由縣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報市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備案。

(五)應急處理

當供水安全事件發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時,鄉政府可採取向受災區派出送水車,啟用應急備用水源,異地調水,組織技術人員對工程建築物進行搶修等措施保證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水汙染應急預案8

1總則

1.1鳳河—龍河流域概況

鳳河—龍河是跨京津冀三省(市)的重要流域,起源於北京市大興區,全長175.38km(北京段長為89.33km、河北段長為46.94km、天津段長為39.11km)。龍河上游分為大龍河、小龍河,於大興區白塔村東匯合,匯合後稱龍河。鳳河和龍河於天津市武清區大南宮村匯合,匯合後稱龍鳳河,流入永定河,最終匯入渤海。

鳳河—龍河流域環境安全風險主要來自儲油罐站、化學制造、涉氨製冷等行業領域,如發生生產安全、違法排汙等事件,極可能造成鳳河—龍河流域水體汙染,引發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另外,通過鳳河—龍河流域跨河橋樑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存在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引發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可能。

為妥善處置鳳河—龍河流域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建立健全應急聯動機制,增強聯合應對能力,提高應急處置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京津冀水汙染突發事件聯防聯控機制合作協議》等有關規定,結合鳳河—龍河流域環境安全風險分佈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1)完善機制,聯合管控。相關行政區域環保部門應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加強對鳳河—龍河流域環境風險源的監控,定期組織聯合排查,做到隱患早發現、早預警、早整改、早消除,築牢環境安全防線,提高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防控能力。

(2)屬地為主,協同聯動。當鳳河—龍河流域發生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時,在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統一指揮下,屬地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聯合處置;各鄰近相關行政區域環保部門按照《京津冀水汙染突發事件聯防聯控機制合作協議》的要求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在處置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時,要及時啟動聯防聯控機制,在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共同應對。

(3)資訊互通,資源共享。鳳河—龍河流域流經的各行政區域建立資訊通報機制,確保資訊暢通;按照就近調動、快速反應、迅速到達的原則,調動京津冀應急資源,實現現有應急資源共享使用的最大化,為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處置提供有力保障。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為鳳河—龍河流域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專項預案,適用於鳳河—龍河流域流經的行政區域發生的和經研判可能發生的跨界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當未發生跨界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時,啟動屬地相關應急預案。

2組織指揮

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為應急處置的最高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屬地相關部門和京津冀水汙染突發事件聯防聯控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聯防聯控工作協調小組”)的應急處置行動。

聯防聯控工作協調小組在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指揮環境應急專業處置行動,指揮員由事發地人民政府相關領導擔任。

各級聯防聯控機制的日常機構設定在環保應急部門,負責召開聯席會議,組織聯合檢查,開展應急演練等相關應急管理工作。

發生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時,聯防聯控機制的啟動應採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組織實施。

3監測與預警

3.1監測

鳳河—龍河流域流經的各行政區域環保部門根據轄區內跨境斷面和環境安全風險源分佈情況,制定聯合監測方案,聯合組織環境監測,共享監測資料,提高流域監測資料的科學性和有效性,為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決策提供有力的科學支撐。

3.2預警

3.2.1預警與資訊釋出

鳳河—龍河流域流經的行政區域環保部門要及時研判可能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根據事態發展趨勢按屬地應急預案要求及時通過電視、廣播、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釋出預警資訊,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鄰地區。

當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可能產生跨界汙染時,由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釋出預警資訊。加強相關輿情監控,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2預警響應

(1)分析研判:及時收集、分析有關資訊,組織開展汙染源的調查,瞭解相關資料和發展態勢,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組織開展分析評估工作。

(2)監測監控:加強環境監測,加密佈置監測點位,增加監測頻次,預測並監控水質變化趨勢,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依據。

(3)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和事態發展。在涉險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及時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

(4)應急準備: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裝置,做好應急保障工作,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隨時準備啟動應急預案。

3.2.3預警解除

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由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宣佈預警解除。

4應急響應與處置

4.1資訊通報

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接到鳳河—龍河流域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資訊後,應立即組織調查核實,查明汙染源及汙染的基本情況。按照事發地屬地應急預案的要求向相關單位通報情況,佈置應急準備工作。

發生跨界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時,事發地省(市)環保部門要在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及時通報情況,適時啟動聯防聯控機制。

通報的主要內容: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類別、人員傷亡和損失情況、汙染物種類和性質、可能影響的'範圍、危害程度、發展趨勢、屬地採取的措施等。

4.2先期處置

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應積極主動開展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汙染源,全力控制事件發展態勢,避免汙染物向環境擴散,嚴防二次汙染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對事發地周邊敏感區域進行交通管制,設定安全警戒,及時疏散受影響群眾。屬地環保部門在屬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應急監測工作,先期處置情況應隨時報告上級部門。

4.3聯動機制啟動

發生跨界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後,事發地立即啟動聯防聯控機制。實時將發展態勢、汙染及先期處置情況通報其他省(市)人民政府或環保部門。適時組織聯合會商,制定聯合應急處置方案,根據事發地政府現場指揮部的請求派出應急救援隊伍和相關人員趕赴事發現場,在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協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4現場指揮部

事發地現場指揮部由屬地人民政府組建,指揮員由政府部門相關領導擔任,負責指揮屬地環保、水務、公安等相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聯防聯控工作協調小組在現場指揮部領導下負責協調水汙染應急監測、提出應急處置建議、提供專家諮詢技術支撐、調動應急專業處置力量等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4.5應急響應

4.5.1事發地上游行政區

事發地上游環保部門在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積極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協調水務、河湖等部門採取相應水利調節措施,適時協調、排程屬地社會專業處置力量參與應急處置,為事發地的應急處置創造有利條件;

(2)應及時將上游水質、水量、流速等水文綜合情況通報事發地,為事發地應急處置提供輔助決策;

(3)調動環保應急隊伍趕赴事故現場,配合事發地人民政府進行應急處置。

4.5.2事發地行政區

(1)應迅速查明涉事單位和汙染來源,確定汙染物種類和汙染範圍,切斷汙染源,封閉事故現場,控制事態進一步蔓延;

(2)迅速組織人員開展自救互救,加強現場人員的個人防護,根據事件危害程度、發展趨勢,必要時組織群眾疏散,確保群眾人身安全;

(3)環保部門立即制定監測方案,對事故現場及周邊敏感區域進行大氣監測和水質監測,確定安全邊界,並及時分析研判監測資料,為現場指揮部科學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4)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汙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降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或臨時建設汙染處置工程等方式處理處置受汙染環境介質;並對大氣汙染區域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控制汙染擴散;

(5)根據現場處置情況和專家意見,調動各專業處置救援力量對產生的汙染物進行收集轉運,清理汙染事故現場;

