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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教養人員能否結婚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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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教養人員是指違反法紀但不宜追究刑事責任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勞動教養是我國對這些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措施。勞動教養一貫實行勞動生產與政治思想教育相結合的方針。為了有利於教育、感化、挽救勞動教養人員,對於勞動教養人員的婚姻問題,也應視其情況採取靈活辦法,正確處理。

關於勞動教養人員能否結婚的法律知識

第一,對於在勞教前已訂有婚約的,現在雙方又要求結婚的,或是雙方原已離婚而現又要求的`都應允許他們依法登記結婚或登記復婚。

第二,對在勞動教養過程中相互建立了感情,並要求結婚的未婚或已正式離婚的男女勞動教養人員,一般應勸導他們等到勞教解除之後,再考慮申請登記結婚。如勸說無效,只要其符合的,婚姻登記機關亦應准予登記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