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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撫養費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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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撫養費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無論是撫養費的增加還是減少,或者是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如果提起訴訟的話,那麼就要注意一個訴訟時效的問題了。究竟撫養費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關於撫養費的法律知識

撫養費的追討屬於民事案件,它的訴訟時效可以從兩方面來看:

一、如另一方已經明確表示將不支付撫養費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如一方未向另一方請求,另一方也未自覺履行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另外,關於訴訟時效還有其它規定,您可以瞭解一下。

(1)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2)《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訴訟時效為3年。

(3)《合同法》第129條“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4年。

(4)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看完上文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並不是所有追索撫養費的訴訟都適用訴訟時效規定。如果一方已經明確表示不支付撫養費的,則才會使用訴訟時效規定。追索撫養費的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如何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

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在離婚時約定的孩子的撫養費已經縮水,那麼應該如何要求增加孩子的撫養費呢?

一、關於離婚孩子撫養費的給付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孩子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不直接撫育子女的一方應給付撫育費的數額: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

撫育費的給付方式: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給付至子女18週歲為止。

二、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

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我國《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也就是說,隨著時間的推移,原先確定的孩子撫養費的前提條件可能會發生很大變化,如物價上漲,生活、學習費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以及父母經濟能力改變等,都可能導致子女所需實際費用的增加。在這個時候,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就可以會根據以上情形來判斷了。

三、怎麼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呢?

怎麼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呢?根據以上分析,法律上是支援在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或子女發生困難時,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當初離婚協議對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安排,並不妨礙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請求;對於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同樣不存在不妨礙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時向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雙方對於增加撫養費的請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申請實在是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不得已的選擇。這個可以根據夫妻離婚時,離婚協議書、法院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中的孩子撫養費給付條款協商,或者另行提起離婚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訴訟。

總之,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所涉及的問題並不複雜,但是現實中,還是會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比如被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義務的履行,或者強制執行不能等,如果夫妻中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確實存在難以完全給付孩子撫養費的情況,那麼,為了使法律與實際生活切合,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請求在得到法院支援的同時,當事人也應該在適當的時候尋求專業婚姻家庭律師幫助,這樣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會相對簡單、容易一些。

  子女撫養費數額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人認為,撫養費就是孩子的生活費,而教育費和醫療費另一方應另行支付。很多人還會認為撫養費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實這種觀點是不完全正確的。具體說來,子女撫養費數額如何確定,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該怎麼給付?我們來通過下文認識一下,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遇到的問題比較複雜,建議您諮詢專業的律師,他們會為您提供專業的指導,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一、子女撫養費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撫養費的計算。經法律程式夫妻離異,不與未成年或不能獨力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應負擔子女的撫養費。只有一個子女時撫養費按其總收入的30%給付,有多個子女時撫養費按其總收入的20%給付。

具體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分兩種情況:

1、是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工資總額的計算,應當包括基礎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津貼、獎金、生活補貼及其他的收入。

2、是對於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其當年總收入或其所處同行業的平均收入。如農民給付的撫養費的標準一般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個體工商戶、專業承包戶、私營企業主的子女撫養費,應根據其經營狀況和實際利潤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該怎麼給付

夫妻離婚後,對於未跟孩子在一起生活的一方,無論是有固定收入還是沒有固定收入,只要有支付能力,且不因為支付孩子撫養費而影響正常的生活,都應當支付子女的撫養費。如果生活確實困難,支付孩子撫育費有困難的,可以適當降低。

撫養費如何給付應當首先由父母雙方協議,或者經人民法院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按照協議確定。離婚的夫妻對子女的撫養費數額達不成協議的,由法院判決,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既要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也要考慮父或母給付的實際能力。

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減免父或母一方撫養費的情況:一是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經濟負擔能力,又願意獨自承擔全部撫育費;二是給付義務的父或母因出現某種困難,確實無法或沒有能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通過協議或判決,酌情減免給付數額。但減免是有條件的,一旦被減免方情況好轉,有能力給予撫養費時,應依照原定數額給付。需要說明的是,免除撫育費,只是就撫養費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義務是不能被免除的,另一方不得以減免撫養費為由,限制或剝奪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權利。

  事先約定好的孩子撫養費支付標準能變更嗎

喬女士問:我和前夫離婚4年,當時離婚協議說明四歲女兒跟我,但一切的生活費、學費、醫療費都由我自己承擔,他一律不管。可現在孩子上學了,其他開支也越來越多,依靠我自己的經濟能力撫養孩子越來越力不從心。請問:我可以向前夫索要孩子的部分生活費嗎?