(6)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處置情況,制定資訊釋出方案,聯防聯控工作協調小組起草水汙染資訊釋出新聞通稿,做好各省(市)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新聞釋出保障工作。

4.5.3事發地下游行政區

事發地下游環保部門在事發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積極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迅速組織受汙染區域人員開展自救互救,加強現場人員的個人防護,必要時組織人員撤離;

(2)協調水務、河湖等部門及時採取攔截、吸附等措施,控制汙染擴散,最大限度地減少汙染損害;

(3)環保部門制定監測方案,監測事故點下游大氣和水質狀況,迅速查明汙染範圍,確定環境安全邊界;

(4)協調相關部門和專業處置力量,對受汙染水體進行綜合處置,並收集轉運進行無害化處置。

4.6應急終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徵求上下游行政區人民政府意見後,宣佈應急終止:

(1)事件現場危險狀態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

(2)確認事發水域及下游汙染物指標已經降低到常態水平;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和二次汙染的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應急終止後,必要時應繼續進行一定頻次的環境監測。

5善後處理

5.1損害評估

應急終止後,受汙染行政區人民政府應委託相關機構對本行政區域進行汙染損害分段評估,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應委託相關機構組織汙染損害綜合評估。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生態修復和恢復重建的重要依據。

5.2調查處理

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由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組織,對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開展調查,調查內容包括事件發生原因、性質和責任區分,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

5.3總結評估

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處置結束後,事發地屬地人民政府開展應急工作總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並形成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對總結評估報告。

6應急保障

(1)資金保障

鳳河—龍河流域聯防聯控保障資金由當地環保部門申請納入流域流經行政區屬地人民政府保障體系之中,統一安排使用。

(2)物資保障

鳳河—龍河流域聯防聯控應急處置裝備及相關物資由當地環保部門申請納入流域流經行政區屬地人民政府保障體系之中,統一安排使用。

(3)通訊保障

建立聯防聯控聯絡通訊機制並實施動態調整,確保聯絡暢通。

(4)培訓與演練

鳳河—龍河流域流經的行政區人民政府應掌握屬地應急救援力量情況,建立協作機制。加強專業隊伍的培訓和演練,著力提高應急人員的業務技能和應急處置實戰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結合屬地實際情況,組織專業性或綜合性的應急演練,做好跨部門、跨區域的協調配合及通訊聯絡,確保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

7附則

本預案由京津冀水汙染突發事件聯防聯控工作協調小組制定併發布,由三省(市)環保廳(局)環境應急部門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水汙染應急預案9

為規範重大水汙染事件報告制度,及時向省局、水利廳、地方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報告水汙染資訊,避免和減少水汙染事件造成的損失,提高應對突發重大水汙染事件的能力,鐵嶺水文局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鐵嶺水文局重大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

一、應急預案的指導原則

體現以人為本,重在預防的原則,一旦流域發生水汙染事件,要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實施監控和救援,最大限度地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同時,盡力把水汙染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二、應急組織

成立水汙染防治應急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水汙染防治應急監測等工作。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水樣採集小組:袁姝、白偉鋒、李輝、劉志遠。其中:袁姝負責取水樣所需藥品準備及取樣過程中加藥,白偉鋒、李輝、劉志遠負責水樣採集器具的準備及水樣採集工作。

水質檢測小組:

測流小組:勘測科人員

測流小組職責:負責突發水汙染事件中採集水樣斷面的`流量測報工作資料校核評價小組:王亞傑袁姝白偉鋒楊金尉楊柳李楠朱魏偉資料校核評價小組職責:負責突發水汙染事件中採集水樣檢測資料的校核及評價工作。

後勤小組:辦公室、人事室

後勤小組職責:負責突發水汙染事件的後勤保障工作。

三、應急措施

對突發水汙染事件可能造成影響的地方,組長和副組長要及時到現場瞭解情況,開展水質監測工作,同時相關負責人迅速上崗到位,及時收集、掌握相關資訊,分析事件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一旦確認為重大水汙染事件的,在最短時間內將有關情況上報省水文局領導及相關領導,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按規定的處置程式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在被汙染河段的上下游做好水量、水質動態監測工作,實時向省水文局領導及地方相關領導提供動態資訊。

當鐵嶺水文局不能獨立完成應急監測任務時,請求省局進行應急支援監測工作。

在重大水汙染事件處置過程中,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水汙染蔓延,減少水汙染損失。

水汙染應急預案10

一、目的

為有效應對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提高應急反應和救援水平,將汙染突發事件對人員、財產和環境造成的損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及生態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二、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科學施救

保障公共安全尤其是把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是制定本預案的主要目標。既要依靠科學,最大限度的減少突發水汙染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又要加強保障措施,提高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水平。

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重大突發性水汙染事件的處理,實行由公司水汙染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指揮、排程,各相關部門配合的管理機制。根據汙染事件類別、事態發展情況實行,對重大突發事件的報告、控制實施依法管理和處置。

3.預防為主,平戰結合

加強水資源監測和保護,以預防為主,杜絕人為誘發水汙染事件的'發生。實行事前預防與事後應急處理有機結合,按照戰時的要求,把應急管理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危機防範水平。

4.系統聯動,應急迅速

發生重大水汙染事件,實行統一指揮和排程,確保預警、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的緊密銜接,及時應對。預案中涉及的各職能部門應步調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突發事件資訊傳遞及時、準確,應急處置工作快速有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青島巨集祥盛物業青島疾控中心專案部內發生的各類水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水汙染應急預案11

一、目的

為了切實保證學校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充分保護師生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堅決遏制、杜絕學校生活飲用水水汙染事故的發生;同時為了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水汙染事故,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汙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我校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二、成立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為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實施應急處理,成立學校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各負其責,各盡其能。

1、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組長:李 濤

副組長:李瑛劉洪偉劉懷美王發永

成員:夏 冬刁志學陳士強李榮江楊中義

張子全石 信魏 超王成霞楊禎祥王 旭

劉寶英 劉 靜宋均偉孫百明吳慶國趙寶美

2、組長主要職責 : 負責發生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時,及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對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部署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協調學校內部之間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3、組員主要職責:主要接受學校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部署,負責組織學校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的具體調查、處理、救援及上報工作,積極配合各個相關部門對學校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開展的各項調查、處理、救援等工作。

三、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應急處理

1、組織有關工作小組和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現場調查,查詢汙染原因及汙染物,瞭解汙染物的種類、性狀、毒性及汙染程度,掌握供水範圍及接觸人群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汙染的擴散趨勢,並據此提出科學、行之有效的緊急控制消除汙染措施。

