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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後買房是否屬共同財產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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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夫妻只有一方在房地產買賣(三方)契約上簽字有效嗎

關於婚後買房是否屬共同財產的法律知識

網友張先生:我們夫妻08年12月購了一套房,購房合同已籤,上面是我們夫妻兩個人的簽字,契稅也交付了,但未領取房產證和土地證(近期會辦好)。

前段時間,我丈夫在《房地產買賣(三方)契約》上籤了字,而且收了對方5000元定金,但我沒簽字。現在這房子不想賣了,請問這份契約有效嗎?如果毀約,我丈夫要賠償違約金嗎?

律師解答:房產證上有一個以上的權利人,這種房產就是數人共有的房產。出賣共有的房產必須要取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否則,買賣合同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如你不同意,契約無效。你丈夫應退還定金,賠償對方損失。

律師提醒: 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出售房屋一般應當認為是“非日常生活需要”,只有買房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則他就是善意購買人,那合同就應當有效。當然,買房者要證明自己是善意購買人,應當提供證據表明他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甲與乙的共同意願。

因此,購買共有的房產,簽訂合同時最好讓所有共有人都簽名,並核對其身份。如果其中有共有人並未出面,而是其他人代簽,則要重點稽核簽名的人有無代理權,可要求其出具委託書。如果共有人之一是未成年人,要注意簽訂合同的人與未成年人是什麼關係,是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案例二:開發商捂盤,買房人是否有權要求換房?

律師回覆:像這位網友這種情況,如果開發商不同意,是不能換房的!這樣的答案也許會讓這位網友失望,但是,在目前房地產市場大環境下,這種情形及結果雖無奈,卻是千千萬萬買房人不得不面對的。

案例三:婚後買房怎樣處理才不是共同財產?

網友E:我和丈夫屬於再婚,我現在想自己買套房子,自己還貸款,不要他負擔這筆費用,但不想作為共同財產,要怎麼辦才能不做為婚後共同財產呢?

律師解答: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為了避免日後糾紛,建議委託律師起草夫妻協議,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共同財產的`說明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案例四:房屋產權變更前,贈與的房產可以要回

網友王立:我有五間產權私房,老伴因病去世後只留一間房自己住,其餘四間房平分給兩個子女。2003年5月我再婚,但子女與繼母產生了矛盾。

經過考慮,我決定要回那四間房,但是兩個子女不同意,認為大家都在分房協議上籤了字,房屋產權已經改變,我該怎麼辦?

本案中,四間房因未經有關部門辦理轉讓過戶手續,房屋產權沒有變更,即使被贈與人已經入住,房屋的所有權並沒有因入住而發生改變。再加上房主的贈與行為並不具有社會公益性,也沒有做過公證,所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房主有權申請撤銷贈與,也有權要求返還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