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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法律知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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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規矩不成方圓,普及法律知識很有必要。所以普及法律知識是很重要的。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普及法律知識的重要性,希望大家喜歡。

普及法律知識的重要性

  普及法律知識的重要性(一)

黨和政府的領導下,我國的普法工作已經進行了二十年,而今我國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正在蓬勃發展,五五普法工作的有效進行必將對於我國的發展提供巨大的幫助。通過四個五年普法工作,廣大的人民群眾已經對於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內容有所瞭解和掌握,法律意識大大提高。在第五個五年普法活動中,對於法律知識的普及需要向縱深發展才能更進一步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需求。

關於如何進行五五普法是有很多話題可以談論的,這裡筆者僅就目前普法工作中,職工法制宣傳教育如何適應職工法律現實需求的問題略陳管見。

一、立足實際,有的放矢

我們的普法工作已經進行了二十年了,這期間取得的成績是巨大的;但不可否認的是,在我們的工作中仍然存在許多的問題,比如很多單位的工作流於形式,只做表明文章,沒有深入實際,職工因為沒有相關的法律知識,法律意識薄弱而演出了一幕幕的悲劇或慘劇,可以說,不掌握職工的法律需求究竟有哪些,我們的普法工作就不會有真正的成效。具體而言,筆者認為我們的工作方針應該是“立足實際,有的放矢。”

首先,我們的普法工作人員應當深入基層,走到職工中間去,真正的掌握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只有這樣,普法工作才有堅實的基礎。

其次,在瞭解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時,對於單位職工的現實需求要進行調查和分析,尤其是要關注關係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的法律問題,這樣才能選擇正確、有效的普法內容。

二、積極採取措施,滿足職工的現實需求

通過調查瞭解到職工對法律的現實需求後,我們的普法工作就需要積極採取措施,腳踏實地的為職工服務,滿足他們對法律的現實需求。根據自己的經驗和目前的現實狀況,筆者認為採取下列措施是完全切實可行的:

(一)針對職工需求的熱點問題,舉辦法律講座,開展專項法律宣傳

法律是人類社會生活的調節器,沒有法律的狀況是不可想象的,可以說法律與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在職工的實際生活中,總是有著他們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比如從職工個人角度看,比較普遍存在的勞動保障問題、個人消費(尤其是購買住房、大件電器用品的購買和使用)問題等,它們是關係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自然也是法律現實需求的熱點。當然要注意到,各個單位的具體情況有所不同,我們的法制教育宣傳需要結合本單位、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進行。比如在高校就特別需要注意對知識的利用和保護進行專門的法律宣傳,不然的話,教職員工的智慧成果就可能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們的普法工作,只有抓住這些重要的問題,針對職工的現實需求進行法律宣傳,讓職工瞭解和掌握這方面的知識,才是真正為他們服務。

在找準這些關係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點後,我們可以聘請專門的法律人士就這些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內容,以及實際生活中可能存在的問題給職工舉辦專門的報告或講座,讓職工對此有個比較全面和系統的瞭解。同時,我們也可以利用宣傳畫冊、廣播、電臺等工具,對於這些問題的法律規定,解決方法進行廣泛的宣傳,讓職工隨時隨地都能瞭解到自己身邊的法律,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只有這樣,他們在真正遇到有關問題時才不會不知所措,手忙腳亂。

(二)創造便利條件,為職工提供具體的法律服務

前面的措施具有寬泛性的特點,根據筆者觀察,在實際生活中,職工個人的現實需求往往是千差萬別的,你宣傳的可能他都知道,他並不需要;而他真正需要的,你可能又沒有具體介紹。有鑑於此,筆者主張,我們需要創造便利條件,為職工提供個別的法律服務。在具體方法上,有兩個措施可以參考。

第一、開設法律服務熱線,專門為職工排憂解難。在職工遇到法律問題後,他自己沒有相關的知識,不知道怎麼辦時,如果單位有相應的法律服務熱線的話,將會極大的方便他們的生活,為問題的解決創造條件。

第二、聘請專門的法律服務人員,如律師等,定期進入單位提供法律諮詢,針對職工個人的具體問題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這樣既能夠繁榮法律服務市場,有解決了職工的實際問題,可謂一舉兩得。

  普及法律知識的重要性(二)

今天記錄了一個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原告是維吾爾族,但有一名精通維語的漢族代理律師和原告的成年侄女作為代理人,被告多達六名包括維吾爾族和漢族,還有保險公司,因為是兩車相撞,所以涉及人數眾多。本案的主審法官也是維吾爾族,涉及少數民族的案件一般考慮到為了更好的與當事人溝通,照顧少數民族、尊重少數民族使用本民族的語言參加訴訟,故通常安排少數民族法官承辦。

庭審過程中當法官詢問原告代理人訴訟請求時,原告的代理律師與原告的侄女出現了不一致的陳述,且與書面的`訴狀完全不同。原告的侄女稱交通事故發生後,因為各被告未能及時支付醫療費,其作為原告事發後陪同的親人就先行墊付了醫療費,並花時間對原告進行護理,耽誤了正常工作,故要求各被告將訴訟請求中的醫療費、務工損失費、陪護費等費用先行給其賠償,其餘的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等費用各被告再陪給原告,如果各被告不養原告,就讓政府去養著原告。

法官並不認為這種訴求有什麼不合理,原告侄女墊付的醫療費,從被告可能的賠償款中進行扣除,合理合法。但當我再次詢問,“你是要求被告給你支付費用用以償還你墊付的錢,還是給你代理的原告主張以上費用?”原告侄女回答,“我的錢,那時我的錢,我自己的。”律師也沒有發現有什麼問題。我認為原告侄女在訴訟中作為原告的的代理人,怎能明確提出只為自己先前墊付的醫療費要求各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侄女儼然已從代理人的身份變成了當事人的身份,而該案件是侵權案件,根據債權的相對性原則,原告本人才是這起案件的當事人,且以上各項費用也是因為原告本人被侵害才產生的,各被告賠付的物件只能是原告本人,有追償權的主體也只有保險公司,原告方代理人這樣的訴訟請求,完全以追求代理人利益,且與案件涉及的法律關係沒有聯絡,如果堅持這樣提出訴訟請求,法院應當以原告不適格裁定駁回起訴。

我認為法律知識的普及是對整個法律職業體的要求,律師的專業性、法官的專業性必須時刻在案件的每個環節中被體現,針尖對麥芒也罷,合理的引導和配合也罷,這個職業共同體的目標是為了化解社會矛盾,平息當事人之間的憤恨,而非僅僅為了收錢了事,結案事了。一個不負責任的案例可能影響一個法官、一個律師的個人榮譽、名譽和前途,更可能影響整個社會對法律的態度。

最重要的,是可能葬送了一個渴望尋求法律幫助的當事人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