2、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質監測方案,科學採集水樣和檢測,快速找出主要汙染物,並進行動態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汙染程度、汙染趨勢、水質動態變化規律,為進一步確定汙染物、汙染治理、恢復供水提供科學依據。

3、當出現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裝水質受到嚴重汙染、威脅供水衛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證水質衛生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臨時供水途徑,以保證師生正常生活飲用水問題,避免和減少水汙染對師生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4、發生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後,應依法立即、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水汙染事故狀況,配合衛生監督部門開展有關調查、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汙染環節和汙染原因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的蔓延和擴大,嚴防水汙染事故再次發生。

5、當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得以控制,汙染原因消除後,在恢復供水前必須重新進行自備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質檢測,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後方可供水。

四、預防措施

1、建立健全本單位各項供水衛生管理制度:形成由飲用水衛生管理員納洪忠主抓,供管水人員具體執行的管理模式 ,並逐一認真落實 , 達到實效。

2、飲用水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有關衛生要求,使其知法、懂法、自覺守法,不斷增強依法供水、管水的法制觀念和責任意識,按要求履行其職責及義務,保證所供給的生活飲用水衛生質量;同時開展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應急處理及救援知識專門培訓和教育,增強水汙染事故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必要時進行現場實地演練。

3、加強生活飲用水供水設施消毒和水質衛生監測工作: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做好衛生防護、保暖桶定期清洗消毒等工作,針對水汙染事故多發季節和環節定期進行裝置檢查維修,發現存在水汙染事故隱患立即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水汙染應急預案12

一、指導思想:

為及時控制和消除飲水汙染事件的危害,保障全校師生的健康,保證我校教育、教學活動有序進行,特制定本校應急處理辦法。

二、成立機構,加強領導

1、成立學校飲水突發汙染事件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蔡承明

副組長:潘鎖龍

組員:葉鎮偉、劉燁、馬榮、李國慶、姚軍、顏廷榮

2、學校領導小組設立7個工作小組

(1)督查工作組:校長室、書記室,檢查監督學校應急管理工作落實情況。

(2)宣傳報道組:團委,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廣泛宣傳有關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各項要求和措施,即時報道學校對飲水汙染突發事件的防範工作。

(3)學生工作組:學生髮展中心,及時掌握學生健康情況,做好突發事件的防範教育和學生的思想工作,落實輔導員值班制度和學生中發病者、有密切接觸史者的就地隔離工作,安排好學生的生活、學習。

(4)治安保衛組:校衛隊,加強校門管理,加強校門進出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學校保衛值班和巡邏保衛制度。

(5)後勤保障組:負責落實緊急控制管理期間生活服務工作和公共場所、規定場所的消毒工作。負責外來人員的防範工作。

(6)綜合協調組:校長室,責協調各部門的緊急控制管理措施,負責與上級有關部門和地區政府保持密切聯絡,負責突發事件的'資訊核實、資訊公佈、資訊報告工作。

(7)醫務防治組:醫務室,負責宣傳、健康教育工作,負責指導和落實消毒隔離工作。負責疫情收集、整理、報告工作,以及相關現場救護、轉院醫療、取樣留樣工作。

三、切實做好預防工作

1、加大宣傳力度。學校課程管理中心、學生髮展中心、後勤保障中心、醫務室四方聯合廣泛深入地開展飲水衛生安全的宣傳,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充分利用廣播、黑板報和宣傳畫等各種形式,宣傳普及有關飲水衛生方面的知識,提高全校師生對飲水衛生安全重要性的認識,減少飲水汙染事件發生。

2、對供水單位要索取食品衛生許可證,後勤保障中心要派專人定期檢查其送水人員的健康證和水質檢驗報告,並定期對飲水機進行消毒。

四、建立學生、教師的健康狀況報告制度

凡在校內飲水汙染事件後,任何人都應及時向醫務室報告,醫務室在接到報告後即要向校主管領導及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五、發生飲水汙染事件處理辦法

(一)緊急處理

1、醫務室:做好緊急救護工作;

2、後勤保障中心:負責車輛排程,把重病號送往醫院搶救;

3、校衛隊:保護現場,組織事故調查,處理臨時緊急任務。

(二)原因調查

1、保護現場,對可疑汙染飲水進行封存;

2、分析原因,根據現場調查和技術鑑定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確定事故原因,吸取教訓。

(三)情況彙報

根據事故的大小情況,及時報上級有關單位,由學校統一上報。

水汙染應急預案13

為指導和規範學校生活飲用水汙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和消除生活飲用水汙染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全校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依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衛計委《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減少危害。保障師生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處置生活飲用水汙染突發事件時要以生命救助為主,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將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影響降到最低。

(二)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學校後勤處應加強生活飲用水管理及衛生監督,積極開展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預防工作,切實做好實施預案的各項準備。

(三)統一領導,部門聯動。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統一指揮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提高應急處置效率。

(四)資訊公開,公眾參與。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主動公佈相關資訊,發動全校師生參與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應急工作。相關資訊的公佈必須經學校有關領導批准,統一發布。

二、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學校供水範圍內發生的有毒、有害汙染引起的生活飲用水汙染突發事件或不明原因的水質突然惡化及介水傳染病,造成學校師生病亡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的重大危害,並造成嚴重影響的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主要包括:生活用自來水、二次供水和直飲水。

三、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長沙學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為領導組織機構。具體組成人員名單另行發文。

領導小組在應急處置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制定和完善我校生活飲用水汙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時預判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等級,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指揮校內相關部門處置學校內突發的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提供現場指揮部工作的相關保障。

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應急處置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學校生活飲用水汙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管理工作,及時收集、分析、報告相關資訊,對處置工作進行階段性小結和報告,並提出可行性預警與建議。

(二)設立應急處置指揮部及應急行動組。

應急預案啟動後,成立由學校分管副校長任總指揮、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負責人任副總指揮的學校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成員由黨政辦公室、宣傳部、監察處、學生工作部(處)、保衛處、團委、後勤處主要負責人及相關院部主要負責人組成。

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主要職責:領導、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事故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負責釋出事故的重要資訊。

為提高處置效率,迅速開展工作,根據事件處置環節要求,成立七個應急行動組。各組的組成和主要職責如下:

1.綜合協調組。由學校分管副校長負責,黨政辦公室、監察處、學生工作部(處)、保衛處、後勤處等相關部門及事件責任單位參與。主要職責是:綜合事件資訊,及時向上級部門和學校領導彙報事件動態,分析事件進展情況,傳達上級部門和領導的指示精神,協調其他各應急行動組、專家、專業救援隊伍及相關單位開展工作,做好對事件受害人的善後處理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