律師答覆:雙方離婚時,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是否需要給付生活費以及給付多少,或者由雙方協商確定,或者由法院判決確定。但無論哪種方式,都是基於離婚時孩子的生活需要以及雙方的經濟狀況確定的。隨著孩子漸漸長大,生活、教育以及保證身體健康的各種開支一定會越來越多,再加上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經濟條件可能出現不如以前的變化,原來雙方約定或者法院判決確定的撫養費已經無法保證孩子的各種需要。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對孩子的撫養費進行必要的調整。這種調整包括原來不承擔撫養費的一方也要開始支付孩子的部分撫養費。對此,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你完全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如果協商不成,你可以以孩子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定會本著維護孩子利益的原則,結合雙方的經濟條件給予妥善處理的。

  哪些情況下能夠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

夫妻在離婚時對於孩子的撫養權爭奪是很常見的,而且也是十分激烈的。沒有獲得孩子撫養權的會每個月都要給孩子撫養費。那麼撫養費是一沉不變的嗎?能夠要求增孩子的撫養費嗎?小編就為您整理相關內容,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一、關於離婚孩子撫養費的給付問題,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

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我國《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也就是說,隨著時間的推移,原先確定的孩子撫養費的前提條件可能會發生很大變化,如物價上漲,生活、學習費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以及父母經濟能力改變等,都可能導致子女所需實際費用的增加。在這個時候,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就可以會根據以上情形來判斷了。

二、怎麼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呢?追索、增加撫養費起訴狀、起訴書有什麼範本?

怎麼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呢?根據以上分析,法律上是支援在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或子女發生困難時,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當初離婚協議對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安排,並不妨礙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請求;對於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同樣不存在不妨礙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時向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雙方對於增加撫養費的請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申請實在是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不得已的選擇。這個可以根據夫妻離婚時,離婚協議書、法院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中的孩子撫養費給付條款協商,或者另行提起離婚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訴訟。

通過起訴方式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需要起草“增加撫養費起訴書(狀)”。通常來說,增加撫養費起訴書(狀)為格式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父母個人資訊、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等部分,其中“事實與理由”最重要,可以根據以上列出的法定條件敘述事實和理由,而且一定要充分詳實,有理有據,這是獲得增加撫養費關鍵所在。

所以,如果自己寫不好,找律師代寫也是不錯的辦法,費用也不貴。

增加撫養費起訴書(狀)

原告:xxx男xx年x月x日生x族,xxx人,住x市x區x路x號x小區x單元x號。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xxx女xxx年x月x日生,x族,xx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原告生父):xxx男xxx年x月x日生x族xx市xxx公司職工住xx市xx區xxx路xxx號xxx小區xx單元xx號。

訴訟請求:

責令被告從起訴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xxxx元。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被告親生女兒。xx年x月x日,被告與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經xx市xx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原告由母親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該撫養費在當時也僅夠維持。

但隨著近年物價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學及生活開支的需要,每月500元的撫養費早已不夠。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獨自承擔原告的撫養費用非常困難。被告雖有較高的經濟收入,但基於與生母的關係惡化,拒不增加撫養費用。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xxx

代理人:xxxxxx年x月x日

總之,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所涉及的問題並不複雜,但是現實中,會存在各種問題,比如被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對方在判決後義務的履行,或者法院強制執行不能等,如果夫妻中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確實存在難以增加給付孩子撫養費的情況,最好還需要需找其他的途徑,但是,法律要求如果被告被告能給而不給,則另當別論了。所以,當事人在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請求在得到法院支援的同時,也應該在適當的時候尋求專業婚姻家庭律師幫助,這樣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會相對簡單、容易一些。

  離婚後,孩子因學費增加為由能讓另一方增加撫養費嗎?

20xx年7月,王某與劉某因性格不和,感情確已破裂,協議離婚,離婚時兒子小王9歲。協議約定:小王歸母親劉某撫養,父親王某每月支付生活費400元。因小王尚年幼,生活費較少,劉某也有穩定收入,足以維持生活。2009年9月,小王升國中,生活費和教育費相應增加。加之劉某下崗,沒有固定經濟來源,生活陷入困境。當時王某設立的公司效益頗豐,無奈之下,小王要求其父王某增加撫養費。王某拒絕,稱協議約定撫養費為400元,自己也按時支付,現在沒有義務增加。雙方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請問:小王因升國中教育費增加,是否有權要求其父王某增加撫養費?

解答:

小王因升國中教育費增加,有權要求其父王某增加撫養費。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雖然王某與劉某離婚協議中約定了撫養費,但該撫養費是以當時小王上國小時的生活費為標準的,此時小王升國中,所依據的具體情況了發生變化。原協議的約定,不妨礙小王提出合理的要求。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小王因升國中,實際的教育費和生活費相應增加,原定的撫養費已不足以維持生活,王某設立的公司效益頗豐,有給付的能力,小王有權要求增加撫養費。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