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工作報告>

企業稅收情況彙報

工作報告 閱讀(1.47W)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國家稅務局,各區、市、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企業稅收情況彙報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涉外稅務管理司《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徵管情況彙報會紀要》(國稅外函[1997]42號)轉發給你們,請研究貫徹。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涉外稅務管理司關於下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徵管情況彙報會紀要》的通知

1997年6月12日國稅外函[1997]42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司1997年6月6日在京召開了部分省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徵管情況彙報會。彙報會上還對一些特殊行業的代表機構徵免稅界定原則進行了討論。為統一執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口徑,現將會議紀要印發你局,請研究貫徹。

附件: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徵管情況彙報會紀要

1997年6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涉外稅務管理司在京召開了有北京、天津、上海、大連、青島、廈門、廣州等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參加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徵管情況彙報會。會上,上述地方的代表就本地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徵管情況做了彙報,同時,提出了銀行、保險、國際運輸等行業的代表機構,在具體界定徵免稅時如何準確把握界限問題,要求進一步給予明確。經會議討論,就有關行業代表機構徵免稅界定問題,形成以下統一意見:

一、銀行代表機構徵免稅界定原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徵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6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2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外國銀行所設立的代表機構徵免稅界定,採取以下原則:

1.代表機構的工商註冊登記內容中僅規定為銀行信貸業務提供聯絡或其他輔助性工作,沒有兼營諮詢業務,且實際沒有從事諮詢業務的,可以界定為非應稅業務的代表機構;

2.代表機構的工商註冊登記內容中有兼營諮詢業務的,應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凡實際從事國稅發[1996]165號和國稅發[1997]2號檔案規定的應稅活動的,應就該部分業務活動計算繳納有關稅收。

工商註冊登記內容中雖沒有兼營諮詢業務,但實際從事有償諮詢業務的,應在發生應稅業務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

3.對銀行代表機構從事銀行信貸業務以外的投資、市場等有償諮詢業務,可以按以下方法確定其收入:

(1)能夠提供收費憑證的,可據實確定收入計算納稅,其中代表機構與其總機構共同進行的諮詢業務,可就其總機構統一收取的諮詢收入,以不低於50%的比例,確定為代表機構的應稅收入。

(2)代表機構從事諮詢業務,如不能提供準確的收入憑證確定其實際收入額的,或者無法採取適當的比例核定代表機構收入額的,可採取按經費換算收入的辦法計算徵稅。採取按經費換算收入的辦法計算徵稅時,可僅以代表機構提供諮詢業務所發生的費用支出額為基數計算換算。當代表機構不能合理地計算諮詢業務所發生的費用支出額時,經當地國稅、地稅機關的同意,可以按照人員、工資等比例,確定代表機構從事諮詢業務所發生的費用支出額。

二、保險代表機構徵免稅界定原則外國保險公司所設立的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的保險推銷活動,是整個保險服務業務的一部分,如其收入體現在保險費中,應按一定的比例劃歸為代表機構的收入並依法計算徵稅。但考慮到對外國保險公司從我國取得的保險費收入,目前正在研究是否作為預提所得稅徵稅範圍。如果確定對向境外支付的保險費徵收預提所得稅,則對其代表機構從事的保險推銷、聯絡等業務,不應再重複計稅。因此,在對外國保險公司從我國取得保險費收入確定是否徵收預提所得稅之前,對外國保險公司的代表機構推銷保險業務活動,暫緩確定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