2.醫療救護組。由後勤處負責,相關學院及事件責任單位參與。主要職責是:在事發後迅速組織和配合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現場救護、醫院救治和衛生防疫等工作,制定醫療救治方案,實行首診責任制,重症病人和普通病人分類管理,做好病人的接診、治療和轉診、轉院等工作,確保醫療安全。

3.安全保衛組。由保衛處負責,後勤處、事件責任單位參與。主要職責是迅速組織人力保護現場、保留證據、維持秩序和疏導交通等工作;初步查明主要汙染源,汙染種類以及汙染造成的影響;在職責範圍內按實際情況查封事件涉及水源,及時控制汙染擴散,並對潛在危害繼續實施監控;積極配合相關部門依法開展事件調查,開展相關技術鑑定,實時記錄事件發生、發展及處置的工作情況,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採取臨時供水措施,清除汙染水,確保用水安全。

4.資訊報送組。由黨政辦公室負責,後勤處、保衛處、事件責任單位參與。主要職責是實時記錄事件發生、發展及處置情況,組織起草有關公告、通報、簡報等文字材料,按規定向當地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報送資訊;對外發布的資訊,報學校領導簽發;統一資訊釋出和上報口徑,確保資訊的真實性。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散佈、誇大事故,最大限度的降低不良影響。

5.學生工作組。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團委、相關學院參與。主要職責是開展生活飲用水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做好涉事學生的安撫和心理疏導工作,加強學生的教育引導,引導學生在事件發生後不恐慌、不擅自通過網路媒體散佈不實言論擴大事態。

6.新聞釋出組。由宣傳部負責,黨政辦公室、保衛處、後勤處等相關部門參與。主要職責是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新聞快速反應機制開展工作,建立事發初期、進展期和事後資訊釋出、報道的良好機制及相關規範,組織有關單位起草新聞稿,開展新聞報道,由學校新聞發言人分階段釋出新聞,統籌協調發布基本資訊,正確引導輿論,並加強對網路媒體的`監控及管理,及時化解網路輿情。

7.後勤保障組。由後勤處負責,黨政辦公室、財務處等相關單位參與。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和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協調、組織有關單位安排應急藥品、物資和應急生活飲用水,統籌排程,有償調撥,保證應急救援物資的供應,保障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置費用;及時組織運力保障急處置指揮部和衛生部門調配使用;編制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相關單位負責人和聯絡人的通訊錄。

四、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及人數,參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等級劃分,將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劃分四級。即: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

一般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Ⅳ級):給師生生活飲水安全帶來嚴重危害,且事件一次傷害的人數30—99人,但無人員死亡的;區級人民政府認定為一般生活飲水汙染事故件的。

較大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Ⅲ級):給師生生活飲水安全帶來嚴重危害,且事件一次傷害的人數100人及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市人民政府認定為較大生活飲水汙染事故件的。

重大生活飲水汙染事件(Ⅱ級):事件危害嚴重,事件一次傷害的人數100人以上,並出現死亡病例的;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省人民政府認定為重大生活飲水汙染事件的。

特別重大生活飲水汙染事件(Ⅰ級):事件危害特別嚴重,國務院認定為特別重大生活飲水汙染事件的。

學校根據上述分級標準,提出事件等級意見,報政府機關認定。沒有達到以上事件分級標準的,校內按一般生活飲水汙染事件處置,適用本預案。

五、資訊監測和報告

(一)資訊監測

學校建立統一的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監測、報告網路體系,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人員體系,由生活飲用水服務單位維護管理員和後勤處生活飲用水管理人員組成;二是監測體系,對生活飲用水服務網點定期開展監督檢查機制。對生活飲用水安全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改、早解決。

後勤處應對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預警資訊進行分析,按照應急預案的程式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措施,並及時上報有關學校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必要時召開會議,研究防控措施。

(二)資訊報告

1.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學校有關部門舉報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和隱患,以及相關責任部門、單位、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監管職責的行為。

學校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組織或者通報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2.報告制度

(1)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發生(發現)報告

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發生(發現)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立即向學校後勤處辦公室報告,學校應立即調查處置,並及時向屬地衛生計生監督部門報告。

(2)報告範圍

對師生生活飲用水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的生活飲用水安全問題。

(3)報告方式

學校後勤處辦公室接到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報告後,應立即向學校分管領導報告;學校後勤處辦公室的相關資訊和報告應由黨政辦公室稽核後,報學校領導簽發;學校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屬地衛生計生監督部門和省市有關部門通報。

(4)責任報告單位(人)

學校生活飲用水服務單位;學校醫療機構;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發生(發現)單位;學校生活飲用水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從事生活飲用水服務的從業人員以及消費者;行使職責的學校後勤處和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

(5)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3.報告內容

(1)初次報告

應儘可能報告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病亡人數、事件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絡人員及聯絡方式、事件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件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可報告事件的簡要經過和直接經濟損失估算等。

(2)階段報告

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程序、事件原因等。

(3)總結報告

對事件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內容包括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鑑定結論,事件原因分析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後對類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建議。

六、應急響應及程式

(一)應急響應

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由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按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指揮各方面力量進行處置,並報屬地衛生計生監督部門。

1.學校後勤處根據需要組織學校相關部門及醫療機構等分管應急工作負責人立即前往事件現場,瞭解掌握事件的基本情況。

2.學校後勤處辦公室負責通知並督促各應急行動組到位開展工作。

3.學校後勤處、各相關單位、事件責任部門之間應保持通訊聯絡,互通訊息。

(二)響應程式

1.學校後勤處辦公室應在接報後15分鐘內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進行先期處置,30分鐘內有關人員趕赴現場開展警戒、控制現場、救護和事件初步調查等基礎處置工作。

2.迅速成立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適時決定啟動相關應急行動組,按預定程式和渠道迅速通知應急行動組就位。

3.學校後勤處辦公室重點圍繞醫療救護、事件調查、事態控制和新聞釋出等工作與相關部門協調。

4.應急結束

處置工作完畢後,學校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應急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政府行政部門意見及時分析判斷,適時決定應急工作結束。

(三)善後處置

應急工作宣告結束後,綜合協調組負責根據突發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性質及工作需要,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妥善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適時提供法律援助,正確引導受害人依法索賠,儘快恢復正常教學生活秩序,維護學校穩定。

(四)調查和總結

1.安全保衛組在善後處置階段應對事發原因、處置經過、責任單位獎懲、援助需求等做出綜合調查評估,並及時將調查評估結果報告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

2.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應急行動組和各相關部門應對應急處置工作及時進行總結並書面報告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

3.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當地政府行政部門的處理意見,學校將對造成事故的生活飲用水經營服務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懲處;對應急處置工作中有瞞報、漏報、遲報行為及有失職、瀆職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責任追究

