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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自考《法院與檢察院組織制度》專項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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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自考《法院與檢察院組織制度》專項試題

  名詞解釋

1、法院:是依據國家憲法和法律有權對民事、刑事、行政或其他糾紛進行審理、裁判的國家機關。

2、國家機構:是一定的社會的統治階級為實現其統治職能而建立起來的國家機關的總和。

3、司法機關:是具體適用法律的國家機關,即根據法定權力和法定程式,具體應用法律解決訴訟案件和非訟案件的國家機關。

4、審判權:是法院對各類案件進行審理,並通過審理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權力。

5、司法審查:是指法院通過法定程式,以特定方式審查和裁決某項立法或某種行為是否合憲的制度。

6、法院的組織體系:指一個國家內法院系統的安排設定和組織結構,具體包括橫向組織體系和縱向組織體系兩個方面的內容。

7、審判組織:指代表人民法院承擔案件的審理和裁判工作的組織形式。

8、獨任庭:是由審判員一人代表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審判組織形式。

9、合議庭:指由數名法官或法官與其他人員共同組成法庭集體審理案件的審判組織形式。

10、審判委員會:是我國法院內部對審判工作實行集體領導的一種組織形式。

11、審判權:是法院的審判組織對提交到法院的案件進行審理,並通過審理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權力。

12、審判權的功能:指審判權設立和行使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以及對訴訟乃至全社會所產生的影響。

13、受理起訴權:指人民法院對起訴人的'起訴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的權力。

14、調查證據權:指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的有關證據進行調查的權力。

15、訴訟指揮權:指人民法院對訴訟活動的指導和控制的權力。

16、裁判權:是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處理程式性問題而享有的權力。

17、判決權:是人民法院為在訴訟過程中處理實體性問題而享有的權力。

18、審判原則:指由法律確定的,對法院在審判活動中的審判行為起指導作用的基本準則。

19、審判獨立原則:指法院在審判活動中,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干預。

20、審判公開原則:指人民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除了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審判過程及結果應當向群眾公開,向社會公開。

21、適用法律平等原則: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必須平等地適用法律,保障控辯雙方處於平等的地位,共同推動訴訟的進行。

22、審判制度:指法律確定的,在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的某個階段或者某個方面起著重要作用的制度。

23、合議制度:指由數名審判人員組成審判法庭,代表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集體審理和裁判的制度。

24、兩審終審制度: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即告終結的制度。

25、迴避制度: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遇到法律規定不宜參加案件審理或參加有關訴訟活動的情形時,退出案件審理活動或有關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26、陪審制度:指人民法院吸收職業法官以外的社會公眾代表參與案件審判的制度。

27、法官:是依法具有審判職權並代表國家以各種提交到法院的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國家工作人員。

28、檢察員:指人民檢察院中依法行使檢察權、承辦檢察業務各類案件的執法人員。

29、檢察權:是國家賦予檢察機關對憲法、法律統一、正確執行進行監督的權力,是國家權力在社會生活中的體現。

30、檢察官迴避制度:指為了防止檢察官受血緣關係、親屬關係及其他特定關係的不良影響,確保公正執法,對其所任職務、任職地區和執行公務的活動等作出限制性規定的一種管理制度。

31、主偵檢察官:指按一定的條件和程式產生,並在檢察長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對其偵查的案件行使自主決策權的檢察官。

32、主訴檢察官制度:指檢察機關中負責起訴任務的檢察官已經過一定程式而獲得的在受理案件後,能對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負有主要責任,獨立行使控訴任務,享有處置案件特殊權利,並承擔主要義務的一種檢察職權。

33、檢察官:指人民檢察院內符合法律條件,經過法定程式選舉或任命,代表國家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人員。

34、公訴權:也稱為控訴權,指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檢察機關,已確認犯罪嫌疑人犯有應當受到刑事懲罰的罪行,並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對被告人行使審判權。