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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結婚承諾書”是否有法律效力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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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燕和胡華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兩人因工作關係經常接觸互相產生好感,不久便同居了。同居後不久,在周燕的一再要求下,胡華向周燕寫了一張“保證結婚承諾書”,保證要與周燕結婚,如果沒有與周燕結婚胡華將向賠償周燕10萬元精神損失費。然而,在向周燕寫“保證結婚承諾書”後不久,胡華便與他人結婚,於是周燕便要求胡華向他支付當初承諾的10萬精神損失費。那麼,胡華與周燕簽訂的“保證結婚承諾書”有法律效力嗎?

“保證結婚承諾書”是否有法律效力法律知識

律師說法:胡華與周燕簽訂的`“保證結婚承諾書”沒有法律效力,其理由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同時婚姻法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認夫妻關係。”

上述案例中,周燕與胡華未領取結婚證,只是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從法律上講胡華就有選擇配偶的自由。而胡華與周燕簽訂的“保證結婚承諾書”僅受道德範疇方面的約束,而不受法律保護。周燕只有與胡華自願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才是合法夫妻,才受法律保護。胡華不與周燕結婚就需賠償10萬元的保證,實際上是剝奪了胡華結婚自由的權利,與法律規定的結婚自願原則相違背。所以,胡華與周燕簽訂的“保證結婚承諾書”沒有法律效力,法院不會支援周燕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