(一)學校對生活飲用水汙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

(二)學校對生活飲用水汙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於未經學校統一發布資訊,而私自發布不實言論,造謠、擴大事態,造成師生恐慌的,依法追究輿情責任。

八、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水汙染應急預案14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雅安市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機制,科學有序高效地預防和應對突發水汙染事件,最大限度地保護水生態環境不受汙染,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不受侵害,減少因水體汙染突發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及危害,特制訂本應急預案。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七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xx〕119號)、《雅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雅安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雅府發〔20xx〕19號)等相關規定和程式,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範圍內各類突發水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置。本預案中所指突發水汙染事件,是指由於汙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導致汙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水體,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受汙染物件主要包括地表水、飲用水及地下水。

(四)工作原則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發生後,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五)事件分級

參照國家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分級標準,將突發水汙染事件按照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1.特別重大突發水汙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水汙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汙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汙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水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水環境汙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水環境汙染造成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2.重大突發水汙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水汙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汙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汙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xx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水環境汙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環境汙染造成縣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汙染事件。

3.較大突發水汙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水汙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汙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汙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水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的;

(4)因水環境汙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水環境汙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汙染事件。

4.一般突發水汙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水汙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汙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汙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水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水環境汙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對水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水汙染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組織指揮體系

雅安市環境保護局突發水汙染應急指揮部設在市環境保護局局辦公室,由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環境監察支隊、環境監測站、環境應急管理資訊中心及市環境保護局相關科室人員所組成。在市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配合相關部門緊急開展環保突發水汙染應急事件應急工作。雅安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負責事故現場及時測定環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並進行監測;事故得到控制後指導消除現場遺留危險物質對環境產生的汙染;負責調查重大突發水汙染應急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一)應急指揮組及其職責

指揮長:

副指揮長:

總指揮組負責雅安市環境保護局水汙染應急事件的全面工作;領導水汙染應急現場環保工作組工作。

(二)資訊組及其職責

組長:

主要成員單位:

成員:

職責:負責對水汙染應急事件資訊的收集、彙報、釋出,做好上傳下達和對一線處置工作的監控,督促有關縣(區)人民政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處置措施。

(三)現場監測組及其職責

組長:

副組長:

主要成員單位:

成員:

職責:負責水汙染應急事件的監測工作,根據監測資料科學分析汙染變化趨勢;根據現場調查、監測結果,確定汙染事故型別、危害、汙染範圍並編制監測報告,為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安全防範、救援、環境安全處置技術等方面的決策依據;負責對事故汙染實施跟蹤監測,為應急工作的終止提供科學依據;指導和檢查各地區監測部門的應急監測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現場監察組及其職責

組長:

副組長:

主要成員單位:

成員:

職責:開展對突發水汙染應急現場勘查工作,及時形成報告上報應急指揮部;協助當地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現場處置與技術諮詢組及其職責

組長:

主要成員單位:

成員:

職責:參與突發水汙染應急事件應急工作,協助應急指揮部對應急救援工作的指揮、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對事故危害進行預測,對在現場應急救援單位進行技術指導。

三、預防預警機制

(一)建立重大水體汙染預防預警資訊監測與報告體系,全面掌握重要水體水質狀況。對本轄區內重要河、庫地表水和集中飲用水源地、重點地下水源地水質進行定期常規監測,根據地表水水質功能區劃要求、飲用水源地水質要求,進行常規監測斷面的佈設、監測專案與監測頻次的確定和監測資料結果的報告。按照國家和省、市環境監測和資料傳輸、報送的技術規範執行。市環境監測站是全市各類水體水質監測的技術中心、資料中心,負責對水體水質監測資料和結果進行彙總、分析、評價,並定期、及時將水質監測情況按規定報送市環境保護局在市環保局網站公示。發現水質異常情況,應立即向市保護局報告,並初步分析問題發生的可能原因。

(二)全面掌握重點汙染源排放情況。依託全市重點汙染源監控系統,根據企業和單位的汙染物排放特徵,掌握企業和單位常規汙染物和特徵汙染物的排放情況,加強對排汙企業和單位的廢水處理設施執行情況和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監督管理,實行排汙許可證制度,按照排汙許可證監控排汙企業和單位汙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

(三) 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水汙染應急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環保部門。

(四) 市環境保護局各部門要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綜合分析和評估市內常規監測資料、環境監管資訊和安全生產資訊,包括對發生在轄區外但有可能對我市造成環境影響事件資訊的收集與上報。

(五) 建立資訊交流網路平臺。與各有關單位的應急處置管理系統保持資訊及時快速傳遞,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宣傳普及水體汙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防護知識,實現重大水體汙染事件資訊互通。

(六)預警行動。雅安市環保局獲得可能發生水體汙染事件資訊後,應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況釋出預警資訊並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資訊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受汙染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不能直接接觸和不能飲用的水體等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並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裝置,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水汙染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釋出事態最新情況,公佈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七)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釋出突發水汙染環境事件預警資訊的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水汙染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佈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四、應急響應

(一)發生或即將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資訊得到核實後,雅安市環境保護局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召開應急指揮部全體人員會議(如遇通訊中斷必須自行到市局機關大院集結),根據突發水汙染應急事件情況部署應急準備工作;各專業應急組迅速進入應急狀態,集合待命;檢查落實環境應急隊伍、物資的儲備;對局屬各單位的應急準備情況進行檢查和部署。

在尚未確定突發水汙染應急事件級別,實施分級響應之前,市環境保護局立即派出環境應急監察、監測小組趕赴事發地現場,協助縣(區)環境保護局及有關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可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如下應對措施。

(1)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內的環境應急資源用於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4)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

(5)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6)波及其他區縣的,要及時相互通報。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在採取先期處置措施的同時,根據事發地縣(區)政府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進行初步評估,及時向市環境保護局、市政府報告,進入分級響應程式。

(二)分級響應制。

應急事件工作堅持屬地化處置的原則,各縣(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支援。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原則上分為特別重大(I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I級響應由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Ⅱ級響應由省環保局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Ⅲ和Ⅳ級響應由市環境保護局和各地區政府組織實施。

(三)分級響應程式和內容

1.應急預案啟動後,相關的專業應急隊伍、救援裝備、現場監測和處置設施必須按照規定時限要求集結到位,應急指揮部成員和應急專家等有關人員在接到命令後應及時到位。

2.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嚴格遵守報告時限和程式。

(1)堅持“邊處置邊報告、邊核實邊報告”原則。

(2)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突發事件資訊報送工作的通知》(雅辦函〔20xx〕11 號)、《中共雅安市委辦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資訊報送工作的通知》(雅委辦〔20xx〕50號)等檔案要求暢通訊息報送渠道,在規定時限內報送資訊。

3.在突發水汙染應急事件處置期間嚴格執行24小時應急值班制度。

4.為避免因突發水汙染應急事件導致的環境汙染事件的發生或擴大,各縣(區)環境保護局立即對轄區內涉突發水汙染應急事件的企業進行環境風險排查,每天堅持向市環境保護局電話報告風險源企業動態, “有事報事,無事報平安”。

5.組織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突發水汙染應急造成和可能造成的環境汙染事件進行具體情況分析。根據專家的建議,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環境應急工作。

6.在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時,可根據應急工作需要並經市政府同意,請求省環境保護廳等有關部門支援。

(四)應急處置

1.處置措施

按《雅安市突發水汙染應急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中部門職責組織實施現場處置工作,向現場應急指揮部提出的汙染控制建議。涉及工業企業和危險品重點監控單位的汙染事件,應立即與業主單位聯絡,指導其進行事故處理。

2.現場處置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採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2)控制汙染,採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汙染擴散和蔓延,最大程度的降低汙染危害。

(3)現場人員需要採取強制措施,應報請市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部或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在不能與之取得聯絡的緊急情況下,可先行處理後報告。

(4)應急處置工作立足長遠,應徹底消除危害,保證汙染無繼續發生可能。

(五)擴大應急

對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的突發汙染事故的發展狀況,及時報告上級應急指揮部,請求啟動上級應急預案。如事態緊急,應請求當地駐軍、武警部隊或請求省政府及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資源增援。

(六)安全防護

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型別環境事故的特點,佩戴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發現場的程式。

2.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協助現場應急指揮部和應急辦安排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向群眾告知應採用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七)應急終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汙染源的洩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再次免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八)資訊報告及通報

1.報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報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為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和單位;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能的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

2.資訊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資訊報告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突發事件資訊報送工作的通知》(雅辦函〔20xx〕11 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3.報告分類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3類。

初報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型別、發生時間、地點、汙染源、主要汙染物、源強、可能的危害症狀、人員受害情況、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及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確切資料、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理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檔案等詳細情況以及有關建議意見。

4.事件通報

事發地環境保護局在應急響應的同時,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市縣(區)環境保護局通報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由市外僑辦按《雅安市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報省政府外事辦。

5.資訊釋出

突發水汙染應急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危害和損失等有關資訊,由市環境保護局報雅安市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發布。對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字的釋出,應徵求評估部門的意見。對於一般性事件,主動配合新聞宣傳部門釋出,對影響重大的事件的資訊釋出,經市政府批准後,根據需要及時釋出。

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按照國務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或國家環保總局的規定實施。

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省政府或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

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市政府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

IV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或縣(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構決定。

五、應急終止與後期處置

(一)應急響應終止

當突發水汙染事件發生的條件已經排除、汙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政府終止應急響應。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須繼續進行為止。

(二)事件調查與損害評估

由環境保護局牽頭,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在應急調查的基礎上,查明事件詳細原因和性質。

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後,要及時組織開展汙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三)善後處理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卹、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四)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服從上級命令和指揮,臨陣脫逃或阻礙應急處置行動,擾亂社會秩序、謊報情況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應急保障

(一)應急響應裝置設施。雅安市環境保護局突發水汙染應急指揮部為突發水汙染應急環境應急專業隊伍,應當配備應急工作所需的通訊工具、資訊化裝置、監測儀器、防護用品和應急交通工具等裝置和設施。所需裝置設施由市環境保護局突發水汙染應急指揮部從環境監察隊、監測站及市環境保護局各科室調配使用,及時補充購買所欠缺的應急裝置設施。

(二)雅安市環境保護局根據突發水汙染應急工作實際情況,制訂演練計劃,適時組織不同形式和規模的演練。

(三)將日常突發水汙染應急事故應急演練和應急指揮部維護應急工作所需儀器、裝置(如衛星電話、監測儀器等)所需經費列入日常財政預算,在裝備、資金和物質上給予充分保障。

七、附則

本預案由雅安市環境保護局水體汙染事件應急辦公室負責解釋與實施。雅安市環境保護局將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適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水汙染應急預案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水汙染事件的危害;指導和規範突發性水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將突發水汙染事件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維護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特制訂本預案。

第二節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達州市達川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達州市達川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編制本預案。

第三節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鎮區域內各類突發水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節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輕危害:加強突發水汙染事件的應急管理,建立風險防範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對突發水汙染事件的防範和處置能力;儘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水汙染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突發水汙染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

屬地為主,分級響應: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鎮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村(社群)分級響應。

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建立統一領導、分工協作、責任到位的突發水汙染事件處置工作機制,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協作,共同應對和處置。

快速反應,科學應對:建立預警和處置突發水汙染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確保預警、響應、指揮、處置、善後等環節的緊密銜接,處置手段科學、快速、高效。

依靠科技,提高素質:採用先進的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及專業人員的作用。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一節組織機構

指揮長: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副指揮長:鎮宣傳委員、組織委員

鎮分管環保副鎮長

成員:鎮環保所、鎮武裝部、鎮應急管辦、轄區派出所、鎮財政所、鎮農業農村服務中心、鎮民政辦、鎮交通運輸辦、鎮住房和城鄉建設辦、鎮衛生院等負責人為鎮突發水汙染事件指揮部成員。

鎮水汙染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鎮環保所),由鎮環保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二節職責分工

一、鎮水汙染應急指揮部

組織實施本預案;統一指揮和協調各方面力量處置突發水汙染事件;決定全鎮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置重大問題;建立健全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機制,組織制訂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負責水汙染事件應急宣傳工作,統一發布突發水環境事件有關資訊;承擔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鎮水汙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突發水汙染事件應對工作,制訂有關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發水汙染事件的預警預測及監測系統;開展應急處置和現場監測人員培訓,組織預案演練活動;承擔鎮水汙染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鎮水汙染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鎮黨建綜合辦:負責突發水汙染事件的資訊釋出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處理媒體的採訪工作。開展應急新聞報道,做好媒體、記者的組織、管理和引導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鎮綜合辦公室:協助鎮政府領導做好事故處理,事故上報等工作。

鎮環保所:建立健全快速反應、協調保障應急機制;參與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協調和調查等工作;提供應急處置現場汙染物分析監測;負責水質監測和水質變化情況的綜合分析,做好水質變化的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

鎮武裝部:負責現場的火災撲滅、被困人員搶救等應急搶險,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洩漏範圍的擴大;負責事故現場的區域性洗消工作,提供臨時應急用水;協助現場應急人員做好自身防護工作。

轄區派出所:負責組織、協調道路交通安全事件引發的突發水汙染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對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或交通道路管制以及人員疏散;對觸犯刑法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立案偵查。

鎮財政所:保障鎮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救援體系執行經費。

鎮應急辦:牽頭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和危險化學品引發突發水汙染事件的應急救援組織和協調工作;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危險化學品事件的防範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事件引發的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鎮農業農村服務中心:配合制訂重點流域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參與重點流域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應急處置需要負責排程相應水資源。負責農藥、化肥等引發突發水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對農作物、水產品等受汙染情況進行調查鑑定並協調處理;負責事件中對影響和可能受影響的農作物進行預防、搶救、轉移及善後處置工作。負責突發水汙染事件引發畜禽養殖業的應急處理;對事件中影響和可能受影響的家畜進行預防、搶救、轉移及善後處置等工作。

鎮民政辦:儲備、管理和調配救濟物資,負責提供設定臨時避難所的物資,保障受害群眾的轉移和處置及安置。

鎮交通運輸辦:參與交通運輸引發的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救援的組織協調和調查處置工作。

鎮住房和城鄉建設辦:負責因建設施工事件引發的突發水汙染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協調區突發水汙染事件引發的供水水源安全和應急處置工作。

鎮衛生院:負責事件中受傷、中毒人員醫療救治,組織協調衛生防疫工作,根據應急需要對汙染物毒性進行分析,提出控制汙染對策建議;為事發地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支援。

四、專家組

鎮水汙染應急指揮部設立水汙染事件專家組,平時提供決策諮詢和工作建議,在突發水汙染事件發生後,對事件的級別確定、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準備等提出建議和意見;參與制定、修訂水汙染事件處置技術方案;對應急響應提出技術支援與指導等。

第三節鎮水汙染事件現場指揮部

一、鎮水汙染事件現場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本預案啟動後,在水汙染事件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應急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由應急救援組、評估諮詢組、應急監測組、安全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後勤綜合組、新聞釋出組等應急工作組組成。各工作組組長由相關責任單位分管負責人或者現場指揮部指揮長指定責任人擔任。現場指揮部對突發水汙染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負總責;對各工作組統一排程;對應急事件迅速做出評估、報告和通報;對應急行動下達指令;對應急處置工作中難以解決的問題或按規定需報告的事項,及時向鎮水汙染應急指揮部報告或請求援助;負責應急事件的新聞釋出;指導應急事件善後處理。

二、鎮水汙染事件現場指揮部工作組及其職責

應急救援組:負責對事件現場按照處置規範及要求進行相應的應急處置、救援或增援。根據水汙染事件性質、程度和型別,由現場指揮部指定相關成員單位組成。

評估諮詢組:對事件危害程度進行分析、判斷、預測,評估應急處置的效果,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由水汙染事件專家庫專家組成。

應急監測組:負責對事件現場進行環境監測和提供技術支援;向指揮部提交監測資料和監測報告。根據突發水汙染事件型別,由鎮環保所、鎮衛生院、農業農村服務中心等職能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分別負責。

安全保障組:負責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設定安全警戒範圍,控制閒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負責事故現場的道路暢通;負責指揮事故現場及周圍的交通秩序;如果事故危及周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及時疏散現場人員。由派出所負責。

醫療救護組:負責緊急處理救治受傷、中毒的工作人員和群眾,必要時將傷員送至醫院進行治療。由鎮衛生院負責。

輿論網情組:負責對應急事件的宣傳、新聞釋出和媒體採訪接待。由鎮黨委負責。

後勤綜合組:負責保障應急處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以及通訊、交通、電力、供水等正常執行。根據水汙染事件性質和型別,由現場指揮部指定相關單位負責。

第三章預警和預防機制

第一節資訊監測與報告

一、鎮突發水汙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成員單位對

環境資訊、突發公共事件資訊、自然災害預警資訊、危險化學品儲運資訊、常規環境監測資料等開展綜合分析,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水汙染事件進行風險評估和整理傳報。

二、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突發水汙染事件的資訊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鎮環保所負責各種環境汙染造成的水汙染事件資訊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鎮交通運輸辦負責水汙染事件資訊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派出所負責交通事件、自然災害、人為破壞、恐怖活動等產生的水汙染事件的資訊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三、鎮突發水汙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將較大以上突發水汙染事件預警資訊報告區人民政府、區生態環境局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節預警行動

一、開展汙染源調查。開展對產生、貯存、運輸、銷燬廢棄化學品的普查,掌握全鎮涉水企業汙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分佈情況。瞭解有關技術資訊、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二、開展突發水汙染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

三、接警:大堰鎮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接警電話:0818-3564050(設在大堰鎮綜合辦公室),並對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置資訊的發生和接受、行動指令的發出和接受做好相應的記錄,無法及時記錄的應事後追記。

四、處警:接到報警電話後,及時對事故情況進行核實,召集相關專家進行分析評估,研究確定應對方案;上報鎮突發水汙染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併發布預警資訊。

針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區域,立即處置汙染源,防止危害、汙染和事態擴大。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妥善安置。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裝置,做好應急防範準備。

第三節預警支援系統

一、鎮突發水汙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設定多種通訊方式,隨時保持聯絡。

二、建立全鎮重點涉水企業汙染源資料庫、應急預案管理系統、應急救援隊伍管理系統,確保應急處置行動的準確、高效。

三、鎮突發水汙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專家庫各成員的密切聯絡。

第四節預警級別及釋出

按照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突發水汙染事件預警級別分為四級,由低到高分別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藍色預警由區人民政府釋出,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釋出,橙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釋出,紅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釋出。

預警級別確定後,除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保密外,由確定預警級別的同級人民政府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及時向社會發布,並做好隨時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

第四章應急響應

第一節分級響應機制

按照突發水汙染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響應分為一般水汙染事件(Ⅳ級)、較大水汙染事件(Ⅲ級)、重大水汙染事件(Ⅱ級)和特別重大水汙染事件(Ⅰ級)等四級。

一般水汙染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水汙染事件:

發生3人以下死亡,或因水汙染事件造成人員中毒(重傷)的;

2.因水汙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二、較大水汙染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水汙染事件:

發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的;

2.因水汙染事件造成鎮、村飲用水水源汙染,影響安全供水的;

3.因水汙染事件造成跨地市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的。

三、重大水汙染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水汙染事件:

1.發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的;

2.因水汙染事件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汙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汙染的;

4.因水汙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等水域大面積汙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四、特別重大水汙染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大水汙染事件:

1.發生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含100人)以上的;

2.因水汙染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嚴重影響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的;

3.因水汙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汙染的;

4.因水汙染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生產、生活供水的;

5.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洩漏,汙染水體並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各級政府應急領導小組應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生態環境局、水務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支援。

第二節應急響應行動

一、Ⅳ級響應

1.事發地鎮人民政府相應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區水汙染應急指揮部、區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市水汙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省環境應急機構和事發地縣(市、區)水汙染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並提供技術支援。

二、Ⅲ級響應

1.市及事發地鎮人民政府相應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市水汙染應急指揮部報告,由市水汙染應急指揮部向省環境應急機構、省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2.市水汙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省環境應急機構和事發地水汙染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

3.市水汙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派出相應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現場應急處置,併為縣(市、區)水汙染應急指揮機構或相關專業應急部門提供技術支援。必要時,請求省環境應急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指導現場應急處置,併為市、縣(市、區)水汙染應急指揮機構或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援。

三、Ⅱ級響應

1.市及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立即報告省環境應急機構。市水汙染應急指揮部向事發地縣(市、區)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具體行動方案。

2.市水汙染應急指揮部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市水汙染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需要,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派出相應應急處置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支援、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4.市水汙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省環境應急機構、省人民政府、省生態環境廳、省人民政府、國家生態環境部報告突發區水汙染事件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

四、Ⅰ級響應

1.市及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立即報告省環境應急機構。市水汙染應急指揮部向事發地縣(市、區)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具體行動方案。

2.市水汙染應急指揮部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市水汙染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需要,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派出相應應急處置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支援、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4.市水汙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省環境應急機構、省人民政府、省生態環境廳、省人民政府、國家生態環境部報告突發水汙染事件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對不能有效處置或者影響毗鄰省(區)的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啟動國家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三節資訊報送與處理

一、突發水汙染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式

突發水汙染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突發水汙染事件後,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並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負責確認突發水汙染事件的單位,在確認重大(Ⅱ級)水汙染事件後,1小時內報告省級相關主管部門,特別重大(Ⅰ級)水汙染事件立即報告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並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二、突發水汙染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水汙染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後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

初報可先用電話直接報告後再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突發水汙染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汙染源、主要汙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路或書面報告的方式,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資料,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含電子文件)的方式,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檔案等詳細情況。

三、特殊情況的資訊處理

1.突發水汙染事件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通過達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2.需要國際社會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按照相應規定及程式組織實施。

第四節指揮和協調

一、指揮和協調機制

現場指揮部根據突發水汙染事件的情況通知事件所在地和毗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件資訊通報後,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處置行動。現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在當地政府的協調指揮下實施先期處置,控制或切斷汙染源,控制事件態勢,並防止二次汙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對事件資訊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並對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提出相應的對策意見。

突發水汙染事件發生的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現場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生態環境、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現場指揮部參考。

二、現場指揮部協調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協調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第五節應急環境監測

一、根據突發水汙染事件現場的情況,現場指揮部指示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或市環境監測機構及時、準確地確定與監測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汙染物擴散範圍;

二、根據監測結果,組織綜合分析突發水汙染事件汙染變化情況,預測並報告事件的發展趨勢,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三、對現場監測技術上有困難的監測專案應及時向上級環境監測部門報告,請求增援;

第六節應急處置

一、現場應急處置主要依靠當地應急救援、處置力量。突發水汙染事件發生後,現場指揮部應立即組織開展對中毒或受傷人員進行搶救,設立現場警戒區,疏散現場人員。

二、在開展人員救助的同時,對現場洩露、排放的危險品、汙染物立即進行消除、轉移等安全控制,防止進一步擴散。

三、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按水汙染事件的型別和性質,分別由區水汙染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其職責,在指揮部的指揮下組織實施。

第七節安全防護

一、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應急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型別水汙染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發現場的程式。

二、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根據突發水汙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向群眾告知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情況,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第八節事件通報

鎮水汙染應急指揮部認為本轄區內發生的突發水汙染事件可能涉及或影響毗鄰轄區的,應及時將情況通報相關地區,並上報上級人民政府。

第九節資訊釋出

鎮水汙染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對外發布一般突發水汙染事件資訊,較大、重大、特大水汙染事件的資訊報區人民政府決定後釋出。

第十節應急終止

一、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應急終止: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級別條件已經消除。

2.汙染源的排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徹底消除,且無繼發的可能。

4.事件現場的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

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二、應急終止的程式

現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區水汙染應急指揮部批准。

現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應急狀態終止後,區水汙染應急指揮部應根據上級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三、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鎮水汙染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及水汙染事件單位查詢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

鎮水汙染應急指揮部召集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對事件進行總結,在應急終止後上報。

第五章後期處置

第一節善後處置

應急救援行動結束後,當地政府負責撤離人員的安置和應急狀態解除後組織撤離人員返回,督促事故企業做好事故死傷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和組織對水汙染物進行收集、清理與處置。

第二節社會救助

一、鎮民政辦根據災區救濟需要,負責組織開展賑災募捐活動。

二、各相關保險公司應及時定損理賠;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足額支付參保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三節分析評估

一、鎮水汙染應急指揮部對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及時予以總結,並作出科學評價,報告區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二、鎮水汙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進行檢查和指導,對突發水汙染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處置能力進行考評。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一節通訊與資訊保障

事故現場指揮部與應急指揮機構及各單位、事故企業、各應急救援小組之間應保持通訊與資訊暢通。儘量利用現有通訊資源,當現有通訊能力不能滿足要求時,可以啟動備用通訊手段,必要時,動用國家救災通訊保障系統。

第二節物資裝置保障

各單位在利用現有水汙染事件應急物資、裝備、設施的基礎上,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配備和更新本部門水汙染事件應急物資裝備;各級政府按預案要求儲備有關重要物資。

第三節資金保障

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由鎮財政局按照有關財政應急保障規定給予安排和撥付。

第四節技術保障

鎮水汙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組建應急救援專家諮詢組,提供多種聯絡方式。建立相應的資料庫,為應急響應行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

第五節宣傳、培訓和演習

一、鎮水汙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通過各種形式,向公眾開展水汙染應急預防知識和自救技能宣傳。

二、定期開展水汙染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人員培訓,邀請有關專家舉辦專題講座,提高水汙染事件應急能力,提高事件預警、應急響應的組織指揮、部門協調、現場控制、緊急救援的應對能力。

三、鎮水汙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本預案要求,定期組織成員單位進行水汙染應急實戰聯合演習,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水汙染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第六節監督檢查

鎮水汙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鎮政府應急辦負責對預案實施全過程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包括相應的保障應急措施到位情況、培訓和演練情況、公眾資訊交流和宣傳教育情況等。

第七章附則

第一節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本預案對水汙染事件的適用情況,及國家法律、法規的修改情況,對本預案及時進行修訂補充,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

第二節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服從上級命令和指揮,臨陣脫逃或阻礙應急處置行動,擾亂社會秩序、謊報情況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節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鎮人民政府批准後,由鎮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鎮環保所負責解釋。

第四節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